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完善建议
添加时间:2017-08-30
为了应对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支付方式的不断创新,支付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人民银行于2013 年建成第二代支付系统,改进了资金清算模式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满足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第二代支付系统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从资金清算模式、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安排及定价机制等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一、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1. 资金清算模式有待创新。
第二代支付系统主要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组成,其中大额支付系统采用全额实时结算(RTGS)模式,小额支付系统采用净额结算(DNS)模式。
RTGS 模式主要考虑安全与效率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结算风险,但要求参与者随时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提高了参与者的资金持有成本 ;DNS 模式采用轧差机制,能够大大降低参与者的流动性成本,但其非实时支付特点降低了资金清算效率,增加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将这两种系统的优势进行结对优化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探索?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高 鹤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郭效孟 吴东霞合,开发和建设混合支付系统,成为未来支付系统发展的一种趋势。
2. 流动性管理有待完善。
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 28 条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两个功能并未很好地发挥作用 :一是虽然支付系统开发了日间透支功能,但为防范结算风险和参与者信用风险,该功能并未完全启用,相对降低了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
二是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未充分发挥有效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较高的质押融资成本使得质押融资业务无法启动。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3 条规定,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 0.27 个百分点确定 ;日终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 7.20 个百分点确定。按现行的再贴现利率计算,日间融资利率为 1.98%(2.25%-0.27%),隔夜融资利率为 9.45%(2.25%+7.20%),远高于现行备付金率 0.72%,因此,当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时,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参与者或在支付系统排队,或动用备付金,而不愿意启动质押融资业务。
3. 运行时序有待优化。
目前,各类资金的清算主要依托支付系统、银联清算系统等。支付系统中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业务受理时间为8:00 ~ 17:00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 小时运行方式,每日 16:00进行日切处理,日切后仍可正常受理小额业务,部分小额不再纳入当日清算,自动纳入次日第一场轧差清算(遇节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虽然自 2015 年 7 月11 日起,人民银行将周末(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普通贷记业务的限额调整为 50 万元 /笔,第三方支付系统、网银清算系统等可以解决部分资金清算问题,但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支付系统在运行时序上仍有优化的空间。
4. 支付法律制度层级有待提高。
目前,支付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等,规章制度主要有《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系统参与监督管理办法》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各类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办法及处理手续,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了支付系统参与方的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有关支付系统的规定仍停留在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平上,仅对业务处理、运行等提出了规范要求,而对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结算最终性的法律地位、结算性风险的处置等没有相应的法规。另外,破产法规中类似“零点法则”的规定对支付指令的不可撤消产生了潜在影响,而且,目前法律对结算最终性也未进行确认,一旦支付系统参与者破产,将给信用风险防范工作带来困难。
5. 定价机制有待理顺。
支付系统对商业银行的收费由人民银行定价,商业银行对社会公众的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于我国的金融业仍处于向市场机制过渡阶段,这种定价机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阻隔支付系统两级结构中的价格传导机制有待理顺。
二、完善和改进支付系统的建议。
1. 建立科学的资金清算模式。
RTGS 模式能够较好地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DNS 模式则能够降低流动性成本。因此,结合目前大小额支付系统共享硬件资源,具有相同的清算账户和最终结算机制等特点,在新一代支付系统建设时,人民银行应充分研究吸收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势,建设以大额实时支付为基础的混合模式支付系统,实现流动性与效益性兼顾的目标。同时,在新一代支付系统设计时,支付系统的接口、报文格式的设计等应适应周边国家清算行接入的需求,满足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需要。
2. 开放日间透支功能,完善自动质押融资机制。
一是根据参与者存款保险费率,结合日常流动性管理水平,对参与者进行科学的信用评级,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参与者不同的透支额度,分别设定透支上限,并建立合理的透支罚息制度 ;二是合理确定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水平,将自动质押融资的日间和隔夜利率设定在同业拆借利率水平上下,如同业拆借利率 ±0.15%(LIBOR±15bp);三是借鉴欧洲第 二 代 支 付 系 统(TARGET2),充分研究集体账户资金管理模式,商业银行通过互相授信的方式建立流动资金池,充分节约单个银行的流动性成本。
3. 延长支付系统时序。
支付系统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既要保障其安全高效运行,又要保障其为最广泛的参与者服务,还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结合支付系统“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的模式,应适度延长支付系统运行时序。一是支付系统运行时序可以延长到每周六,每天业务受理时间延长到 18:00 ;二是周末及节假日开放银联清算系统,实现银行卡结算由T+1 向 D+1 模式转变,提高社会资金的周转速度,减少银行卡交易的信用风险。
4. 强化支付体系法律基础。
支付系统中的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运行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均需要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防范。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参与者的进入、退出条件以及程序、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规则,确定支付系统运行规则,防范参与者和支付系统本身产生的各类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 重塑定价机制。
支付系统应以成本回收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因此,人民银行应当根据支付系统业务量和成本支出,适时调整服务价格。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应采取非线性定价策略,交易笔数越多,收费就越低,反之收费则就越高 ;二是对于小额支付系统也应进行成本测算,根据全年成本计算单笔收费价格,通过价格导向,发挥支付系统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