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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支付中的法律问题与监管措施

添加时间:2019-09-03 15:58

  2010年开始,二维码支付技术开始流行。银联,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线下支付方式得到迅速发展。在之后,扫描二维码逐渐被人们接受并习惯,小到出门买菜,大到资金交易都可以通过这种支付方式完成。2018年中国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二维码应用市场。人们在享受这种先进支付方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其中的漏洞。二维码支付的强大运行必然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市场监管,而当下我国对于其规制仍存在不足。本文将着重探讨二维码支付下的法律问题及规制。

  1、二维码支付概述

  1.1 二维码技术概述

  二维码又称QR码,于1994年由日本Denso-Wave公司发明,是在一维码基础上升级形成的集信息编码、图像处理、信息传递与数据加密于一体的综合性电子标签技术。

  设计上,二维码由若干黑白相间的方块组合成一个正方形矩阵。黑色方块代表二进制“1”,白色模块代表二进制“0”,其符号规格可基于数据量自动进行调整,支持的数据类型包括字母、数字、汉字、八位字节。其支持的信息类型包括图片、文本、视频与音频及网络连接等并且能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技术上,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长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识别功能,处理功能。现在市场上二维码支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扫,即付款人主动扫描收款人的二维码,使用手机上第三方支付平台App获悉商家的二维码进行解析和运作,实现与商家的交易结算。另一种是被扫,是指收款人通过读取生成的专属于付款人的二维码完成收款。

  1.2 二维码中的法律关系

  在整个二维码支付的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销售方,购买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

  首先,买方和卖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其次是买卖双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二维码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双方通过使用该平台提供的二维码图标进行交易支付,在使用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会同意平台拟定的格式合同,即双方都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遵守相应的义务。同时他们的交易还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留下凭证。在二维码扫描行为发生时,买方将钱转入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中,由其保管。这时买房和支付平台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当买方付款时,平台再将钱款从虚拟账户中转入卖方账户。

二维码支付

  2、二维码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2.1 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害

  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的泄漏。首先作为消费者,其在与第三方平台交易时要提供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等进行身份验证,虽然在此之前支付平台一般都会做出一份保密声明对保护消费者隐私做出有限承诺。但作为第三方不会也不能为顾客的个人信息提供严密的保护,所以仅凭该声明不能完全是消费者个人隐私受保护从而可能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其次在扫描二维码时,很多消费者会扫描到植入了病毒的二维码,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以此为窃取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2.2 格式条款的泛滥

  这主要出现在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当消费者在支付平台上注册时,很多人对于平台出具的一些协议都直接默认同意比如支付宝用户在完成注册时就默认同意支付宝及客户端服务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等等,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曾在意,而支付平台也往往默认用户已经知晓并同意。在这些平台出具的格式条款中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将自己的责任最小化,很多消费者在自己权利受损后都难以通过协议获得救济。

  2.3 二维码支付监管缺位

  我国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于二维码这种新兴支付方式进行规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二维码线下支付的监管进行规定,到底是按照网络支付进行管理还是按照银行卡收单进行规制,或者两者共同监管,都没有一个确定规范。《管理办法》中网络支付仅仅是线上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也是传统银联系统不包括这种新模式,从而产生监管矛盾,出现监管缺位。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一些不法商贩往往利用这种监管漏洞来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3、二维码支付的法律规制

  3.1 加快对用户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对于二维码支付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都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财产权不受不法侵害。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在权益受损后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可以援用,因此要加快对于用户隐私权的立法,通过对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且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救济途径。

  3.2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不仅要从源头对于支付平台进行规制,我们还要将支付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保险,当发生了不归属于消费者自身原因而使支付账户被盗或受损的现象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支付保险请求赔付,弥补损失。

  3.3 加强监管

  1)完善相关立法。同样,对于现在二维码支付中的监管缺位,仍要需要强制法的制定予以确定,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解决管理漏洞。

  2)提高支付机构监管法律位阶,与立法相应从源头管理新兴二维码支付方式。现有的监管主体欠缺和监管法律欠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位阶过低。大部分的金融监管法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性质上仅仅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我们要弥补这方面高位阶的法律空白,使支付领域能够良性发展。

  3)加强监管主体的合作。有时候,单一的监管主体难以处理复杂案件,这时应加强监管主体间的协调作用,在不同领域由专门主体进行专门管理。现阶段针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的特点,必须要有相应监管措施辅助,不然会影响整个市场的金融安全。所以个人建议可以采用多个监管主体共同监管,实行跨部门合作的方式进行监管。

  4、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兴支付方式应运而生,这些先进的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负面的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法律就是在社会的进步中不断完善的,针对不同领域新事物的研究不断促进新的法律的产生以及对旧法的完善。二维码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是21世纪一大创举,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在完善的法律规制下会无限惠利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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