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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添加时间:2022-08-30

  在从卡基支付向数字支付跃迁的进程中,中国支付产业陆续完成了从“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领跑者”的角色转变,创造了支付产业跨越式发展的“中国速度”。然而,伴随着支付生态的快速变迁和支付科技的飞速发展,支付市场固有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调节机制、定价模式和费率结构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潜在问题日渐凸显,牵一发而动全身。

  迈入数字经济新时代,亟需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创新与改革。本文基于我国支付产业发展的典型事实与国际比较,剖析了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存在的独特问题,提出了创新与改革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的对策建议。本研究有助于明确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有益于瞄准定价机制改革创新的关键点、切入点和突破点。

  一、支付市场独特的组织模式和定价行为

  支付市场由支付平台、消费者用户、商家用户、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组织)等主体构成。无论是封闭式支付平台,还是开放式支付平台,它们的核心功能均是将消费者和商家两类用户吸引到平台内完成交易,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双边平台,其运行架构如图1所示。

支付平台的运行架构与价格结构

图1 支付平台的运行架构与价格结构

  以支付平台为典型代表的双边平台在运行中呈现出两种特性:交叉(组间)网络外部性与价格结构非中性。其中,交叉网络外部性表现为,消费者与商家通过支付平台交易获得的价值随着对方用户基础的增加而递增,强调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鸡蛋相生”的相依关系。

  价格结构非中性表现为,针对消费者与商家的价格结构而非价格水平决定了支付平台交易量的多寡,强调价格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此消彼长”的分配。

  诸多文献研究了支付市场的价格竞合行为及其绩效。就定价行为而言,支付清算市场的价格结构往往呈现“倾斜”特征。至于其成因,Rochet and Tirole(2006)曾概括了价格结构决定的“五因素”规律,Armstrong(2006)则将其精炼成“三因素”定律,但共同强调网络外部性在价格结构形成中的“水床效应”。

  在定价效率方面,Schmalensee(2002)证明了私人绩效最大化的价格结构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价格结构具有内在一致性,Rochet and Tirole(2003)指出垄断条件下的价格结构未必无效,竞争形成的价格结构未必有效。

  此外,Wright(2004)认为成本因素并非定价效率评价的唯一基准,傅联英和骆品亮(2016)强调效率判断宜以联合价值为准绳。在此基础上,现有文献提出了支付市场价格规制的思路与主张。

  Gans和King(2003)概括了澳大利亚和英国支付清算市场价格规制的典型模式;李朝霞等(2009)剖析了我国卡基和网基各层次支付清算市场价格规制的难点与成因,巴曙松和朱海明(2013)提出了分类监管建议;Schuh等(2012)讨论了美国“亲商规制”的实施障碍并提出了定价模式改革主张。

  支付市场独特的组织模式和定价行为的管理启示很直观,要求支付平台与规制部门在定价实践中,务必坚持双边视角,将价格结构(费率结构)的优化设计作为支付市场定价机制改革创新的重心。

  二、支付市场定价机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一)国际支付市场定价机制横向比较呈现出的典型事实

  对比分析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代表性支付市场的定价机制,可以归纳出以下四个典型的特征事实:

  其一是,发达经济体的费率结构虽然差异较大,但费率水平的变化动向整体表现为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支付平台竞争、司法或政府规制、技术进步与网络经济效应等外部因素综合作用所致。

  其二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基于多元维度精细地设计支付服务费率结构,支付产品品类、消费者类型、商户类型、账户等级、安全等级、风险高低、运行成本等影响因素共同构成了支付服务定价的依据。

  其三是,代表性支付市场与平台的定价机制改革方向趋于一致,定价模式从线性定价转向非线性定价,单一的固定费用或变动费率正越来越多地被二部定价取代。

  其四是,发达经济体的支付市场均呈现出寡头竞争的市场结构,但其费率政策往往受到规制机构的密切关注,“市场定价+政府调节”成为了代表性支付市场价格结构形成机制的通行选择。

  (二)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变迁的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

  不同于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际支付市场,中国市场特殊的制度背景和市场结构决定了价格形成机制、定价模式、费率结构具有自身独特的演进逻辑。

  1. 中国支付市场收益分配制度的演化。

  中国支付市场于2001、2003、2016年分别经历了三次重要的费率制度变革,一条清晰的逻辑主线是:以收单环节为抓手突破固化的收益分配方式,始终贯彻的是放松规制、强化竞争思路,市场在费率形成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发卡环节和清算环节的改革路径也由此日渐清晰。

  当前我国支付市场定价规则与收益分配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6年颁布实施,遵循的依然是市场定价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定价方式充分融合了市场化形成机制和行政化调节机制的优势:一方面坚持了市场在利益分配中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重复谈判的交易成本。此外,当前的定价规则有利于实施必要的监管、通过封顶制和分摊制等措施保障民生。

  2. 中国支付市场的费率结构构成演变。

  平台内价格结构方面,支付服务的主体费率结构包括了交换费、转接清算费、品牌服务费。其中,在批发市场上,交换费属于发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通常由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转接清算费是清算机构针对资金结算和转账等业务分别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品牌服务费是清算机构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针对转接会员机构收取的服务费。

  在零售市场上,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固定年费或者变动的交易费,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收取商户扣率,交换费在持卡人费率和商户扣率之间发挥调节作用。

  在中国支付产业开放前,中国银联主导的境内支付市场并不存在平台间费率结构,只涉及平台内的跨行交易服务价格结构。伴随着中国支付产业的全面开放和新兴支付工具的强势崛起,平台间的费率结构设计显得尤为迫切。平台间费率结构方面,跨平台支付服务涉及平台间转接费、平台转出费和平台额外费。

  其中,平台间转接费属于批发环节价格,是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接入费用。平台转出费是平台对本平台持卡人转接其他平台时收取的零售费用,平台额外费是对接入本平台的其他平台的持卡人收取的附加费。在定价实践中,平台间设计的费率结构往往是转接费、转出费和额外费构成的组合。

  三、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支付产业虽然发展成效明显、势头迅猛,但必须承认的是,在支付生态圈营造、制度建设、业务创新等方面仍在摸着石头探索,其运作经验、业务流程和治理结构较之于老牌支付平台或多或少地略显落后,导致其定价机制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改进或解决的难题。归结起来,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线性定价模式缺乏效率,非线性定价模式较为单一

  支付市场的纯变动费率制和纯固定费率制难以兼顾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利益。纯变动费率制有利于激励银行发行与收单,但高企的商户费率目前却成为了商户难以承受的“死亡费率”、激化银行与商户之间的矛盾,最近一轮的商户“罢刷事件”和“择日刷卡”现象便是例证。

  非线性定价的二部定价制属于阶梯递增类,保民生的免费额度(基础交易额)欠窄,存在向上粘性问题、能上不能下问题,银行供给侧旱涝保收,不符合基本的激励原理。递减型的阶梯定价方式迟迟未能引入,制约了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扩张和交易效率提升。

  (二)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难以充分反映成本变动规律,调整明显滞后

  按照网络经济学基本原理,随着支付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经济效应的显现,支付服务(尤其是线上支付业务)的边际成本会逐步下降乃至趋近于零,费率水平理应顺势而下。然而,事实却与预期不完全相符。尽管支付业务的费率结构在20年内(1999-2019年间)先后完成了3次调整,但调整的速度滞后、频度稀疏、力度疲软、易升难降。

  一方面,在发卡和清算环节,费率依然居高不下,商业银行富有默契地联合涨价以及变相涨价事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收单环节,面向商户的收单手续费持续走低,信用卡收单费率5‰~6‰,国际上同类费率平均约为2.5%,我国收单费率目前处于全球最低和历史最低。上述事实从不同侧面说明,支付市场价格结构的传导机制并不完全顺畅、调节机制尚不完善。

  (三)基于商户等级分类定价方式略显粗糙,滋生了不合理的套利行为

  2016年的费率改革取消了基于商户业态(MCC代码)实施差别定价的惯例,推出了新的商户等级分类方法,即标准类商户、优惠类商户和减免类商户。显然,这种粗糙、简单的分类方式虽然节约了菜单成本,但难以细致地匹配国民经济中商户涉及的成千上万项分类,无法考虑各行业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交易规模、市场结构等重要因素,不利于支付受理市场的发展。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粗糙的商户分类方式人为地为商户留下了制度套利空间,加剧了收单市场的恶性竞争,其后果与MCC代码分类定价方式无异。收单银行为了吸引商户而罔顾既定分类进行恶性竞争,将标准类商户归为优惠类乃至减免类,这种“逐底竞争”或多或少地侵害了清算机构的利益。

  (四)费率结构设计存在“重平台内轻平台间、重零售轻批发”弊端,针对新兴支付工具的费率政策缺位

  中国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市场结构直到前几年才被打破,中国银联在此之前只需设计平台内的银行间交换费并间接调节平台内的零售价格,中国银联和政府规制部门对平台间批发环节的接入费等鲜有考虑。伴随着新兴支付工具的兴起和国际支付平台的进入,新旧支付平台构成直接的替代竞争,中国支付市场业已迈入“后银联”的全局竞争时代,这将同时影响支付市场的零售环节与批发环节,并产生联动效应。

  新兴支付工具在国内外的使用场景日益广泛,但缺失了自身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支付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传统的银行卡支付平台之间、银行卡支付平台与新兴支付平台之间、新兴支付平台之间的接入费尚缺乏可以借鉴的费率标准和定价依据。

  (五)平台内部交换费的集中定价机制对商业银行有利,但对独立的第三方收单机构不利,造成竞争过程不公平

  以传统的卡基支付平台为例,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通常兼具发卡功能与收单功能,能够在业务上实现交叉补贴。

  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股东,参与交换费的集中制定涉嫌合谋定价,容易导致费率居高不下、加重第三方收单机构的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会激励商业银行利用发卡业务补贴收单业务,变相获得成本优势,使独立的第三方收单机构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支付市场规模日益扩张,产业各方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将更加凸显。

  上述问题既涉及网络型平台共有的普遍性问题,也包含中国支付市场独特的制度环境引致的特有问题,既涉及久拖未决的老问题,也包含史无前例的新问题。普遍问题与特有问题、新问题与老问题交织在一起,定价机制改革开始进入难题叠加区,极大程度考验本土支付平台和监管机构的创新思维。

定价

  四、完善我国支付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议

  中国支付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交易规模和用户基础方面已领先于国际老牌支付平台,所有的成效离不开产业各方的开拓进取,更离不开规制部门深耕于中国国情特色的顶层设计。但是,作为全球支付产业先行者所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也是绝无仅有的。

  中国支付市场的产业各方和监管部门,需要自觉地将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到定价机制创新和监管实践中,才能独辟蹊径,创造性地解决定价难题,为提升全球金融支付产业的效率和效能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模式与中国方案。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秉持非线性定价思路,综合权衡效率与公平,在账户侧和转接侧择机引入阶梯递减型定价模式

  我国支付系统的交易容量与并发处理能力日渐强大,为引入递减型阶梯定价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递减型的阶梯定价模式体现了逆需求价格弹性法则和激励原理,在扣除小额高频的基础交易后,交易金额越高,单笔交易费率越低。显然,递减型的阶梯定价模式有利于降低商户的营商成本和用户的消费成本,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要最大化地发挥递减型阶梯定价模式的效果,在设计支付平台的价格阶梯时需要特别注意两点:其一是基础交易额(低费率乃至免费的部分)不能过低,其二是阶梯价差不能过小。前者彰显了“保障民生”的公平理念,后者则反映了“激励相容”的效率原则。

  (二)尊重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下的成本变化规律,兼顾零售和批发环节,完善支付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

  支付产业具有显着的网络外部性特征,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张,需求方规模经济效应将逐渐显现。确切地讲,在完成了市场启动逐步迈入生命周期的成长和成熟阶段后,支付服务的成本呈现下降趋势。因此,从支付产业成长规律角度看,支付平台及其会员机构历来以服务成本上升为理由的涨价行为,其依据并不准确。

  实际上,支付服务的成本上升并非源自零售环节,更有可能是支付平台(特别是网关型支付平台)在批发环节接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间费率(转账以及提现成本)居高不下所致。微信支付每笔千分之一,每月超过3亿元的转账手续费便是例证。

  因此,各支付平台与监管机构务必赋予零售环节和批发环节以同等重要的地位,调节、规范中间市场费率,方能确保价格传导机制的顺畅,回应人民群众对合理价格的美好预期。

  (三)理顺费率影响因素,精心设计差异化费率结构,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减少制度性套利空间

  决定支付服务价格的因素众多,支付平台和规制机构当前采用简单的“借贷分离”政策固然省事,但一定程度上损失了公平与效率。如前所述,既然按照商户级别和商户业态(MCC代码)等分级定价方法均无法避免“通过套码进行套利”现象,不妨借鉴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的精细化定价实践和“严监管”政策。

  一方面,学习维萨、万事达、Pay Pal等世界着名支付平台的优秀经验,依据支付产品品类、消费者类型、商户类型、交易流量、账户等级、安全等级、风险高低、运行成本等基准设计费率政策;另一方面,支付平台与相关监管机构务必严格执行“一机一码”(一台支付终端对应唯一一个商户代码)要求,切实加大对收单市场套码、跳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支付业务风险和次生金融风险,维持支付市场良好的运行秩序。

  (四)继续扩大支付市场开放,营造多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发挥差异化竞争机制在支付市场定价机制中的作用

  应“入世”承诺,外资支付平台已经获批在我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支付市场多主体竞争格局逐步形成,鲶鱼效应初显。为扩大成效,监管部门需要继续扩大金融支付市场对外开放,对内外资支付平台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致力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此,本土支付平台需要根据自身体量、组织形式等特征找准对标平台,缩小与其在基础价值方面的差异、扩大增值服务范围,藉此优化费率政策,为成员机构、商户与用户提供更加多样化与实惠化的金融服务方案。

  此外,新兴支付工具的“支付+增值”模式与传统支付平台的“线上+线下”模式之间既有重叠部分又有互补空间,监管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引入更多的合格主体,鼓励新兴支付平台与传统支付平台开展错位竞争,形成合理的平台间接入费。

  (五)区分支付产业不同环节的市场势力和定价能力,警惕“杀熟”“算计”等新型价格歧视,实施更为精细的反垄断

  支付产业传统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运营商利用基础设施、用户规模、特许牌照、技术标准等瓶颈资源形成的支配地位,实施操纵费率、拒绝接入、排他交易等。当前,我国支付产业在商户侧的收单环节已经实现了充分竞争,局部地区乃至出现了过度竞争、恶性竞争,能够实施垄断定价的环节在账户侧和转接侧。

  账基支付平台和清算组织的垄断定价行为并不会因市场开放和产业数字化而消失,相反,数字经济时代生成了新型瓶颈资源和价格歧视方式。支付运营商占有了用户的支付足迹数据,大数据“杀熟”、算法“算计”等新型价格歧视行为应运而生,冲击了规制部门的价格调节机制。

  为此,规制部门需要借助一定的数据科学手段强化支付大数据监管,可对支付运营商完成的历史支付数据二次采样,进行异常收费监管分析,防止数据被不当地用于“杀熟”“算计”。

  (六)完善支付生态圈,产业各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推进产业链深度融合、畅通,提升价值、减费让利、惠企利民

  从卡基支付到账基支付再到数字支付,货币从支付生态环的上游(银行系统)流出的伊始,就被下游各方的手续费和中间环节蚕食,降低了货币本价。支付产业各方只有为用户创造更高的价值以及不断地降低成本,才能维系收费的基础。

  例如,电信运营商拥有广泛的移动用户群,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金进出口,移动通讯技术发展促进了移动支付的渗透(彭俞超等,2021)。电信业和银行业之间开放合作,会是移动支付服务增值的蓝海。

  此外,清算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消费者、电信运营商,以及部分设备供应商、终端供应商等,必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并密切配合,互为补充,依靠产业生态共同体的力量抵消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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