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授理市场违规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联卡受理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引导成员机构合规开展银联卡业务,营造“合规自律、公平公正、规范创新、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银联成员机构管理规程(试行)》(银联业管委[2015] 17 号,以下简称“《机构管理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中国银联成员机构,适用业务范围为通过各类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开展的银联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以下分别简称“业管委”和“业管委秘书处”) 根据业管委授权,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业管委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分公司或境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 开展违规行为的核查、认定工作。
第二章 违规行为分类
第四条 根据《机构管理规程》,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按照违规性质及影响严重程度分为三类(附件1),每类违规对应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类违规: 指成员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或因违规行为对银联卡受理市场、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的情形。
二类违规: 指成员机构违反中国银联的规则及协议约定,损害银联卡受理市场、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权益的情形。
三类违规: 指成员机构在具体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业务运作方式违反中国银联相关规则,但对银联卡受理市场、其他成员机构及中国银联权益损害较轻,或尚未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形。业管委秘书处根据银联卡受理市场规范工作形势,适时调整违规行为及类别,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
第三章 违规处置措施
第五条 违规行为处置措施按照执行时效分为即时处置措施和累积记分处置措施两类。
第六条 即时处置措施指成员机构发生违规行为时,根据违规行为分类直接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警示、通报、谴责、降低商户单笔交易限额、限制商户整体交易规模、删除非标准价格商户名单、违约金、开展现场评估、限制或暂停银联卡业务、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终止成员机构资格等(附件2)。
第七条 业管委秘书处对成员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除采取即时管理措施外,实施累积记分管理,按照违规行为分类对成员机构进行记分(附件3)。记分按月统计,每一自然年年初清零。成员机构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区间的,启动累积记分处置措施。
第八条 累积记分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上调违约金金额、暂停部分地区或全国非标准价格商户申请权限、下调非银行成员机构业务评价类别、开展现场评估、限制或暂停银联卡业务、建议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等(附件4 )。
业管委秘书处可根据当年累积记分执行情况,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一自然年度累积记分制度的分值区间设置和对应处置措施调整方案后执行。
第九条 成员机构对银联卡受理市场合规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每一自然年度内可给予不超过30 分的分值减免鼓励,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重要违规线索,开展投诉举报的; 合规工作开展情况良好,获监管机构肯定的; 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成员机构对银联卡受理市场合规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年度内累积记分综合水平较低的,视情况采取鼓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表扬、调升非银行成员机构业务评价类别等。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置措施
第一节 一类违规行为及处置措施
第十条 一类违规行为包括成员机构严重违反监管机构管理要求的行为及系统化违规。
(一)严重违反监管机构管理要求的行为包括:
1.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存在系统安全缺陷或违规留存敏感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流出的行为;
3.收单核心业务外包行为;
4.成员机构之间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
5.其他重大风险行为。
(二)系统化违规包括:
1.未经中国银联许可,不将银联卡交易提交银联网络处理;
2.拒绝受理银联卡交易;
3.系统化变造交易。
第十一条 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包括通报、谴责、违约金、开展现场评估、限制或暂停银联卡业务、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终止成员机构资格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二节 二类违规行为及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二类违规行为包括成员机构套用非标准价格商户违规、虚假报送非标准价格商户违规、大商户违规、商户真实性违规、终端违规、外包机构违规及违规转嫁责任。
(一)套用非标准价格商户违规包括:
1.违规套用减免类商户;
2.违规套用特殊计费类商户;
3.违规套用优惠类商户;
4.违规套用其他非标准价格商户。
(二)虚假报送非标准价格商户违规指成员机构违反非标准价格商户注册要求,向中国银联报送虚假的非标准价格商户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大商户违规指成员机构违规将多个独立经营的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进行交易上送,或在通过网络支付接口开展的银联卡业务中,未上送平台商户的二级商户交易信息。
(四)商户真实性违规包括:
1.商户名称与事实不符;
2.商户受理机构代码与事实不符;
3.商户信息应注册未注册或注册信息与事实不符;
4.签购单重要信息与事实不符;
5.错误设置商户类别码;
6.其他交易信息与事实不符。
(五)终端违规包括:
1.违规上送终端信息;
2.终端未认证或违规布放;
3.移机挪用;
4.违规买卖受理终端。
(六)外包机构违规包括:
1.外包机构信息未备案;
2.未报送不良外包机构信息。
(七)违规转嫁责任指成员机构借监管机构或中国银联名义转嫁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二类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包括警示、通报、谴责、降低商户单笔交易限额、限制商户整体交易规模、删除非标准价格商户名单、违约金、限制或暂停银联卡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节 三类违规行为及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三类违规行为包括成员机构流程管理违规、签购单非重要信息与事实不符及违规宣传。
(一)流程管理违规包括:
1.期限内未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违规整改工作。
(二) 签购单非重要信息与事实不符指签购单内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批次号等非关键要素缺失,或与交易信息不一致,影响交易辨识的。
(三)违规宣传是指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的广告宣传内容使用或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 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第十五条 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包括警示、通报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按月对成员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执行即时处置措施,开展累积记分统计、执行累积记分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通过系统侦测、举报及投诉等渠道发现疑似违规行为,对相应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 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附件5),要求成员机构进行核查整改。成员机构应在《协助调查函》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核查结果包括确认违规并整改、申请合规。
第十八条 成员机构申请合规的,应将合规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附件6) 提交至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
第十九条 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成员机构提出的合规申请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为违规的,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受理市场违规行为认定结果的通知》(附件7)。
第二十条 成员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认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一) 5个工作日内确认违规或未提出合规申请的;
(二)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申请,但经业管委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认定为违规的。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机构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或成员机构累积记分达到分值区间的,业管委秘书处向其发送《关于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采取即时处理措施的告知函》(附件8)或《关于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采取累积记分措施的告知函》(附件9),执行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成员机构因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业管委秘书处根据监管机构对成员机构违规性质的认定结果,结合本细则具体规定,执行相应的即时处置措施,并进行累积记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成员机构被监管机构实施暂停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支付结算业务等行政处罚的,业管委秘书处按监管机构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应成员机构在银联网络内的有关业务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附件具有与本细则相同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业管委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 1.受理市场违规行为分类一览表
2.受理市场违规行为即时处置措施
3.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累积记分标准
4.累积记分处置措施一览表
5.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
6.银联卡商户合规证明材料清单
7.关于受理市场违规行为认定结果的通知
8.关于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采取即时处置措施的告知函
9.关于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采取累积记分处置措施的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