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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连模式到网联模式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

添加时间:2018-10-08
  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历了两个阶段,即银联模式阶段和直联模式阶段,前者的银行卡支付可以称为“传统第三方支付”,后者的诸如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支付可以称为“新型第三方支付”.2017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9号文),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标志着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结算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即网联模式阶段。如果说银联支付模式在本质上并未改变商业银行作为全社会唯一的支付结算机构地位、商业银行与银联(卡)可以实现合作共赢的话,那么直联模式实际上已预示着新的支付结算机构即真正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生,只不过这种新的支付结算机构还寄生在商业银行身上,没有独立发挥作用,因而与商业银行之间可以既竞争又合作,形成竞争+合作的关系;但到了网联阶段,由于有了网联这一监管机构,客观上承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独立性,同时也使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独立的支付结算体系变为可能。本文通过对三种不同模式运行机制的考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期警示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时和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能未雨绸缪。
  
  一、互联网发展初期商业银行与银联的紧密合作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也就是在实行直连模式之前,商业银行之间的结算统一通过中国银联进行。2002年3月,为方便商业银行之间跨行交易结算,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2003年8月,中国银联携手商业银行正式推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银联卡。随后,为了拓展用户用卡需求,又相继推出ATM机、POS机等设备。
  
  
  如图1所示,在这种支付方式中,中国银联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处于中国银行卡产业的枢纽和核心地位,商业银行作为收单机构负责商户POS机和ATM机的安装与维护。消费者和商户需要在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账户,消费款的收付通过中国银联卡来进行,相关方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商户收取的手续费和服务费,付款银行、收单机构与中国银联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支付方式通过中国银联卡把消费者(持卡人)与商户、收付款银行联系起来,在加速商品周转和资金流通的同时,实现了四方的共赢。这就形成了中国银联与商业银行紧密的协作关系,共同为提高结算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做出了贡献。
  
  二、直连模式下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竞合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收单机构对银联模式下20%的手续费收入感到越来越不满意。为提高收入比例,一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曾在2013年前后呼吁分成比例由7∶2∶1改为5∶4∶1,但其诉求并没有得到银联的批准,于是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纷纷选择绕过银联,与各大银行签约,直接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而促成交易,开启了支付结算的直连模式。
  
  1、直联模式的运行机制
  
  按支付方式的不同,直连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线上支付是指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通信网络,在不用或无法面对面支付的情况下进行支付;与此相对比,线下支付是指消费者在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手机二维码或者条形码向商家进行支付,支付处理在现场进行。虽然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在商户回收资金的速度和时间上有一定差距,但总的来看,其运行方式是相同的,运行机制如图2所示。
  
  
  如图2所示,在直连模式下,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在申请账户时需要与银行卡进行绑定,由此方便资金转移,商业银行则负责用户身份认定以及银行卡密码认证等安全维护。不管是线上支付还是线下支付,买方在选购商品或服务后,都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支付宝)进行货款支付,卖方也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接受货款。略有不同的是,采用线下支付时,买方现场对所购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而卖方也在确认收到货款后才“发(交)”货;采用线上支付时,当第三方确认买方付款给第三方平台账户后,再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在买方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并确认后,第三方才会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仅是起到了替人收付款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也绝不仅仅是为了“拔羊毛”.现实商品交易中,为了提高交换的效率,解决异地交换和赊销预付中双方在资金和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问题,要求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对买卖双方提供担保,新型第三方支付就是应第三方担保的要求而产生的。在银联模式中,起监督作用的是银行,被监督的只是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并不能、或者很难对收款方(商户及其提供的商品)进行监督。直联模式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这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资金支付的“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放在此平台,由此平台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的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资金去向。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并不承担什么风险,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
  
  从表面上看,这里的支付似乎都没有与银行发生关系,而是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资金转移,其实不然,在此过程中,无论中间环节有多少,也不论钱在谁(买卖双方或平台)的账户上,这些账户都始终在银行。换句话说,在银联模式中,买卖双方直接通过其在银行的账户完成交易和支付,银联卡实际上充当了持卡人在银行开户的证明;而在直联模式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完成交易和支付,也就是说,“钱”同样始终在银行,只不过,在直联模式中,第三方平台机构要首先在银行开立账户,然后买卖双方再到第三方平台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此账户完成交易。
  
  2、新型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基于以上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新型第三方支付在撮合和促成交易时,把商户和消费者原来直接属于银行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银行的账户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确实对银行产生了冲击。
  
  一是分流了银行的客户和资金。直联支付和银联支付的客户都是消费者和商户。直联支付方便、快捷、安全(甚至增值,如余额宝)的特点将消费者和商户从银行吸引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把他们原来存放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这就分流了原来直接属于银行的客户和资金。二是掌握了与银行谈判的筹码。由于账户上存放着巨额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变“支付宝”为“余额宝”,拥有了运作这些资金的欲望和能力。为了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平台开始倾向于将这些资金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由于资金额度大,且存放时间也比较长,平台成了银行的“大客户”,拥有了与银行讨价还价的本钱和筹码,迫使银行支付较高的利率。三是冲击了银行的各项业务,分流了银行利润。客户在使用直联模式进行支付时,先要通过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支付系统将资金转移至平台,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来说,新型第三方支付不仅分流了一部分活期存款,而且通过具有较高收益率的各类基金分流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及其他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为争夺存款,不得不提高存款和理财产品利率,使得传统商业银存款成本升高。同时,新型第三方支付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优势,不仅抢占了原属商业银行的大量的支付市场份额,而且其所绑定的客户具有较强的黏性,绑定了客户也就绑定了客户的信息,巨量的数据资源为其进行云计算和“神预测”创造了条件,这就形成了从支付结算到咨询、担保等各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替代。从对资产业务的冲击看,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大、效率低、成本高,不能很好地实现“长尾效应”,服务于实体经济,因此一直为众多的小额贷款需求者所诟病。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抢占商业银行存款和结算业务的同时,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资源,在小微贷款领域开辟了新的天地,并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业务。这些贷款又进一步刺激了其网上商城的消费,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态势,冲击着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等业务和信贷收益。
  
  3、新型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促进
  
  虽然新型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但也不可否认,它们并没有独立的支付结算系统,而是要与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对接,借助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才能完成交易支付;同时,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在向平台申请账户时,需要与其银行卡绑定,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实际上起到了负责用户身份认定及银行卡密码认证的作用;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把其账户开立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实际上是在帮助平台实现其用户资金的托管及投资。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暴露和金融监管的加强,商业银行还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商业银行对借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增强了投资人对平台的信心,降低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在绿色有序环境下健康发展。
  
  此外,新型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促进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罗了几乎所有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特别是过去一直被银行所忽视了的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的基础上,积聚了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在云计算的保障下,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银行在内的各种组织提供关于客户的全方位信息,特别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可以掌握客户的生产、交易和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大大降低银行风险。另一方面,新型第三方支付也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和进步。在过去,银行排队办理业务司空见惯,而随着新型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减少了银行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供了样板,创造了条件。现在,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开始进行业务和产品的创新,以达到更好的用户体验效果。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不仅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搜寻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不仅如此,由于有了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就可以在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和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个性化和定制化服务,进一步拓展商业银行的服务手段和服务渠道,吸引更多的客户、资金和业务资源。
  
  4、直联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定位
  
  表面上看,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隔离”了消费者、商户与银行的直接联系,但实际上,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物,也不可能独立存在,而是必须借助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而存在。也就是说,新型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创造完全独立于银行的支付系统,而是必须与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对接,借助于银行的支付系统完成自身的支付业务。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随着资金的积累而拥有了一定的实力,但这实际上也是平台在商业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其所拥有(实际上是暂时保管的)资金虽然随着数额的积累和支付时间的差异有相当的自主使用权,既可以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也可以进行投资,但这些资金并没有脱离银行体系,只是可能存放于不同的银行(资金搬家),变成了不同收益的资产。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虽然有一部分来自于资金运用如投资收益,但主要来自于通过不同方式对银行利润的再分配。因此,新型第三方支付不可能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存在和运行,而是寄生于商业银行(支付系统)之上的一种新型经营业态或经营实体。
  
  三、网联模式下新型第三方支付的独立与冲击
  
  1、网联模式设立的背景
  
  在直连模式下,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绕开银联,直接与商业银行接口对接,这虽然提高了结算和支付的效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导致新型第三方支付在快速发展中积累了大量风险和隐患。一是信息得不到有效利用。线上资金转移没有统一的清算平台,这导致新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大量交易信息无法被央行获取,将会给反洗钱、金融监管、货币政策调节、金融数据分析等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资金得不到有效监管。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使得资金的违规操作行为不易识别,一些违法资金游离在监管之外,无法被监管机构准确掌握,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控制。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防风险、强监管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主旋律。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网联模式正是央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
  
  2、网联模式的运行机制
  
  网联模式下,用户在进行支付时,若不涉及银行卡,则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转移完成交易;若涉及银行卡支付,则需要付款方将付款请求传给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自动向网联平台发出协议支付申请。之后,网联平台会对数据进行保存并把支付请求传递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收到付款人扣款信息后将会进行资金的查询以及扣款处理。在扣款成功后,一方面,银行将向网联平台传输扣款信息,并由网联平台将该扣款信息传输给第三方支付账户,实现交易的完成;另一方面,银行将同时实现对收款人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其运行机制如图3所示。
  
  
  3、网联模式的问题及其颠覆性效应
  
  可以看出,网联平台的性质和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很像,都被作为资金清算中介,但此中介已非彼中介。这样一种支付结算模式从表面上看是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避免了信息“遗漏”,但实际上其“效果”并不止于此。由于涉及到银行卡的支付需要报网联审批,而不涉及银行卡的支付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处理,后者属于即时支付,而前者就涉及一定的时滞,并且目前看来这个时滞还比较长,这就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为了解决这种不便,消费者和商户是否会把银行卡中的资金直接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呢?尤其是商户在银行的活期存款没有利息,如果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还可以利用“余额宝”获取利息收入,这会不会进一步刺激商户的资金转移?如果这种资金转移的规模越来越大,客户的商品销售和消费如果仅仅涉及到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账户之间的互化,就像在银行账户上资金的互化一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会不会脱离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而发展成为独立的系统呢?网联监管的是通过银行卡的支付,不通过银行卡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的资金划转需要不需要监管,由谁来监管呢?
  
  可以预见,随着第三方支付越来越便利化,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销售和消费将成为习惯。如果人们(消费者和商户)把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都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这样,支付和结算就不用再通过银行,而是直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进行,会对当前的金融体系和宏观调控产生颠覆性影响。其一,如果真的是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的支付仍然监管不到。也就是说,网联监管的只是与银行有关的第三方支付,如果不通过银行卡支付,就无需上报网联,网联当然也就无从监管。其二,网联模式的实施将会使市场出现两套支付结算系统,一套是传统的银行系统,另一套是新型的网联和第三方支付系统。这恐怕是网联模式最具颠覆性的效应。其三,如果事情真的这样进行下去,那么,首先是对商业银行形成严重的冲击。这种冲击表面看是由资金从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引起的存款大战,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失去了支付中介(当然不会完全失去,只是这个功能可能受到大大削弱)这个天然的垄断权而使自身地位不保:失去了支付中介也就失去了派生存款的功能,也就失去了聚集资金的功能,从而失去了发放贷款的功能。如果商业银行的这些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商业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将何去何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就不再是竞争+合作的关系,而是变成了完全的竞争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成为商业银行强有力的全方位的竞争者。其次是对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冲击。虽然银联与网联都归央行管理,但央行的宏观调控是基于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和结算的把控,如果新的支付结算系统出现,新的存贷结算形式出现,市场货币流通和资金派生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化,特别是如果网联支付模式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运行,势必会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最后,网联如何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央银行如何监管网联,这将成为必须尽快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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