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账户
对公账户全称对公结算账户,又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用于发放工资、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的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也是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的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⑪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⑫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且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一般存款账户,简称“一般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专用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粮、棉、油收购资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期货交易保证金;⑦信托基金;⑧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⑨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⑩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⑪住房基金;⑫社会保障基金;⑬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⑭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⑮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开立的账户,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即可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简称“临时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中小企业比较常用的是基本户或者一般户。不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④粮、棉、油收购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⑤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4)临时存款账户:①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②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③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二、商户对公账户的开立
商户对公账户,顾名思义就是“个体工商户/公司账户”,是企业的账户,也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商户对公账户的开立
一般情况下,商户对公账户的开立是指商户基本户的开立。
1.基本户开户需要的资料。
基本户开户需要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当地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基本户开户的步骤。
(1)提前预约银行客户经理或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前往银行。
(2)在客户经理的指引下签订相关文件、盖章。
(3)银行会将相关资料报送央行,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央行通过后会下发开户许可证。
(4)等待客户经理通知,获取证书、回单卡、U盾等。
(5)在客户经理的指引下进行账户存款等剩余操作。
开户成功后,商户可以获得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其中,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是需要妥善保管的,因为当商户需要办理基本户的撤销或者变更时,是需要提供存款人密码的。一般来说, 在开户和获取证书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至少需要亲自到现场一次。
图1 开户许可证
3.基本户开户时间。
如果商户直接去银行,在对公窗口和柜台的工作人员预约开户办理的时间即可。一般预约需要1 ~ 2个月才可以办理开户。如果商户找代理公司代办,那么需要把执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拍照,预约时间为1周左右,一周后法人去银行办理即可。
由于受理银行会将开户资料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通过之后,才能领到相关资料及开户许可证,然后再通知客户去领开户许可证等。
因此这个时间是比较弹性的,比如年初,办理对公账户的人比较少,那么时间就会比较快,7~ 10 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开户许可证。如果到了年中,办理对公账户的人较多,需要12~ 15个工作日。到了年尾,银行正值年终盘点,办理进程会比较慢,需要20~ 25个工作日。
4.基本户开户注意事项。
(1)尽量不要异地开户,最好是在经营地办理,因为银行一般与当地国税、地税有合作,可以签署扣税协议,而异地的银行是无法签订扣税协议的。
(2)只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才能办理基本户。
(3)只有工商处于正常状态才能开户。
(4)某些敏感行业可能比较难开户,比如金融、投资、保险理财等。
(二)商户对公账户的变更
商户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对公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商户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商户对公账户的管理
对公账户的管理是各银行内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客户在银行办理各类业务的起点,更是客户了解银行的重要纽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2.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开户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3.存款人(商户/企业)的管理。
存款人(商户/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此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存款人(商户/企业)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将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带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存款人(商户/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银行有义务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当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银行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存款人(商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商户/企业)有第(1)(2)项情形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