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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介绍

添加时间:2022-06-23 21:28

  国内支付机构要想进行第三方支付展业,首先要获得由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收单、移动电话支付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收单、银行卡收单、固定电话支付收单、数字电视支付等。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

  2011年5月26日,央行公布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7家单位,包括支付宝、银联、财付通、快钱、盛付通、杉德电子等。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在当年9月1日后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从2014年开始,牌照发放越收越紧,甚至只减不增,自此一证难求,市场上开始频繁出现注销、不续展、收购等现象。牌照收购价格起步几亿元,动辄数十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牌照由于支持进行跨区域交易结算,最受青睐。

  2015年,牌照收购有10起。

  2016年,牌照收购有11起。

  2018年3月,央行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允许境外机构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表1给出了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表1 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发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二、符合如下条件,准予批准:

  1.申请人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3.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明显错误、可信性较差;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不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或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资本情况材料;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材料;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五、申请接收流程

  1.在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办公室。目前不支持网络提交。

  3.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六、办理方式

  1.接收申请材料

  a)办公室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清点材料数量。

  b)清点无误的,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单,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本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2.出具受理意见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反洗钱部门。科技和反洗钱部门向支付结算部门反馈审核情况,由支付结算部门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a)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b)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c)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d)对于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e)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支付结算部门。

  3.材料审查

  科技、反洗钱部门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4.现场核查

  经本行行领导批准,支付结算部组织科技、反洗钱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材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5.出具初审意见

  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行发文形成初审意见。

  6.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归档

  支付结算部门将本分支机构形成的支付业务许可初审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和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报送总行,余两份材料分别在本行办公室和支付结算部门门归档。档案材料至少保存5年。

  七、办理时限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人民银行自接到分支行初审报告20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请人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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