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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第三方支付的安全保障

添加时间:2017-09-14
  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用户信息泄露问题。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前,首先都是必须注册,填写个人资料。而这些留存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一旦泄露,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对用户造成损失或干扰。
  
  1.2 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犯罪猖獗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管失灵。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及高度的隐蔽性,严重加大了调查取证难度,导致高昂的执法成本,但相对应的却是网络犯罪成本的低廉,而低廉的犯罪成本反而使得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第二是因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每时每刻都在不停进步,但与之相反的却是法律的滞后性,这使得法律监管无法跟上技术的发展;第三是因为网络全球性加大了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使其可利用网络犯罪规避当地政府监管。
  
  1.3 监管主体之间的联动性问题。
  
  目前,承担监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职能的政府机构是央行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这两个监管机构间缺乏联动性,监管过于分散,没有很好地配合起来。这种联动性的缺乏很可能导致要么都管,要么都不管,相互推诿的局面。这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2、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完善。
  
  2.1 健全监管机制。
  
  2.1.1 明确监管理念。
  
  第一,效率与公平理念。第三方支付之所以能发展迅速,关键在于它符合了现代社会快捷性的要求,并且公平是建立在效率的基础之上,所以,监管应符合效率原则,并兼顾公平。
  
  第二,创新理念。网络技术是日新月异的,时刻都在不停地发展,由此决定了监管制度必须进行创新,以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该理念也有另一个含义,即政府监管不能过度监管,要给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留足发展的空间,鼓励其创新。
  
  2.1.2 建立共同监管体系。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两监管主体间缺乏联动性。同时,该行业也成立了自律组织,即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协会。但仅仅有这些部门还是不够,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应发挥多部门的力量,建立一个以央行为中心的共同监管体系。
  
  其一,对于网络技术监控如对交易资金流动采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可交由在信息技术上更加专业化的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监管;其二,若建立了商业保险制度,则法律可授权保监会参与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其三,由于企业负有的缴税义务,可授权税务部门在审查核实税收的过程中监管其来源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其四,对于央行内部即各分支行之间也应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各分支行间信息沟通共享能力及合作能力;最后,应突出央行中心地位,由其负责总领全局,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
  
  2.2 保护消费者权益。
  
  2.2.1 完善格式合同。
  
  使用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的网络用户都知道,要想享受第三方支付服务,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协议是必须且是第一步便要同意的。而这些服务协议都是格式合同,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起草,网络交易者不参与协议拟定过程,只有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权,而选择不接受则意味着其不能享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虽说合同法中有对格式合同作出相关限定,如格式合同拟定者加重对方责任或把其责任免除的条款无效。
  
  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都会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其所在地法院,所以即使发生了争议,但是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大多数人不会选择诉讼途径。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量,自然在拟定服务协议时选择对其有利的条款进行拟定,网络用户在这其中便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
  
  因此,笔者建议,可由行政机构提供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对消费者及第三方支付机构间格式合同拟定进行指导。这样可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随意拟定对其有利条款情形,保护消费者权益。
  
  2.2.2 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网络交易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及进行资金转移时自然便会留下很多个人信息,如姓名、银行账号、电话号码、邮箱号、身份证号及交易信息。这些信息都是网络交易者的隐私,同时该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如企业可利用网络用户交易信息分析其交易习惯、交易倾向,以此制定相应销售策略。但是在其经济价值与消费者保护上,应优先保护消费者。虽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复杂性,消费者依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得知自己的信息是否泄露。
  
  因此,笔者建议,应在法律中规定消费者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其信息的行为享有知情权及异议权。知情权是异议权行使的前提,只有确保消费者能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其信息使用行为,才能保证其对异议权的行使,即消费者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不当使用行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其改正或终止。
  
  同时,法律也应限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使用范围。
  
  3、结语。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大力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复杂性,我国对其监管仍有很大不足。但虽然存在法律漏洞,而否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性。本文由此目的出发,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模式进行理论研究,并联系实际,探讨其现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视角下提出解决对策。
  
  但法律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即可解决的事情,应积极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进行探索,并可在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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