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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添加时间:2017-09-08 13:54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本站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内容,本次会议对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即“二清”进行了明确的认定。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整顿二清一直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的重点,此前,央行对蘑菇街、二维火、有赞为代表的电商服务平台展开了调研和约谈。
  
  “监管层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际,留意到不少电商类平台在实际从事业务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大商户’和‘二清’模式。因为资本的涌入,不少互联网企业近年来发展得很快,但对于监管而言,在合规性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风险也会随着规模的膨胀与日俱增。”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称。
  
  “大商户模式”是指多家POS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的情况,而“二清”则是指支付公司或银行先将POS机的结算款支付给某一个人或某一家公司,再由这家公司或个人结算给商户,均属于违规行为。
  
  平台类商户虽然不是金融或类金融机构,也没有支付牌照,只要它有机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就有必要被纳入监管。
  
  2016年10月,央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严厉整顿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要求无证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缔。
  
  截止2017年1月底,全国共清理出239家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对此进行了清理、整顿,部分已经移送给公安部门处理。
  
  目前市场上除了持证机构,还有大量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随着第三方支付严厉整顿来袭,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将面临生死大考验。一些无法通过并购曲线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最终将退出第三方支付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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