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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方案

添加时间:2017-11-07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自 1999 年开始,第三方支付业务开始在我国起步发展。迄今为止,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为社会公众提供支付服务,满足顾客支付需求。
  
  1.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第三方独立机构与银行签订合约,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完成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当买方需要购买商品时,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并由第三方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账,卖家将货物交给买方;买方收到货物后,将确认信息发送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平台将货款转给卖方。
  
  (1)第三方支付优势。①降低各方成本。第三方平台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在一起,帮助顾客在结算中与银行对接。因此,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降低买方的购物成本与卖方的运营成本。除此之外,相关银行亦可以节省网关开发费用,节约银行开销,增加利润。②降低网络交易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对买卖双方进行了约束和监督。如果不使用第三方支付,在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售后退货、交易欺诈等问题频繁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规避了卖方收不到货款、买方收不到货物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对货物的质量有所保障。
  
  (2)第三方支付风险。①个人信息泄露。截止至目前,我国仍然没有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需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注册,相关机构难以核实个人信息,无法准确分辨出是否虚构或盗用他人的信息进行注册,因而出现较频繁的网上欺诈案。另一方面,第三方平台掌握着大量消费者和商家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地址、银行信息等,黑客与病毒的攻击对平台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②资金沉淀的安全隐患。资金沉淀指的是在资金流入流出的过程中,账户中仍然留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日常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由于大量的业务往来,引发资金沉淀问题,从而带来资金的安全隐患。③资金转存风险。除了资金沉淀带来的安全隐患外,对于在交易成功前转存至第三方平台的资金,平台作为中间人会将部分资金拿去投资。如果投资失败,用户的财产就会遭受损失。
  
  二、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及问题。
  
  1.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
  
  我国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在近年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
  
  2006 年李扬在《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中提出了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2010 年路运锋提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系统,强调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我国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未有特定的监管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电子支付的一种,在我国还没有合适的身份界定,也没有设立特定的机构对平台进行有力的监管。在目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平台被分为中介服务机构,然而在日常业务中,第三方平台已经涉及银行、隐私保护、支付结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需要监管的各方各面也远超普通中介服务机构。我国目前主要的网络支付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传统网银进行监管,然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一种并非传统网络银行的独立机构,缺失了完善的监管系统与监管经验,因而并不具有强有力的监管能力。
  
  (2)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传统的商业银行,因而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第三方支付信用不足,监管机构实行监管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3)监管过于形式化。对于沉淀资金,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过于形式化。2017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网络支付的主要监管机构之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将客户备付金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然而并未限制托管银行与监管银行之间其他利益上的往来,使得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名存实亡。
  
  (4)后台技术不够成熟。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用户信息、银行信息及交易信息等,对于这些信息的保密性需要有成熟的后台安全技术作为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的条件还未成熟,对于后台技术的要求不高,因而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三、国际经验与启示。
  
  国外对于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的研究比我国起步要早,最初的的监管思想为“自律、放任”,近年逐步转化为“强制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行业准则,如今已慢慢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的第三方平台监管有着参考意义。
  
  1.明确监管目标。
  
  要实施对平台的有效监管,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目标。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对监管目标较为一致,总体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市场的稳健发展,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发展。
  
  除了总体目标外,各国的具体监管目标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是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降低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的风险。另外,是对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及信息安全问题进行监管,避免价格不实、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出现。最后,是防范洗钱等活动的出现。第三方平台为资金转移提供快速渠道,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需要各方针对反洗钱进行监管。
  
  2.对备付金实施审慎监管。
  
  备付金,即沉淀资金,是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之一。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数量庞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具有大额备付金。美国法律将备付金视为负债而非存款,第三方平台需将备付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无息账户中,而后由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另外,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从事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备付金,同时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流动资产。
  
  3.制定准入要求并对第三方平台颁发许可证。
  
  美国颁发《统一货币服务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了准入要求,只有登记注册了的第三方机构才能获得经营许可,并定期接受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方平台必须有相应的登记记录,并在经营期间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对于已经获得经营许可的机构也需要每年登记一次,若已经不再符合准入要求,则需要终止业务。
  
  四、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改进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
  
  对于数量众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我国急需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对于监管体系中各个层级的监管部门,赋予一定的监管权利和监管目标,明确不同层级应该负责的业务管理内容,并积极依照行业标准定期进行有效监管。除此之外,对于沉淀资金和洗钱等监管应格外重视。
  
  2.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及业务范围,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应同时包括行业准入和业务监管。监管部门应做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登记,并为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颁发行业许可执照,避免非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的诈骗。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平台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近几年发展极其迅速,监管部门需要为各类业务制定标准,并限制业务经营范围,控制第三方平台的支付风险。
  
  3.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的教育,普及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流程和风险,对于常见的第三方支付诈骗等案例进行总结和宣传,培养消费者对常见诈骗案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提高消费者对于第三方平台的安全意识,减少风险意外的发生。
  
  4.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监管。
  
  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用户信息,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信息安全保护准则,杜绝第三方平台将用户信息私自使用、泄露的事件发生。监管部门也应当对第三方平台的后台技术提出要求,提高平台的技术能力,减少黑客攻击等事件带来的损失。
  
  除了用户信息外,对于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记录信息也应该有所保护,保证交易信息不被窃取或泄露。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使用频率较高的金融服务机构,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法规、行业准则并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是我国当下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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