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由与银行签约的、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结售汇需求产生的原因。
( 一) 直接原因。
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交易双方由“面对面”的线下交易转为“互不相见”的线上交易,为了解决异步交换问题便产生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双方打破地域限制开展经贸活动,由于双方所使用的货币不同,由此产生了货币兑换的需求( 即结售汇需求) .因此,当电子商务业务延伸到境外,交易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跨境资金收付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结售汇需求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等支付服务时,由于收、付款双方所处地区流通货币不同,必然涉及到本外币兑换问题。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是产生结售汇需求的直接原因。
( 二) 根本原因。
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成熟的盈利模式是赚取手续费利差,即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商家的手续费和其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之差。目前银联 POS 机的线下支付所收费率为 0. 6% ~1. 5%之间,支付公司若要取得客户竞争的优势,费率通常低于上述水平。支付企业现阶段要想盈利,只有做大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因为手续费收入这种传统的盈利模式的收益空间十分有限。当用户认为第三方收取的手续费高于预期的交易成本时,就不会选择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必须进行产品创新,如拓展增值服务、跨境支付,而跨境支付直接引致结售汇需求。跨境支付业务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而言,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业务量; 另一方面,由于跨境支付手续费高于境内支付,相同的业务量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可见,巨大的竞争压力、努力拓展盈利空间的生存需求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结售汇需求的根本原因。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结售汇处理办法。
( 一) 处理客户购付汇需求。
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类是以支付宝公司的境外收单业务为代表的代理购汇支付。支付宝的境外收单业务针对境内个人购买国外商家的产品,其具体购汇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宝将这些外币标价的产品根据实时外汇价格转换成人民币价格,境内个人支付人民币给支付宝,支付宝再代理购汇支付。在此过程中,支付宝仅是代理购汇手续的中间人,实际的购汇主体仍然是个人买家。另一类是以好易联为代表的线下统一购汇支付。好易联( 广银联) 的统一购汇则是以广银联公司的名义,在线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统一购汇,购汇的主体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 二) 处理客户收结汇需求。
1. 依靠境内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款结汇流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开展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结汇服务,境外买家直接汇款到支付宝公司的境内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付宝系统,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义集中统一到银行结汇,付款给国内商家。
2. 通过汇款到国内银行,以集中结汇或居民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这种流入具体可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比较有实力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采取的方式,其在境内外设有公司,通过两地公司间的资金转移,实现资金汇入境内银行,集中结汇后,分别支付给各个卖家。另一类是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采取的方式,他们通过在美国、香港的亲戚朋友把收款汇到境内,再以个人侨汇赡家款的名义结汇。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涉及的结售汇管理问题。
( 一) 客户自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
客户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主体明确,便于结售汇统计,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现服务程序较为繁琐以及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手续繁杂,致使个人往往通过分拆和不按交易真实性申报来规避外汇管理。第三方支付工具提现服务程序繁琐,部分境内商家选择通过自己在境外的亲属朋友把收益汇到境内分次结汇。同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参照机构管理,需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取货款时,由于年度总额以下的结汇业务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商户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赡家款”等项目下,以规避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从而造成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的统计误差。
( 二) 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办理购汇。
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办理购汇,可便捷客户,并可明确交易主体,便于统计,但这种代理行为与现行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相冲突。《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 号) 规定: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客户在年度总额内结售汇,并非客户的“直系亲属”.
( 三) 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机构名义统一办理结售汇。
此操作方式便利客户,操作简便,但资金交易主体和贸易交易主体不一致,结售汇主体和跨境资金交易主体都是第三方支付企业,而真正贸易交易主体却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统一进行结售汇,使得实际应发生的个人结售汇行为被掩盖,从而导致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缺失。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下以自身名义代理个人购汇、结汇时,将个人购汇、结汇业务转换成为线下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购汇、结汇,掩盖了个人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部分个人结售汇数据缺失,同时也使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规定难以执行。
四、对策建议。
( 一) 建立统一规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管理机制。
目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尚未对第三方机构跨境支付功能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统一明确和规范。其在业务开展中涉及的收付汇、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等,如按照现行的相关管理政策,有的交易环节操作难度较大,有的易于规避,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因此,需要联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尽快研究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管理办法。
( 二) 放宽个人收付汇管理规定以满足跨境支付业务需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而事实上商户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赡家款”等项目下,轻易规避该管理规定,而且造成结售汇和国际收支统计的不准确。因此,建议放宽个人收付汇管理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收取货款并据实报告,同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9〕56 号) 的规定加大力度查处分拆结售汇的行为。
( 三) 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将其纳入个人本外币兑换的管理框架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涉及结售汇问题主要是委托代理问题: 若代理客户结售汇,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资格不符合管理规定; 若由支付机构统一结售汇,则真实交易主体被隐藏,不利于统计和管理( 如图 1) .其根源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直接提供结售汇服务,需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满足客户结售汇需求。因此,可将此管理难题内部化,允许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使其纳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监管框架之内( 如图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