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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权利

添加时间:2015-12-03
  近几年新出现的支付工具都自我标榜其“安全性”如何,而实际上并没有业内公认的评判依据。不断滋生了洗钱、欺诈、套现、盗刷等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有 2015 年 4 月,上海拍 P2P 网贷平台爱增宝跑路,卷走融资超过 4 亿元,由于监管制度尚未出台,投资者向其进行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索赔缺乏判定依据,第三方托管被质疑不过是个摆设。
  
  2014 年 3 月,携程网被曝光因安全支付漏洞,导致部分用户银行卡信息外泄,暴露出第三方支付违规存储客户银行卡信息,是造成风险的问题隐患。
  
  一、消费者保护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抓住支付就抓住了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支付虽然呈现爆发式增长发展迅速,但过程中由于支付机构的实名认证、安全级别、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得都很不够,频频出现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情况:
  
  1.消费者信息暴露在网络中,隐私保护问题严峻。现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消费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包括姓名、职业、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等各方面私人信息,而用户提供了这些信息后,立马就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比如有些资料获取者可能用此进行交易,向一些推销商提供用户信息。另外对用户的电子邮箱推销广告的行为比比皆是。虚拟网络中的资料会遭到大量复制,从而用于欺诈、盗窃等非法活动中。
  
  2.消费者难以识别网络欺诈多样化与隐蔽化。目前我国的虚拟域名申请的审查制度还不完善,为一些非法的网页制作者进行欺诈提供了法律漏洞。网络中的第三方交易由于交易双方都处于虚拟网络中,因此消费者没法对卖家进行身份核实。有犯罪嫌疑人就利用网络商业机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在骗取消费者缴纳各种费用后,消费者所得到的可能是与网上显示出入很大的购买品,甚至有些消费者在缴纳完费用后,假的商家就携款离开了。
  
  3.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大量资金去向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商品在尚未确定货物是否收到时,资金其实已经划归到第三方账户下,也就是说此时由第三方保管着资金。而第三方平台上交易人数较多交易量较大,导致第三方所拥有的滞留资金额十分巨大,极易引发资金滞留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第三方可能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用此资金进行所谓高收益的投资行为,给消费者资金带来极大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机构信誉与实力良莠不齐,甚至出现获得资金后携款潜逃现象。资金去向一旦出现问题,随之而来的将是买卖纠纷,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4.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消费者保护条款欠缺。欧洲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制定授权、登记、撤销、业务范围、资金安全监控、事件披露等条款,第三方支付行业受到规范的法律约束。而我国在该领域相关的法律约束可引用的只有 《电子签名法》《支付清算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仍在制定中。目前尤其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资质与注册资本进行相应的规定。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对策
  
  加强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监管,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质量。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点可以看出,其已经具有银行的部分特征。我国对第三方监管比较松散,由于缺少行业的安全标准,没有规范的管理法则来进行约束,对其加强金融监管势在必行,拟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明确监管机构,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方支付可以说是金融行业的衍生业务领域,涉及了 IT 信息行业和银行业。其中滞留在银行的资金安全,需要由银监会对涉及银行进行业务监管,防止第三方非法使用滞留资金。因为涉及到互联网信息安全,需要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助监管,对于虚假网络信息给予彻查。交易中买卖双方使用的虚拟货币,应该由中央银行统一规定与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设立、监督,则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于没有支付能力、信用能力低下的公司应该予以撤销。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交叉管理,既需要明确的分工,又需要相互之间配合,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没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2.明确监管对象,建立立体监管制度。各监管部门需要确定监管对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终端即卖家,需要进行严格筛选与准入,以防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利;同时第三方支付可能为洗钱行为提供特殊便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账户监控,发现问题能够迅速冻结开户银行资金,并进行网络的实时监控。
  
  而客户资金的监管是重中之重,严格区分客户资金与第三方平台资金,禁止第三方公司对客户资金随意挪用,进行其他投资行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机构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第三方公司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财务报告、日累计交易金额、实施风险提示、风险预警、强制准备等措施。以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
  
  3.明确准入门槛,在动态监管中淘汰不合格对象。研究欧盟和美国的第三方平台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着明确的门槛设定。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设置了严格的进入门槛,并实施了针对性的业务许可,欧盟 《2000/46/EC 指令》《2007/64/EC 指令》《2009/110/EC 指令》等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只有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我国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准入制度尚不完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不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及时要求其退出市场,从而保证第三方机构的整体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保护个人隐私,弥补立法空缺
  
  隐私难以保证是网络中交易的一大难题。区别于一般商业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难免要提供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的隐私就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因而第三方对于消费者信息的征集与收取必须经过其本人同意。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私自转卖或者泄露消费者信息的买家,法律应该有明确严厉的惩罚措施。支付平台有义务加强安全技术开发,加强与银行系统合作,共同弥补技术漏洞和黑客的攻击,防止消费者信息的泄露。
  
  立法部门应该为第三方平台中的消费者权益专门制定相应法律规定,一方面为了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保障与救援。随着第三方交易的盛行扩大,有必要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处理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相关金融服务投诉,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教育必不可少,使每一个消费者熟悉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流程和风险,让消费者在交易时具有较高的自我保护意识,基本具有甄别网络虚假欺骗的能力。
  
  四、独立经营,实名制运作
  
  支付宝的发展创新历程,说明创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支付宝成立初期向淘宝用户提供网上交易担保,采取实名认证、数字证书、支付盾等方式,完善第三方担保和信用评价,解决网上交易的信任问题,使支付宝深入人心。
  
  2004 年支付宝作为独立法人脱离淘宝网,成立了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的业务与淘宝网业务剥离,从买卖交易中脱离进行第三方交易公正担保,向在线支付平台转变;自 2006 年以来支付宝应对大量资金沉淀问题,委托工行对客户交易进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每月发布托管报告。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举措,消除了各方的质疑。
  
  今后的第三方平台支付具备了提供实名认证的手段,类似于网络微博认证实行实名后银行可以有效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追查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商家,有关部门可以方便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另外应定期在网上公布第三方的信用指数,方便消费者了解选择的交易对象资信情况以此为依据,建立网上交易个人信用档案定期公布,相关监管部门对存在可疑的交易进行及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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