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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4-07-23 22:04
  国外第三方支付产业的起源略早于我国,但也保持了高速发展,由于各国制定以及市场条件不同,不同国家与地区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呈现不同状况。1996年美国诞生全球首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随后Yahoo! PayDirect、A!nazonPayments和PayPal纷纷成立,其中以PayPal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历程最为典型。成立于1998年的PavPal公司开始目的是为弥补在电子商务领域商业银行不能覆盖个人收单业务领域的不足。2002年PayPal被全球最大的C2C网上交易平台eBay全资收购,从此PayPal进入快速发展期。集聚各种二手商品的eBay当时是全球最大的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由于商品的所有者和购买方都是个人,而商业银行不向个人客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因此,只能采取传统支付方式的eBay平台运行效率较为低下。收购PayPal使eBay成功解决了交易支付问题。PayPal凭借eBay平台强大的市场优势,实现了自身快速发展,2003年营业额较2002年增近三倍。PayPal在为eBay提供支付服务的基础上,扩展其自身业务至更为广阔的电商领域。PavPal在北美市场合作客户范围广阔,小到普通比萨饼屋,达到零售巨头沃尔玛在线,合作的B2C电商在线商城多达五百多家。除PavPal之外,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成长也快速。2008年全球网上支付市场交易数据销售,交易规模达4380亿美元,欧洲占比最大达48%,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占据30%、3%的份额,第三方支付市场平均增长率在20%左右。
  
  国外第三方支付业务在市场中的占有率虽然不高,但渗透力很强,其中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是签名借记卡和卡组织的信用卡。国外的卡组织模式由于其整体信用环境较好并且采取无磁无密的交易方式,因此能够顺利迁移银行卡支付到互联网交易渠道中。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卡组织的合作,不断幵拓新的业务领域,金融危机之后,人们信用消费习惯有所改变,借记卡成为重要支付工具,率先实施全球化战略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凭借其优势战略整个市场的主导地位。另外在业务类型方面,第三方支付也已经延伸到了学费、公共事业费、房租等各类账单支付,并在整个业务量的比例不断提升。
  
  总的来说,第三方支付市场在国外的发展科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随着个人电商市场(C2C)起源、壮大、成熟的阶段;二是不断向垂直化、外部专业化电商网站深入拓展的阶段。
  
  1.美国。
  
  在美国,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被视为货币转移的一种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视为支付中介人与客户的代理人,按照客户指示对他的资金进行i转,尽管其釆用了先进的交易方式,但本质上仍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
  
  因此,美国没有把第三方支付机构当作一种新型的机构进行专项的立法监管,而只是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在联邦层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主要部门,各州的监管则由各州根据自己不同的法律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美J1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要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或者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增补。以便用于对汇款业务或者非银行机构支付业务(此类业务统称为“货币服务业务”)进行监管,重点在于监管业务的交易过程。被当作“货币服务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牌照,需由监管机构统一发放,同时明确其投资范围限制、初始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反洗钱义务、记录和报告制度等内容。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视为公司负债。而且出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滞留资金监管的需要,通过存款延伸保险制度,第三方平台滞留资金被存放在为其提供保险的商业银行无息账户里面2.“9- 11”事件后,联邦当局颁布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需注册备案在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各机构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经营前须通过FinCEN的认定,所有交易将会被记录并保存,同时任何可疑交易需及时汇报。2009年11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内部税收服务署(IRS)对银行卡支付以及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提出“第三方网络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络系统进行清算的交易,第三方清算组织只需要汇报当年交易总额超过2万美元或者交易笔数超过200笔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
  
  2.欧盟。
  
  近年来欧洲地区电子商务增长快速,但欧洲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不一,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等北欧国家处于领先发展地位,英国、德国、法国和其它中欧国家发展居中,意大利、希腊等南欧国家相对滞后。欧盟通过对支付媒介的规定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任何公司需要获得银行执照或者电子货币公司执照后,通过商业银行货币或者电子货币这两种媒介开展支付业务。欧盟具体制定颁布了《电子货币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规定只有传统信用机构和受监管的新型电子货币机构在同时满足在央行存有大量资金和取得相关金融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才能有权力发行电子货币。同时,三部指引也能对电子货币机构的大部分电子支付工具,包括支付网关及虚拟账户等起到规范作用。
  
  归纳起来,欧盟地区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有一下几点:(1)最低资本金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也规定了最低限额。同时要求其初始资本家不得低于100万欧元。(2)投资活动限制。明确对对沉淀资金的定位,属于负债。资金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在一定的投资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度之内。(3)业务风险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具备适当的内控机制,坚持稳健和审慎管理旳原则,拥有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4)记录和报告制度。
  
  电子货币机构的交易记录需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完整保留。同时应该按时提交定期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3.日本以及亚洲其他国家。
  
  在亚洲地区,日本的第三方支付行业领先发展,新加坡、韩国、中国、印度等紧跟其后。日本电子商务能够快速发展不仅源于其企业间纽带关系,也因其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一方面,日本企业在长期经营中形成了以大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群围绕的共生体系,大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和技术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同时也带动着大批中小企业与其一并发展。另一方面,日本传统的零售配送系统成功解决了电子商务配送和支付问题,这些为日本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新加坡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印度等国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不成熟的网上支付系统以及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依旧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方面,亚洲国家起步普遍较晚。1988年新加坡领先其他亚洲国家,率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对第三方支付作出监管规定。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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