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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角下第三方支付线上线下支付场景分析

添加时间:2020-10-22 09:5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诸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的应用变得愈发广泛,毫不夸张地说,第三方支付已成为互联网交易乃至日常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引起了商户、消费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关注。

  例如,支付宝在20141年2月推出的封杀微信应用接口的“三不”政策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目前而言,尚未有明确消息表明我国已经开展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的反垄断调查,但随着该行业各种排挤竞争擦边球的涌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介入将在所难免。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内部竞争与合作的交替,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经营者集中也将不断涌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视野之中,未雨绸缪实属必要。

  分析经营者行为对市场竞争所造成的影响,其首要前提就是确定相关市场,因为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例,只有先确定相关市场,才能进一步测度市场份额和间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对于相关地理市场,第三方支付大多不存在地理距离的限制,通常将主流用户(包括商户、消费者)所在的地理位置,即中国大陆作为其相关地理市场。然而也有少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范围限于省级,例如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四川省,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江苏省,二者就不属于同一个相关地理市场。

  总体来说,对于相关地理市场,可以根据第三方支付企业牌照所明示的地域覆盖范围按图索骥进行确定。至此,相关服务市场的边界便成为第三方支付所涉相关市场界定的重心所在。鉴于线下线上支付的不同应用场景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本身的多元功能模式,非第三方支付服务与第三方支付服务间、A种第三方支付服务与B种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非一目了然。因此,在反垄断分析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本身并不一定直接构成一个相关服务市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术语

  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其是非银行金融中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连接收付双方银行账户,从而提供的资金结算、转移及其延伸服务。也有学者将其描述为一种信用中介服务、一种支付托管行为,其运作实质是通过在买卖双方之间设立一个中间过渡账户,使汇款资金实现可控性停顿。

  一般来说,第三方支付服务涉及消费者(一般是付款方)及其签约银行(付款银行)、商户(一般是收款方)及其签约银行(收款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联等主体。如图1所示,付款方与收款方达成交易合意,付款方于是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起支付指令,支付信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网联传导至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随后收款银行通过网联将支付确认信息反馈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确认信息传递给收款方,从而完成支付流程。

  就其中的法律关系而言:商户和消费者因为交易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别与商户和消费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担保关系,实践中既存在仅作为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也存在担保互联网交易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透过网联与商户和消费者所签约的银行形成合同关系,从而得以完成商户、消费者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服务,银行根据网联所统一的费率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费用。在前述基础上,不难作出如下界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指的是,外端与商户、消费者分别订立合同而内端透过网联与银行订立合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到商户和消费者的指令后,利用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旨在清偿交易债权债务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外延,中国人民银行部门规章与日常生活语境所使用的术语大相径庭,有重叠更有差异。具体来说,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本文所探讨的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该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将网络支付划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文即采用此种分类,具体如图2所示。

第三方支付服务所涉流程

图1 第三方支付服务所涉流程

图2 第三方支付服务分类的央行标准

  然而,日常生活所用术语比较混乱,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移动支付、NFC支付、扫码支付、刷脸支付等交替使用。至此,站在监管规范的立场,有必要对日常语境中的术语做进一步的界定。

  其一,日常用语中的网络支付与互联网支付含义广泛,并不严谨。准确来说,网络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网络支付的一种。因为从技术的角度,网络本身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多台设备连接就可以构成一个网络,它包括互联网,也包括通信网等其他网络。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所载明业务类型将互联网支付与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并列,其中的互联网支付仍是网络支付的下位概念,只是出于业务详细说明的目的,才予以并列。

  其二,移动支付包括移动电话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是依托移动通信网络(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支付种类,例如中国移动和包支付。而移动支付既可以依托专用通信网络,更可以直接依托移动互联网,从而允许用户使用移动终端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可以看出,二者都可以归类到网络支付的概念之下。

  其三,线上支付、线下支付是套用了线上与线下应用场景的说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支付种类。而NFC支付、扫码支付、刷脸支付则属于支付的技术方法,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支付种类。

  二、定性式需求替代法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型双边市场,其对平台两边的用户提供的是同一种服务--支付服务,因此其相关市场界定不必像非交易型双边市场那样需要兼顾两边不同的服务市场,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仍属于双边市场,其低价策略、网络外部性等特征显着影响了界定方法的选择。

  (一)SSNIP定量法捉襟见肘:难以准确反映网络外部性等影响

  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采取倾斜定价的方式,即对消费者采取低价甚至免费模式,而对商户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这给以价格作为变量的SSNIP相关市场界定法带来不小的挑战。

  其一,由于消费者属于免费端,很难使用涨价幅度的测量方法。如果使用SSNIP测试法,由于消费者习惯了免费或低价收费,瞬时提高价格时,即使是一个很小的幅度也极易导致消费者转向其他支付平台,甚至转回现金等传统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消费者端的需求弹性较高,涨价测试可能使得相关服务市场界定得过宽。

  其二,若在商户端采取涨价测量方法,则要考虑到网络外部性的影响。具体来说,为获取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商户一般会选择拥有较多消费者数量的支付平台。当适度提高商户端的价格,由于消费者仍然留在该平台,商户就不会轻易转向其他平台,这会低估提价给平台带来的损失,使得把原本无利可图的提价误判成有利可图,这可能使得相关服务市场界定得过窄。

  因此,很难从定量的角度准确测量出第三方支付所涉相关服务市场的边界。

  (二)定性式需求替代法的回归:立足于需求者的视角

  鉴于第三方支付的低价策略与网络外部性,以价格作为变量的SSNIP法显得难以招架。至此,第三方支付所涉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需着重考虑定性式需求替代分析法。理论上,需求替代性分析是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而需求者最为看重的便是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与功能等。

  从需求者角度看,不同商品的价格、质量与功能越相近,它们的替代程度就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司法实践中,2018年深圳中院在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垄断一案所作的判决书中,着重强调了产品功能、特性等需求替代角度在互联网相关服务(产品)市场界定中的重要作用。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部诉Visa、MasterCard垄断案中也颇为重视信用卡用户的需求替代并以此来划定服务(产品)的竞争范围。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包括消费者与商户,所以需求替代分析需要兼顾消费者与商户的需求,但由于一般是消费者端决定支付方式,商户为了促成交易会尽力迁就消费者的支付习惯,因此支付平台将在消费者端展开竞争,需求替代分析要着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

  (三)供给替代法的补充考量:替代障碍较为显着

  供给替代就是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而经营者最为看重的便是进入目标市场的成本与提供替代产品的速度等因素。原则上,其他经营者进入特定市场所付出的金钱、时间成本越少,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来说,其一,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获取受到政策的严格管控,这是该市场最大的进入壁垒。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种支付服务转向另一支付服务是需要经过核准通过的,这种审核成本的存在也削弱了不同第三方支付服务间的供给替代可能。

  其二,从2016年至今,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开出多张大额罚单,这说明运营风险较大,合规成本不容忽视。

  其三,因网络外部性的作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具有很强烈的从众倾向,这将产生消费传递的现象。一个消费者会跟随其他消费者的行为而进行相应的消费。此种传递现象可呈现指数级的增长,由此就形成了正反馈。此时,拥有较多用户沉淀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强者更强”,其他支付平台(包括其他种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非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就很难通过营销策略立即吸引用户,潜在进入者存在较高的时间成本。

  其四,支付服务所在平台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支付宝上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正极大地影响用户对支付服务的选择,极易导致用户黏性的不断增强。

  综上,在政府的管制政策、网络外部性以及黏性效应等因素的影响下,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供给替代性较弱。

  三、区分线下与线上两大应用场景

  立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用户的视角,在线下线上不同的应用场景中,用户会有不同的需求偏好。在线下场景中,支付业务的支付指令生成、确认等一个或多个环节需要付款人与受理终端面对面进行信息交互,实体商户是线下支付业务的典型场景,消费者在付款后能即时查验商品,商户在确认收款后可以马上交付商品,所以双方更加注重收付款的便捷性,以节省交易时间。

  当然双方也重视收付款的安全性,消费者希望付款账户的资金不易丢失,而商户则不希望收到假币,所以双方都倾向于无纸化交易。而线上支付指的是客户依托互联网、广电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与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非面对面远程支付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支付种类包括银行网银、依托淘宝系购物平台的支付宝以及依托京东购物平台的京东支付等。

  在线上场景中,由于消费者无法即时收到并查验商品,所以相比于线下交易,线上消费者并不希望在收到商品前就完全转移货款,换句话说,消费者将极为注重交易的担保性。

  (一)线下应用场景

  在线下场景中,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网络支付(支付宝、财付通旗下的微信支付、银联云闪付、中国移动和包支付等)、银行卡收单(银联商务POS机等)、预付卡(公交卡、超市购物卡、美容店预付卡等)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在快捷性、安全性方面具有显着优势,可以直接视为一个相关服务市场。

  而点对点银行转账,以及支票、汇票等传统支付方式由于在效率、安全等方面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当前线下民商事交易的快速发展,则不与第三方支付方式构成同一个相关服务市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第三方支付受到政府的严格管控,上述传统支付方式转化为第三方支付所要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较大,无法与之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供给替代作用并不明显。

  此外,传统POS机收单(基于银行卡)为回应用户需求正不断向智能POS机(基于移动账户)转变,例如拉卡拉智能POS机除具备传统POS机的刷银行卡支付功能之外,还支持微信付款码、支付宝付款码、银联等多种支付方式。

  如图3所示,微信、支付宝等移动账户连接的是消费者端,具有移动账户收单功能的POS机连接的是商户端,此时,微信等移动支付与智能POS机经济利益一致,故不存在关系上的制约性,二者就属于合作而非竞争关系,基于移动账户的智能POS机就不属于前述相关服务市场。

拉卡拉POS收单模式

图3 拉卡拉POS收单模式

  来源:拉卡拉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若线下商户只提供一种或两种第三方支付方式,例如只提供支付宝或财付通旗下的微信支付,那么是否意味着云闪付甚至预付卡就不在前述相关服务市场中?其实不然,线下商户只提供一两种支付方式是上述多种支付方式竞争的结果,而不是竞争的起始,线下商户在选择支付方式的起始就已经考虑到各种支付方式的优劣,尤其是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沉淀量与费率,这些优劣本身就是多种支付方式竞争的结果,不能反推出多种支付方式未展开竞争。

  如果线下商户不考虑消费者所能接受的支付方式,那么就要承担错失交易机会的不利后果。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在支付基础设施受限或者商户出于特殊考量(公共管理、扶持自主开发的支付工具等)而在设施制造之前就决定限定支付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获取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则该种支付方式就在该领域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服务市场,例如除现金外只允许使用公交卡(预付卡)的公交车,再如只允许使用校园一卡通(预付卡)的学校食堂。

  (二)线上应用场景

  在线上场景中,就交易平台所能提供的支付方式来看,可以粗略将网络支付(支付宝、财付通旗下的微信支付、云闪付、快钱、中国移动和包支付等)、网络预付卡、网银(第二方银行支付)等支付方式划为一个相关服务市场,而POS机支付等银行卡收单、有形预付卡因为受限于物理载体,则不与上述支付方式构成一个相关服务市场。

  然而,前述界定仍较单薄,尤其是在消费者网购担保需求催生了担保型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根据功能模式的不同,在线上支付场景下,第三方支付可以划分为通道型与担保型两种。

  前者指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网联和各大银行签订协议,将支付网关汇聚统一,付款方与收款方通过网上银行与支付网关对接实现支付,从而达到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的目的,该种支付平台不具有“信用担保”功能,而是即时到账,其典型代表是快钱等。

  后者指的是,用户在支付平台设立虚拟账户,并可对账户进行充值、收款和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参与到交易中,提供“信用担保功能”,例如网购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确认货物在数量和质量上没有瑕疵,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交付给商户,其典型代表是淘宝平台上的支付宝付款方式。担保型第三方支付的突出差异性是目前其他支付方式所没有的。国内网络购物遵循“七天无条件退货”法律规定,即使采取其他支付手段也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完成退货退款,但在无担保支付情形下,退款手续相对复杂,消费者体验有差别。

  因此,在线上场景中,担保型第三方支付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服务市场。而通道型第三方支付与网银支付(第二方银行支付)等在线支付方式另行构成一个相关服务市场。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消费者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通过网银支付时,仍是先把货款打到支付宝等账上,从而最后发挥担保作用的仍是该电商平台特有的支付方式,网银本身并不具有担保交易的功能。其二,支付宝也并不绝对是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其也能提供通道型的支付方式,在不提供担保交易功能时,就属于通道型第三方支付。

  担保型第三方支付服务是否一定独立地构成一个相关服务市场还需要从供给替代的角度进行验证,一般来说,支付技术日益成熟的当下,通道型第三方支付转化为担保型第三方支付的技术门槛并不高,但问题在于现行各大电商平台基本上都配备了专属的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例如淘宝的支付宝,京东的京东支付等,其他支付方式想以担保支付的模式进入上述电商平台将面临较大障碍,更别谈用户黏性效应的影响。此外,通道型第三方支付本身的市场并不小,例如在线缴费等领域,通道型第三方支付进入担保型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意愿未必强烈,因此担保型第三方支付的供给替代性并不显着。

  另外,线上平台可能会限定线上交易时所能使用的支付方式,这是否会对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产生影响?与线下限定的分析思路类似,一般来说,线上商户捆绑一两种支付方式仍属于多种支付方式竞争的结果,而不是竞争的起始,不能据此就忽视了支付平台争夺商户接口的激烈竞争过程。

  而特殊之处在于,当线上商户、消费者、支付平台三者以外的电商平台介入支付平台竞争时,例如淘宝捆绑了支付宝,京东捆绑了京东支付,能否据此认定支付宝与京东支付不在同一个相关服务市场上?答案依旧是否定的,因为在国内电商平台货物供给同质化的趋势下,无论是商户还是网购消费者,都可以自主选择心仪的电商平台。

  在电商平台的市场份额传导到各自支付平台的同时,其间的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支付平台之上,商户或网购消费者不满意某种电商平台本身或其支付方式时,仍可以转向其他电商平台,同时也就转向了其他支付方式。因此,线上电商平台捆绑支付服务的行为虽然影响了支付服务的市场份额,但并没有影响支付服务间的可替代性。

  总之,跳出单个电商平台从而整体来看,这些支付服务之间仍存在竞争,仍属于一个相关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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