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出现, 使得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投入互联网购物、互联网交易的热情空前高涨, 传统的商务模式在互联网交易领域中不再适用, 而互联网电子支付正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人们互联网支付的首选,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提高了交易效率, 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从而促进整个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与此同时, 电子支付存在的无保障性、虚拟性、不安全性等问题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因此产生。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率、易操作的支付平台, 大大提高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 也使电子交易原本存在的风险大幅降低。但第三方支付也并非一种完美的支付方式, 在弥补传统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漏洞的同时, 自身也存在各种安全问题,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也会处于风险之中,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研究的力度, 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完整、系统的规范。
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
1.1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目前来看,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并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概念, 其首次被提出是在2005年1月27日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 由企业家马云提出并在此后广泛传播。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位为“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从字面来看, 在研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内涵时, 应着重把握“互联网”与“第三方”这两个要素并结合互联网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范围和支付方式。因此笔者认为,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由第三方机构投资运营建设的网上支付平台, 沟通银行与用户, 利用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 经由网络, 实现用户之间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等金融服务的一系列行为。
1.2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
2010年9月, 我国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以此来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批准并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设立, 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而我国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首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 为规避法律风险均将企业定性为代理机构或担保和中介服务机构。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商务运作模式上来看,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同时具有金融性与非银行性特点, 因此应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定位为非银行的金融组织。
1.3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一经推出就备受人们追捧, 发展势头强劲, 这些都离不开它所特有的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支持多家银行的银行卡、信用卡支付, 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商家与银行对接的平台, 从而使网上消费更加便捷高效。商城不再需要为消费者指定银行账户, 消费者持任何一家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这不仅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金钱, 也有利于商家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并且, 有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 交易双方才不会有上当受骗的顾虑。其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还具有容易操作的特征, 商家与用户只需要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提示完成相关注册, 提交相关信息, 而不需要大量繁琐复杂的手续就可以进行交易。
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2.1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现状
与我国目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飞速发展所相对应的是,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却相对缺位, 一套完善的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没用建立起来。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领域, 一旦三方之中的任何两方出现纠纷, 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参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来处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的发展, 原有的规定已经无法适用于新出现的纠纷, 因此消费者的诸多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 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但在此类纠纷中, 可以依据2004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与2005年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6年施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0年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这些法律、意见、办法的实施, 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提供了良好的纠纷解决方案。但这些规定一方面过于原则化, 缺乏具体的指导, 另一方面操作性较低, 有些规定不适合实践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具体案件纠纷的解决, 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应进一步完善。
2.2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诚如前文所述, 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方面, 我国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但存在立法等级低、具体操作性低等相关问题, 仍然具有许多立法上的缺陷:
首先, 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立法存在第三方支付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在法律规范体系中, 不同的法律定位决定了不同的法律监管范围、措施和力度。所以, 相关立法应明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 从而促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良好发展, 并及时进行监管, 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有序运行。其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立法存在对沉淀资金缺乏监管的问题。消费者在支付资金后, 资金首先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放, 等待买方收到货物并发出付款指令后, 该钱款才会到达卖方账户, 这一流程中的资金即为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大量的沉淀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 不仅会降低交易效率, 还会加大市场风险。因此我国急需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立法管理。最后, 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传统交易相类似的是, 消费者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支付平台可能会强迫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滥用计算机技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建议
3.1 明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急需法律的规制, 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支付关系着互联网金融, 而金融业务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稳定, 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因此我国应当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主体地位, 明确其法律性质, 从而更好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法律上的监督管理, 防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金融风险。
3.2 健全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体制
如前所述, 消费者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时, 大量资金会在这一消费流程中沉淀在该平台, 若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擅自动用这些资金从事非法活动, 从而威胁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更严重的是, 会导致交易双方不再信任电子交易, 从而危害到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 国家必须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制。
3.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般说来, 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中, 消费者相对于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往往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合同, 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而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这些格式条款, 这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并损害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制约, 并且相较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消费者没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利用计算机技术损害对方的相关权益, 在很大程度上, 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周全的保护。这也就要求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为广大消费者创立一个安全、良好、有序的互联网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