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局查处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违规
添加时间:2017-12-09 14:2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通报了5家企业、6家银行、2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7名个人共20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这些案例进行披露并加强宣传警示,是外汇局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外汇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有利于震慑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和维护金融外汇市场稳定,体现了外汇局整顿外汇市场乱象的决心。
此次通报的违规案例主要包括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银行不尽真实性审核义务纵容企业虚假交易、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让QDII额度或利用QDII违规跨境套利、个人以分拆方式逃汇或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典型违规行为。外汇局对此进行了严厉查处,总计处罚没款6671.41万元。
“本次公布的案例较以往相比处罚比例和处罚幅度有所提高。”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个违规案例中,企业最高被处罚952.39万元,个人最高被处罚325.08万元,6家银行均被处以高限罚款,3家银行被责令停止相关外汇业务,1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处以大额罚款。
通报的违规主体涵盖了企业、个人、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违规开展QDII业务被通报,这也是外汇局首次通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违规行为。
外汇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以QDII投资名义频繁汇入汇出并买卖外汇,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不顾QDII投资管理规定,向不具备QDII投资资质的公司转让其投资额度,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并为逃脱监管处罚,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情节较为严重。二者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被外汇局追以法律责任。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向社会传达了强烈的监管信号: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任何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对企业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主要在于虚构贸易背景逃汇。其中,被处以最高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构成了逃汇行为。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转口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资金发生跨境收付而货物流不经过境内的特点,不法企业利用转口贸易这一两头在外的特点,借用或篡改单证构造转口贸易,实现非法逃汇套利目的。
“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是贸易外汇收支最基本的管理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外汇局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简化审核单证要求,但简化单证不是放弃真实性审核,一笔真实的贸易资金收付,必须有真实货物流与之匹配,虚假外汇收支将受到严厉查处。
此次还通报了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利用虚假交易进行非法套利或资金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为企业办理虚假贸易付汇;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如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真实性审核是外汇管理展业原则的核心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说,银行作为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渠道,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贸易业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除了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近些年,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
河南籍褚某2016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目前个人购买境外投资性保险、境外购房等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个人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说,个人违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如不予以严惩将引发风险。
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