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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非法应用的成因、模式及治理思考

添加时间:2022-08-19 19:08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引发了支付结算市场的巨大变革。2012年我国移动支付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微信、支付宝两大国民App的应用普及,第三方支付很快成为国内居民消费的主流支付手段,应用场景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扫码支付时代,支付渠道繁多,支付工具种类多样,但技术和功能上的差异却带来了诸多不便,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支付渠道不匹配现象经常发生。

  为解决这一痛点,为各家收单机构提供支付整合服务的聚合支付应运而生。聚合支付又称第四方支付,是指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式接入和一站式的资金结算、对账服务。

  聚合支付兴起于2014年,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从事聚合支付服务的第四方支付机构已经超过百家,用户规模近3亿人,交易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无论是用户数量还是交易金额都在快速增加。

  但与此同时,聚合支付行业违规违法现象屡屡可见,争议和诟病不绝于耳。聚合支付该立足于何种行业定位?造成其角色异化的原因是什么?实践中存在着哪些非法运营模式?未来治理又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值得深入反思,亟待逐一厘清并给出解决方案。

  二、聚合支付的法律定位与特征

  (一)聚合支付的法律定位

  聚合支付是第三方支付应用的拓展,依附于第三方支付而存在,但法律定位却与第三方支付有着本质区别。《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银联或网联,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借助电子通信、网络安全等技术开展分步式资金结算(见图1)。

  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收单机构的一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支付业务。而聚合支付的法律定位则是服务范围被严格限定的收单外包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4号文”,聚合支付机构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密钥管理等业务。

  由此可见,聚合支付企业不得经手客户资金,提供除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之外的辅助支付服务。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聚合多个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服务商接口,将多条支付通道集合至同一服务平台,以此减少接入、维护等应用成本,普惠商户和消费者。

第三方支付运作基本原理

图1 第三方支付运作基本原理

  (二)聚合支付的特征

  相较于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开展而言,聚合支付有着明显的优势和特点。一是门槛低。聚合支付无需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又称支付牌照,是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资质证明。第三方支付牌照申领门槛较高,特别是2016年人民银行全面暂停了支付牌照的核发工作,现在只能通过企业收购的途径取得。第三方政策紧缩和高昂的准入成本助推了聚合支付需求的扩张。

  二是便捷性。商户申请不同的第三方支付接口,要配备各种扫码设备、扫码台卡等,要疲于应对各家公司的账号申请、对账等手续,十分烦琐。而申请聚合支付接口,只需登录平台网站注册账号、上传认证材料和填写签约信息,待审核通过后即可一键扫码。聚合支付平台整合了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接口,商户不论选择多少支付通道,只需完成一个接口的接入工作即可,大幅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加快了运营进程。

  三是灵活性。聚合支付不同于第三方支付接入的标准化要求,能够根据商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弥合移动支付带来的支付渠道的碎片化、分散化等问题,形成支付通道资源互补优势。一个二维码即可满足多种支付方式,突破了应用场景限制,对接了更多的消费入口。商户可依据聚合支付系统的对账流水功能对各通道交易金额和走势进行分析,随时优化定制方案。

  三、聚合支付非法应用产生原因

  作为一种工具创新和技术解决方案,聚合支付的中立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主流支付机构恶意竞争的现状,推动了支付行业良性发展和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然而,在多方因素作用下,部分聚合支付平台发生了角色异化、突破法律定位的现象,引发了金融安全风险和刑事犯罪风险,给支付行业生态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冲击。

  (一)监管滞后给聚合支付非法运营留下生存缝隙

  聚合支付初兴之时,行业监管一度处于空白状态。由于角色定位模糊,缺乏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经营规范,行业乱象逐步显现。聚合支付在创新业务风控、个人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等方面应对不足,衍生出非法从事商户资质审核,资金结算,非法搭建支付通道,非法采集、留存敏感信息等诸多问题。

  直到2017年,“14号文”才首次明确了聚合支付的业务禁区并要求开展清查整治。自此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监管逐步跟进。但是监管滞后以及各地政策执行存在的效果差异,仍为聚合支付行业留下了较大的治理空间。加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仍不健全,线上交易的匿名性和便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聚合支付的非法运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聚合支付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压缩合法盈利空间

  2016至2017年,聚合支付迎来了爆发增长时期。随着线下扫码支付的多场景覆盖,用户扫码习惯的逐渐养成,聚合支付在线下商业流量捕获方面的天然优势被激发,聚合产品快速迭新,产业规模急剧扩张。在上游第三方支付的推动下,从事线下商户拓展的聚合支付企业数量增速惊人。2019年该行业的市场规模达8.8万亿元,覆盖的商户数量为2307万家,商户渗透率达到46.1%。

  然而,随着上游移动支付增速放缓和移动互联网流量见顶,聚合支付的发展红利正逐渐减少。当前的聚合支付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以线下商户拓展作为利润增长点,缺乏技术创新与能力。行业的核心产品和技术同质化现象严重,过高的产品相似度使得商户对品牌的忠诚度较低,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这就导致各家企业利用价格战争夺商户的现象时有发生。

  价格战又进一步缩减利润空间,企业更无资金投入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行业发展进入恶性循环。据统计,整个行业中有自主产品技术研发能力的聚合支付机构不超过100家。缺乏资金支持和技术研发能力的众多中小型企业生存艰难。为了在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一些企业选择铤而走险,突破从业底线,从事非法营业。

  (三)网络“黑灰产”成为支付工具非法化的重要助推

  网络黑灰色产业,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分工且规模化的网络违法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黑灰产”犯罪日益严重。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网络ZP、网络DB、网络SQ等犯罪呈现大幅增长。2019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ZP案件20万起,拦截涉案资金373.8亿元;侦破网络DB刑事案件7200余起,查扣冻结涉赌资金逾180亿元人民币。

  2020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ZP案件25.6万起,直接避免经济损失1200亿元;破获各类跨境DB案件3500余起,打掉非法支付平台和地下钱Z1960余个。“黑灰产”涉及大量资金的流转,以网络DB为例,初步统计,仅每年自中国境内流出的涉赌资金就超过1万亿。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犯罪黑生态中,资金转移通道是极为关键的底层基础设施。

  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银行、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的规范管理,通过传统地下钱Z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转移的难度加大,交易风险增加,不法分子不得不开辟新的通道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与前两种路径相比,聚合支付能有效隐匿资金实际路径,为资金追缴设置障碍,因此受到越来越多“黑灰产”犯罪团伙的青睐。非法聚合支付平台为犯罪提供充值、转账和提现等服务,也从中赚取巨额佣金和手续费,已成为网络“黑灰产”重要的资金清洗工具。

  四、聚合支付非法应用主要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聚合支付主要有资金“二清”和非结算通道两种非法应用模式。

  (一)资金“二清”模式

  资金“二清”模式即非法资金结算模式,指聚合支付企业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前提下涉足资金结算业务。所谓“二清”,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而言。如果把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称作“一清”,那么“二清”是指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的行为。

  “二清”模式本身具有违法性,无论是运用于网络DB、毒品交易、电信ZP、信用卡套现等“黑灰产”犯罪还是正常营业事项,都应当严厉禁止。2019年辽宁大连警方破获的深圳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中,爱贝公司利用注册多家“壳公司”的方式向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套取支付通道,再将这些支付方式整合成一个二维码发送给商家使用。

  消费者付给商户的钱并未直接进入到商家账户,而是先进入爱贝公司账户。爱贝公司按约定时间将资金结算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本案中所为,一些聚合支付企业通过购买、窃取他人身份信息,以注册公司或个人名义开立若干公私账户,以此骗取多条支付通道,然后将所有通道聚合至同一服务平台,同时生成收款条码下发给众多下游商户使用。

  这就意味着平台以大商户模式接入收单机构,所有付给商户的资金先要统一进入平台自有账户内,再由平台二次结算至商户账户(见图2)。“二清”行为不但涉嫌非法经营,而且也给消费者和商户的信息安全、账户安全和资金安全等带来极大的隐患。

资金“二清”模式

图2 资金“二清”模式

  (二)非结算通道模式

  非结算通道模式是指聚合支付平台虽未突破收单外包机构的法律定位,不触及资金“二清”,但是却为网络“黑灰产”提供资金流转技术支持,常用于向网络DB、电信ZP、SQ直播等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收付款服务,因此也同样面临犯罪风险。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跑分”平台。

  “跑分”是指利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收款码,为别人进行代收款服务并赚取佣金。“跑分”平台是非法网络支付平台中的一种,其功能在于将整笔大额资金化整为零。下面以网络DB与“跑分”平台合作为例说明其具体运作。

  1.搭建平台,聚集账户。

  “跑分”平台的技术门槛不高,不法分子可通过自行购买源码或者向专门提供“跑分”平台搭建和日常维护的科技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建好平台。平台往往租用境外云服务器进行数据存储,并在中间团伙的帮助下,与DB网站端口实现对接。为方便前端应用和交易管理,平台还同时配套有App程序供会员下载使用。

  平台搭建好后,不法分子打着兼职招聘的旗号,招揽人员出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常用支付方式收款码。收集收款码的人被称为“码商”,提供微信、支付宝等收款码的人被称为“码农”。“码商”通过层层代理的方式发展下线数量众多的“码农”,“码农”在平台注册会员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具备数量众多的收款码,平台就做好了“跑分”的相应准备。

  2.赌资充值,“跑分”抢单。

  当有赌客向DB平台发送充值请求时,DB平台会将该请求发送到连接的“跑分”平台上,平台根据请求信息生成订单并挂单至App前端,注册会员通过类似网约车“抢单”的机制进行抢单。当会员成功抢单后,赌客通过会员上传的收款二维码进行付款。“跑分”平台随后确认订单完成,将与充值等额的会员押金划拨、扣除,赌客充值成功,赌客充值款进入平台会员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3.资金归拢,回流结算。

  “跑分”平台和DB平台进行后期对账结算。通常情况下,DB网站按赌资的2.5%~3%向“跑分”平台支付佣金,平台则按转款金额的1%~2%向注册会员返利。扣除返利后,“跑分”平台通过内部转账或专业洗钱团伙将所有充值的押金归拢到相关账户。资金归拢后,由平台操作员发起付款申请,再通过DB网站指定的银行卡账号、第三方支付等付款通道将资金打入DB网站的账户内,完成资金回流。

  由此可知,“跑分”平台并未利用自有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充值赌资用于退还会员押金,而押金用于DB平台收入回流,充值环节和资金回流环节实现分离。平台将下游赌客和上游犯罪团伙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物理隔离,成功达到了资金清洗的目的。

  “跑分”平台可同时与多家上游“黑灰产”平台对接,具有混淆资金来源、兼容性强、分散风险等显着优势,已成为网络“黑灰产”生态链下游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聚合支付非法应用治理思考

  聚合支付非法应用是一种网络空间失范行为。无论是资金“二清”模式还是非结算通道模式,都对支付生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非法聚合支付不但助长了上游“黑灰产”的犯罪气焰,而且极易诱发非法经营、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多种违法犯罪。

  为防范聚合支付非法应用带来的巨大风险,必须行政、刑事、行业三维治理手段综合运用,多条治理路径同步推进,互为补充,形成配合,才能消灭乱象,实现行业有序化、常态化发展。

  (一)行政监管之维:持续完善,重在落实

  2017年以来,针对聚合支付的相关政策文件密集出台(详见表1)。由于涉及资金规模庞大,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聚合支付已成为强监管行业。

  从严格聚合支付收单外包机构定位,不得从事支付核心业务,到严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和资金“二清”,再到禁止以“低费率”和“零费率”扩张市场,以及加强支付条码管理、账户实名管理、转账管理、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等,监管内容从立足规范聚合支付业务本身到着眼于网络“黑灰产”的链式治理,彰显出监管站位的提高和监管态度的一路趋严。随着监管政策加码以及整改力度加大,聚合支付行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表1 聚合支付相关政策汇总

聚合支付相关政策汇总

  随着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为促进聚合支付行业持续向好发展,监管部门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完善和补强:一是弥补标准制定空白,明确技术要求。有关支付行业治理的规范文件发布数量尽管较多,但在行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标准建立方面却未体现出足够的监管关注。目前,聚合支付业务开展的设施设计、开发、部署和运营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要求,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规范标准欠缺。

  为尽快建立聚合支付规范发展的基本技术框架,监管部门应致力为技术解决方案提供行业标准依据,推动规章法规等的制定以突破限制行业发展的标准化瓶颈,健全监管规范体系,提升标准规范的法律效力层次,实行技术应用软硬件的分级分类专业认证,更好地落实对特约商户和聚合技术企业的技术管理要求。

  二是明确行权界限,加强监测预警。人民银行和网信部门分别对聚合支付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二清”风险、通道洗钱风险和支付数据获取和管理安全风险负有相关监管职责。为此,在监管主体上,应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事项,突出央行和国家网信办的牵头作用,避免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中存在潜在的随意性和模糊性问题;在监管对象上,摸排清查辖区内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数量、模式和流程等情况,明确具体场景下的个人信息范围,建立地理信息、金融信息、身份信息等不同信息种类的判断标准。

  多个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达成信息交流与共享,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实现对支付链路的穿透式监管,构建预警监测体系,打早打小,对于指标数值异常者,要重点纳入监管视线。

  三是细化监管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从已颁行的多个政策文件来看,聚合支付的行业定位、政策红线、技术安全、风险控制等主要治理方面均有涉及,内容多有关联甚至存在交织,但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缺少工作具体开展的细节支撑。

  特别是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太过笼统,在执行层面难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形成衔接,影响了政策的权威性。因此,在保持各层次规范文件一致性和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亟需尽快出台更细致、完整的监管细则和适用说明,以提升监管的落实效率。

  (二)刑事整治之维:精准打击,全链清理

  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张,近年来聚合支付行业违法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整治网络犯罪的多个专项行动中,破获了一大批危害严重的聚合支付“黑产”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令人咋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聚合支付行业口碑和声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类犯罪线上与线下行为交织,资金在众多虚拟和现实账户之间来回划转,资金流、信息流被人为割裂,犯罪分子行踪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小的挑战。

  在借鉴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经验的基础上,在总结既有战法的前提下,公安机关须坚持情报导侦,持续精进侦办策略,提升打击非法聚合支付的科学性和彻底性。首先,拓宽线索来源,准确定性案件。公安机关不仅要从地下钱Z、网络DB、电信ZP等案件中深挖拓线,梳理发现非法通道,还要积极开辟其他线索渠道。

  密切与行政监管部门的配合,共同开展情报收集和研判,对涉嫌犯罪的线索须及时移交和处置。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聚合支付平台的关联优势,延伸犯罪感知触角,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和案件侦办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根据聚合支付平台的业务模式和行为特征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并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涉嫌罪名,并由此展开侦查。

  第二,线上线下配合,找准核心突破。公安机关要围绕平台运营原理和资金流向两个关键点,一方面在相关数据公司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进入涉案平台管理后台,获取人员账号、资金收支等基础数据;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监控,摸清平台与下游商户、平台与上游犯罪团伙、平台与平台会员之间认证、联络和结算的方式方法。

  另一方面围绕平台充值后的资金流进行层层调单分析追踪,根据资金流动特征挖掘并及时冻结流转账户、归集账户和利益分配账户等关键账户。通过线上线下涉案数据的碰撞比对,掌握平台组织架构、运转流程和资金流向等基本情况,摸清平台核心成员真实身份、活动轨迹、通联方式以及窝点位置等关键涉案信息,争取打击主动。

  第三,着眼犯罪全链,向前延伸打击。非法聚合支付处于网络“黑灰产”的下游,是黑灰产业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若想达到根治的目的,不能仅仅着眼于局部,同时也要同步对上游犯罪的打击。

  因此,在具体侦办中应做好专案经营,注重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形成体系化,完整还原网络“黑灰产”各环节,实现侦破案件与阻断通道并举。面对“黑灰产”分工的日趋精细,公安机关依托“断卡”“断链”和“净网”等行动,坚决遏制身份证、银行卡和电话卡信息的买卖行为,斩断为网络犯罪提供的信息、技术、推广等各类外围服务,切断犯罪所需的基础资源供给,加强源头管控。第四,加强内部协作,提升战斗合力。

  聚合支付平台犯罪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突破了时空限制,涉及领域广泛,公安机关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应对此类复杂的案件。实践中,要建立健全跨地域多警种多部门合成作战机制,高效联动,充分发挥治安、刑侦、经侦、网安、技侦等各自的情报和专业手段优势,将传统侦查手段与现代侦查技术相结合,实现打击效能的最大化。

  (三)行业自律之维:加强约束,引导提升

  聚合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有外部治理力量的推动,还离不开内部自律自净能力的增强。2018年12月,大连首创科技有限公司等32家移动支付服务企业共同发布了《移动支付服务行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的联合倡议》。这是首个聚合行业联合倡议,众多头部企业代表积极参与,得到了广大从业者的积极响应。

  虽然越来越多的聚合企业逐渐具备了合规自觉的意识,但从行业整体看,仍有不少从业者依法经营理念淡薄,自律意识较差,无序竞争依然存在。因此,聚合支付行业仍需继续强化自我管理,加强自我约束。

  首先,远离业务禁区,严守定位。2020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包括聚合支付在内的收单外部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后,又要求已(拟)备案聚合支付企业“四不”承诺,即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收单等核心业务,不得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并自行清算商户资金,不得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服务和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行为。对于违背四项承诺,触发监管措施启动的企业,不但要接受自律惩戒后果,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赋能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聚合支付行业发展的最大短板。当前,聚合支付企业大都局限于支付通道整合、商户对账等单一基础业务,面临利润空间下降、产品相似度高、同行恶性竞争等发展瓶颈。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重视产品技术研发,引导企业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增值服务,例如广告投放、营销管理、供应链管理、商户会员融合等等,满足客户差异性需求,尽可能发掘潜在应用场景,通过业务复合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配合,辅助监管。作为聚合平台的上游对接单位,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要严守相关监管规定,清晰划分上下游权利义务,还应提高自身责任意识,配合监管部门加大对接入平台的管控力度。

  围绕主要指标项对平台公司展开综合评估,对于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审核方式、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风险控制、评级管理等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规范机构内各负责部门之间的整体操作流程。加强日常自查,对可疑用户、异常交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违规接入平台及时清除。

  综上可见,实现聚合支付行业环境净化,维护良好的支付秩序,离不开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主管、公安等部门还须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养成良好扫码支付习惯,学会识别并自觉抵制、举报违规聚合支付平台。聚合支付作为网络技术的创新产物,契合了互联网唯快不破的特点。但是,求快、求变不能以安全、秩序为代价。

  聚合支付行业正处于整改的关键时期,更要坚守金融普惠的初衷,牢固“德”与“善”的科技伦理边界,确保应用的道德性和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这样,聚合支付才能回归理性健康的发展轨道,才能真正实现行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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