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网上支付的新形式也逐渐成为了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顾名思义,是作为第三方在交易中为消费者代为执行支付环节的中介机构,从其本身而言,它们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信誉保障,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一般是独立法人机构。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在市场的需求下自发形成的,其从电子商务中开始萌芽,在互联网的环境中逐渐发展,并逐步精于支付结算业务领域。从其所处环境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我们不难看出其与银行、网络运营商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其性质如何,我们可以从其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出发进行讨论。
1.与银行对比
各国对银行都有明确的定位,如我国对商业银行就有如下定义:“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仅从业务范围来看,我们会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样从事了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其似乎与银行从事了相同的业务。但稍加思考我们不难想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结算业务与银行的结算义务存在些许不同,它不是一项单独的结算业务,仅仅是不可分割于电子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中间流程,与银行中的结算存在明显的不同。
我国目前暂时还没有出台成文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不过主张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区别于商业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是目前的主流。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我们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样的规定也可见于《电子支付指引一号》。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定位来看,其也未将自己认定为金融机构。如我国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以及在国外较为有代表性的PayPal都在其用户协议中将自己定位为区别于银行的中介机构。
综上所述,PayPal和支付宝都将其自身定位为一个中介机构或者中间平台,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2.与网络运营商对比
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网络运营商的一种,且可以说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其在电子交易中的角色,如其名,主要是以第三方的角度提供网络数据交换的一项中介服务。它与网络运营商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的服务提供背景都是在互联网中,通用技术为信息技术,具体服务是支付服务。但是,与网络运营商不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就此止步,在信息服务中,它提供给消费者的是一个“虚拟账户”,其存在仅仅是供使用人存取钱,但它背后又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便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模糊起来。
综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网络运营商既有联系又存在本质的区别,可以按照从事业务的不同对其进行监管,如以普通运营商的标准对其从事的信息服务业务进行监管,而对其从事的涉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则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予以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问题
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着以上种种不明确的状态,其在推广适用中也面临了不少困境。一般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对的风险有如下几种类型:
1.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资金沉淀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情境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既扮演了了电子交易的收款方的角色同时还兼任了付款方的角色,其间存在相当长的资金沉淀时间,长此以往,会出现公司非法挪用、占用沉淀资金,导致此类沉淀资金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此外,由于收支双方非交易当事人本人,且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缺乏纸质凭证,更近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存在洗黑钱的风险。鉴于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还很不到位,同时也因为电子交易属于纯线上交易,其真实性难以保证,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洗黑钱的犯罪活动就有了可乘之机。
2.信任机制风险
进行线上交易,信任是交易的基础,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之间信任问题应运而生的。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同样需要买方与卖方对该平台的信任。可以说,第三方支付就是依靠着买卖双方对其信任建立起来的,一旦该平台违约,信任瓦解,后果将及其严重且难以挽回。
3.监管不到位风险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还远不够到位。首先,其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无法直接适用金融机构的规定,但同时它又同银行等一样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有执行部分外汇政策和监管职责的义务,如此,平台就处于一种缺少监管的状态。其次,我国现有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的规定也十分宽松随意,这种随意性从对中国人民银行对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主体的规定就可以看出, 可见,我国对第三方平台的准入门槛设置极低,实行事后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符合条件机构无需申请即可开展
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建议
为了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进程,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和监管机制,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出发:
1.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管,首先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做到凡事有法可依;其次要有确定统一的监管主体,每一监管主体之间权责清楚、监管范围清晰准确;当然,最重要的是,积极地进行落实。
(1)从立法层面实现对平台的监管。目前为止涉及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服务的监管的法律文件位阶太低,规定分散、混乱,无法满足当前的监管需求。因此,应当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纳入立法进程,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确定其非金融机构的属性,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根据第三方支付“金融”与“非金融”的“混业性”这一特点完善宏观审慎基础上的分类监管模式,实现按平台从事支付服务中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监管的监管机制。
(2)确定监管主体。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一样,央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整体监管,保证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具体到分类监管,则由银、证、保三会在其各自领域内对支付平台的不同业务类型负责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除此之外,其他部门不应当插手平台的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进行协调处理。这是制度层面的监管主体规定。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市场经济催生出来的产物,不能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国家应当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行业自律,通过设置行业协会对支付机构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和调控,设立行业内交易诚信公示体系,对其中拥有不良记录的支付平台予以规范和约束。
2.网上跨境支付的外汇管理的监管
(1)市场准入严把关,严控审核条件
如上所述,我国当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跨境支付业务的准入标准十分随意,几近乎无。但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资金安全和市场的有序发展,有必要对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许可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认真履行此项职责,认真审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避免不具备能力的公司乘虚而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当前已建立起来的信任机制。
(2)明确相应流程,规范操作标准
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大的跨境支付业务归为我国外汇监管的范围,在从事跨境支付交易的时候强制要求机构规定审核所涉客户的身份信息,审慎对待所持有的客户信息,记录保存,以便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此外,监管部门应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等信息手机之后纳入已有的跨境业务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交易统一编码,以实现对贸易的严格监管。
(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业务的真实性审查
相关机构应该强化跨境支付中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查。此处可以参考《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跨境业务的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查,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同时,机构还应当采用有效手段确保交易账户和客户之间信息的匹配、真实。除此之外,发挥外汇管理局的中介作用,建立起第三方支付机构、工管部门、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流共享,提高跨境支付交易信息的可信度。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与兴起正是顺应了市场的需求。如今,电子商务依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假设放任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由生长而不加约束,其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的问题最后可能会通过一种剧烈的方式爆发出来,对市场经济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而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也已经日益展现在公众面前,发达国家已经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监管规制,我国立法者也应当在积极借鉴国外有关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切实保障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信息时代的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