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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电商平台支付结算的特殊性与模型选择

添加时间:2022-08-08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行各业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面对打击,企业如何化危机为商机?很多生产型企业纷纷将线下业务拓展到线上。商业对商业(B2B)或商业对终端消费者(B2C)的电商模式是企业复工复产的首选,线上支付结算也随之迅速崛起。B2B电商平台支付结算有其特殊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规的支付结算模式。

  1、监管先行

  互联网为B2B第三方服务提供了在线整合企业共性需求最好的途径,随着互联网的大发展,第三方服务将获得更好的发展良机,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状态下的B2B服务将更加惹人注目,支付结算则是线上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保障支付结算体系安全高效运作,我国制订了法规对其监管。

  1997年9月《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对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进行规范。随着银行卡的普及以及网络支付的推广应用,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越来越普遍。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电商平台支付结算

  B2B电商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的同时也要求绑定线上支付结算,买家原本应该直接付给卖家的资金被要求先进入平台的资金账户,再由平台结算给卖家。这些电商平台借此发展自身的支付结算业务,衍生出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及仅专注于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这些电商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早期普遍采取直连银行方式来进行资金的转接清算,通过在多家银行开设备付金账户实现资金的跨行调拨结算,变相具备了清算职能(即所谓的“二清”)。这种模式绕开了人行的清算系统(通常所称的“一清”),使人行无法掌握具体交易信息和准确的资金流向,不利于人行开展反洗钱、货币政策调节、金融数据分析等金融监管工作。

  为此,2016年以人行为主导的多个部门陆续打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监管范围从上到下涵盖清算组织、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收单及聚合支付机构等。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也要求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2017年8月为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的共有转接清算平台—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简称“网联”)成立。人行规定所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统一接入网联,由网联统一对接各个银行机构,取代此前的直连银行模式。2017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进一步加强无证机构整治,整肃支付服务市场的违规行为。

  2018年1月《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更加明确规定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人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人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2018年6月《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特急文件要求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通过上述一系列通知和整治,涉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基本达到断直连银行、持证经营、保证合规清算的监管要求。

  2、B2B电商平台支付结算的特殊性

  根据交易双方的商业属性,电商平台大体可分为B2B电商和B2C电商两大类。B2B电商,即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和支付结算,与B2C电商有着比较大的区别。B2C电商特点是交易金额小而交易频次高,支付主体是个人网银。

  快捷支付、代扣代收、银联支付等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在B2C电商已经应用得比较成熟。B2B电商特点是交易金额大而交易频次有高有低,支付主体是企业对公账户。因此,B2B电商平台的支付结算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支付监管、财务管理、税务合规性等方面。

  在满足支付监管方面,B2B电商平台必须通过人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电子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对公账户的银行支付网关(网银),或者委托合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确保资金流转纳入央行清算系统。

  在自身财务管理方面,B2B电商平台具有较为复杂的支付场景,包括预付款、账期支付、分账分润等多方面需求。商户众多、交易频繁、支付结算规模大的电商,涉及庞杂的分账分润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结算,财务管理工作量巨大,而且如果流程设计不当还可能涉嫌“二清”风险。

  在税务的合规性方面,商户需获取信息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流匹配的证据。B2B电商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便捷交易方式的同时,要求绑定线上支付结算,由此可能造成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流、发票流与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支付结算的资金流不一致,将会增加企业税务风险。

电子商务

  3、B2B电商平台支付结算模式的选择

  B2B电商平台支付结算可以通过收购支付牌照、自建支付网关、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系统这几种方式来实现。当前,第三方支付牌照已经暂停发放,要通过收购来获取,价格相当高昂,并不是一般电商平台能承担的,所以更多地考虑其他3种方式。

  1.B2B电商平台自建支付网关,与各家银行签订协议允许商户在线电子支付时跳转至相应银行的网银操作。

  由于各家银行要维护自身系统的稳定性,加上不同银行的系统又存在差异,所以对接成本较高、对接难度较大、对接时间较长。只有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能够为银行贡献一定的资金流水和存款时,银行才会愿意投入时间和成本开展合作。拥有较强信息技术实力的大中型电商平台适合选择这种模式。

  2.B2B电商平台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是相对便捷的选择。

  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网关一般都接入国内主流银行,省去了电商平台的对接成本。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设计的账户体系、开具的资金流水单据、商户出入金的便捷性及时效性如果希望能够很好地契合B2B电商平台业务模式及支付场景,则需要做进一步的定制开发和调整,由此会增加B2B电商平台的投入成本。交易模式和支付场景比较单一的大中型电商平台适合选择这种模式。

  3.B2B电商平台接入银行存管系统。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有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系统,是依托互联网支付系统开发出来适应B2B电商平台的资金存管系统。B2B电商平台可以选择某一合作银行,在其开设一个实体账户,银行存管系统会在该实体账户下为参与平台交易的各个商户设立对应的虚拟子账号,虚拟子账号支持与商户的实体账户同行或他行同户名绑定、资金头寸调拨和批量对账结算等功能。

  商户间支付结算时在虚拟账户之间确认和记账,并按照事先设置好的规则实现分账分润,但实际上资金一直留存在该银行实体账户上;涉及商户出入金跨行操作时,合作银行可通过人行的清算系统实现资金的跨行流转,规避“二清”问题,满足监管要求。

  目前银行存管系统也可以开出由买方转账给卖方的、能被税务机构认可的电子回单,满足税务合规性的要求。大部分初创型的中小型电商平台适合选择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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