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催生花样多变的消费模式,而第三方支付正是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下成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支付模式。当前的第三方支付一般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相当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在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通过和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
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更新迭代,新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场景在不断衍化,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在市场的渠道也在不断翻新,并愈来愈明显地显示出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和隐蔽性。
但是,所依托的网络金融的非网点特征也直接导致其银行的终端接口支付业务在与传统领域之间相冲突所造成的危害与困难逐渐递升。那么,从网络金融治理的防范角度考察第三方支付,可以发现其在充当金融违法的工具使用时,确实存在较传统支付结算业务所不具备的特殊之处。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和特征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三新产业,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自始至终保持着超速地增长,从支付宝、财付通到“聚合支付”平台,以互联网为根本的线上模式和以POS机为中心的线下模式,无一不刺激着当下的消费群体,在进行网络消费的同时,快速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与线下扫码支付,极大地拓展了金融业务范围,扩大了金融市场领域。
和传统的银联等直接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并不依托特定硬件或者物理载体,仅需要计算机或者个人移动设备连入网络便可以轻松地完成支付,简单便捷的支付方式给网络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特别是作为新兴的支付模式的“聚合支付”平台是第三方支付的衍生,却不像第三方支付那样需要牌照,也没有纳入行政监管,其中立性、灵活性和便捷性便以低成本迅速占领市场。
从2020年2月银联业管委会公布的《银联卡支付应用软件未报备品牌列表》表明:在国家层面上有违法支付模式的应用类App共计422个,当中风险可见一斑。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相对于传统支付的结算机构表现有所不同,其中主要的特征有:
(一)对用户的身份审查宽松,平台交易高度自由化
与传统的银行交易平台比较,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效实施之前,第三方支付只需要用户提高可联系电话和银行绑定卡,在线上对用户信息进行有限的审核,然后就可以签约。这种方式在网上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容易利用伪装身份信息迅速获得大量交易账户。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本交易发起手段,不需要工作人员主动介入交易环节,也不用直接面对面互相接触,自然而然地将时空间隔降到最低限度,而互联网的跨空间特点无需有地理区隔和层级割裂的顾虑。因此,第三方支付在进行交易时,具有较高的空间和时间的自由度,不受各网点、机构人员、POS机以及营业时间等限制。
(二)第三方支付建立的平台高度渠道化,隐蔽性极强
银行等传统支付结算机构一般是以存-贷为基本业务形式以及主要收入来源来进行支付结算与交易增信等渠道业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却可以在不进行存-贷类业务的基础上,直接以支付预算、交易增信等为基本业务形式和主要收入来源,这类支付机构所建立的平台具备高度渠道化的特点。
同时,传统支付结算机构以柜台交易为基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易的时间和空间的自由度,而第三方支付交易发起非常便利,还可以在隐藏真实交易位置以及交易人实际身份等易暴露的线索下,通过不同的伪装地理位置,从事预先设立账户或者错时发起大量“闪电式”交易,将大笔资金有效解体成各小笔交易,极其巧妙地逃避金融监管。
(三)衍生出“聚合支付”的平台具备高度灵活性、便捷性
“聚合支付”源于第三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却又游离金融、支付机构以外的新兴支付模式。通过支付宝、财付通、银行、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接口等条件下,运用科技手段,为客户连接便捷的支付交易模式。由于“聚合支付”平台缺乏监管,同时不直接进行支付、结算、清算服务,其低成本、灵活性、便捷性特点与巨大的资金信息所带来的巨额商业利益足以让市场的参与者为此铤而走险。
“聚合支付”平台通过交易费用分成而获得巨额利润,但是部分平台不法分子违反国家结算制度,违规接入商户从事资金清算业务,甚至利用金融等机构的合法支付通道为赌博涉黄等黑灰产业提供洗钱通道。根据市场统计,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占据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份额的80%以上,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份额更是超过93%,市场呈现“双寡头”格局,其他支付机构竞争激烈,只能在夹缝中争夺剩下的市场份额。
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拓展业务模式和交易流量铤而走险,放任其下游商户频打“擦边球”,猛闯“灰色地”,违规接入下游商户特别是非法交易平台等。而作为其衍生机构的聚合支付顺理成章抓住漏洞,以商户名义接入持牌机构支付通道开展违规支付业务。
(四)备付清偿规范环节薄弱,资金流动痕迹追踪难度大
由于其固有的轻资产化特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依然存在较大的挪用、占用备付金的风险。对传统支付结算机构而言,不仅拥有经验丰富的监管机构和完备的内控措施,其资金交易往来、流转的相关记录均会保存完整。
而自第三方支付诞生以来就不在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围内,且当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良莠不齐,内控水平高低不一,松弛的监管与不靠谱的内控,加上宽松的用户身份审查,使得第三方支付在自由交易发起时,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流转后往往痕迹模糊甚至消失,难以继续追踪。第三方支付薄弱的备付清偿规范显然为网络金融违法分子逃避监管,实施网络金融诈骗提供了温床。
(五)行政监管松弛化,监管法律体系待完善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的产业,缺乏统一的标准化行业规范。支付行业监管涉及反洗钱、非法集资、资金结算、个人信息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涉及诸多法规和监管规则。监管部门制定的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多是效力层级较低的规定、管理办法、条例等。
因此,一方面,国内第三方支付发展速度远超国外,当前无法从国外获得相关监管经验得以借鉴;另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既缺乏可供参考的境外经验,又无直接套用的法规政策,且监管方式和手段设计均较为滞后。
此外,监管还受限于机构职责不清、权限划分不明等现象。与此同时,大量设立的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机构素质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机制、交易信息记录、交易监控措施都远不如银行等传统支付结算机构来得完备。
除了比较大型的持牌支付机构,内部治理相对健全、合法和合规,一些规模不大的持牌支付机构在企业发展初期,更注重业务和市场的拓展,发展渠道代理抢占市场份额,并在特约商户的拓展上,降低商户准入,对商户的日常监管、异常交易行为监测普遍不到位,存在风险隐患。
在业务拓展方面,由于部分持牌支付机构将其支付业务向第四方支付平台层层外包,导致从事无证支付业务行为频繁发生。在反洗钱方面,监管主要针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较为松散。由于第三方支付长期存在监管缺位,同时和互联网关联密切等原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的分歧也随之产生。
二、网络金融治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一)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洗钱、转移资金等犯罪风险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的同时,也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金融犯罪带来了“新世界”,从最初的线下POS机和MPOS引致洗钱犯罪风险,到非官方数字货币实施的金融犯罪。此外,利用境外第三方支付实施洗钱、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给网络金融治理带来极大的压力。由于境外第三方支付在跨境、跨币种业务中,不受中国境内金融、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直接受到中国境内金融政策干预。
因此,在办理涉外、涉汇金融犯罪时,往往无法从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有价值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信息,导致犯罪侦查时资金渠道追溯的失败,也为公司实施财物造价提供了又一个通道,甚至有的违规接入下游有实际经营的小商户进行资金清算,更有甚者为了利润最大化,拓展电信诈骗、网络黄赌、色情直播等违法交易平台作为下级商户。
而此类违法平台也需要第四方支付平台在其与持牌支付机构之间作为掩护,双方狼狈为奸形成了“聚合支付平台-违法交易平台-下游犯罪”的产业链条,聚合支付平台成为了黑灰产业交易、洗钱的资金通道,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二)资金套现中的信用卡、拒付、盗刷等引发的诈骗风险
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发展及公安机关对线下POS机套现的持续打击,信用卡套现养卡逐渐转为线上业务。线上套现养卡平台依托手机App、支付指令系统、用于储存客户银行卡信息的服务器及接入多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通道,根据注册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期和额度,每日定时自动匹配虚构交易商户进行消费,利用信用卡部分额度重复消费、重复还款以腾挪出剩余部分额度,达到套现养卡目的,大量占用银行信用额度,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这类平台业务系统简单可复制,投入少、回报高,此类App平台在网上遍地开花,公安机关打击的只是冰山一角。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一步升级,“聚合支付”平台违规为下级商户进行资金清算,一般会有自己运营的一套支付系统,将所有交易信息均存储于服务器中,其中交易信息明码储存、传输,内部故意售卖泄露、外部黑客攻击索取,会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风险,成为网络盗刷的重要信息源头。
在盗刷类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持卡人遭盗刷后,如盗刷人通过ATM、银联POS机等传统手段进行提现或转账,尚存在一定的追踪可能性。但如通过第三方支付POS机实施盗刷,则由于第三方支付POS机本身管理松弛难以追踪,几乎不可能得到资金走向的线索。
而在拒付诈骗犯中,犯罪分子能够采取先通过外地“二清”手机POS机刷卡,再到银行申报遗失申请拒付的方式进行诈骗,使银行或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及其代理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造成财产损失。
(三)不断拓展的新形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风险
市场的竞争与不断的创新导致竞争手段的翻新瞬息变化,依托有限支付机构进行的无限支付业务中,通过逐渐延伸拓展的新模式已经身处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灰色地带,且对新事物的认知需要过程,这也导致在监管上出现漏洞。以京东运行模式为例,个人用户通过支付资金注入平台,这期间要等到货物到货,个人用户确认付款时资金方流入卖方账户。
从空间范畴上而言,来自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个人用户预付资金不断流入平台,在个人用户并未确认付款之时,整个平台的资金集中非常可观,特别对支付宝、微信支付而言更是规模惊人。
在备付金的管理和清偿方面,法规和政策较为薄弱,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支付方式就会产生巨大的犯罪诱惑力,比如挪用、占用行为在监管薄弱期几乎不可能确保备付金的安全,也无法阻断其潜在的非法占用行为,甚至就会转化为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有的甚至可能理解为恶意为非法集资等犯罪用途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度风险。
三、网络金融治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的规制路径
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商业模式,自诞生至今所出现的监管漏洞令人震惊,不少机构正是利用监管的灰色地带进行违规操作,从而扰乱金融秩序,诱发犯罪。随着线下扫码消费支付和第三方支付转账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正从电商、金融向寻常百姓生活渗透,对社会造成深刻影响。
对此,第三方支付本身自带的犯罪风险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的犯罪风险一旦引发,其影响力、危害性相较传统金融风险必将呈几何级上升。由于第三方支付在监管、犯罪治理中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就直接决定对第三方支付的犯罪风险的治理必定从涵盖全方位的综合治理网络。
同时为其他网络犯罪的聚合支付平台“既碰资金,又碰信息”,进而为网络犯罪集团提供结算服务,沦为“洗钱工具”和“帮凶”。且资金链未进入金融监管体系,使得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危害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亟需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市场参与者采取措施、共同应付。
因此,在第三方支付犯罪风险治理方面,为全球贡献中国经验,同时也为中国网络金融治理提供行业性范式。
(一)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加快监管体系化建设
随着“互联网+”的各种创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无法抗拒的便捷支付手段势必将出现在与其他产品或手段组合而生成新犯罪,进一步恶化监管局势。因此,针对互联网支付平台漏洞以及网络金融犯罪的频发,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强化对支付机构的刑侦监管势在必行。
坚定不移走“信息化建设、数据化之战”之路,打造一个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犯罪研判平台在情报收集、情报研判分析以及情报预测预警等方面及时开展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对经济风险隐患进行防控和处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小隐患转化为大风险,局部风险演化成为系统性风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防止内外风险、不同领域的风险传导转化、碰头叠加,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引发次生危害。
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下游代理商、商户的监管、预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对新兴支付领域加强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对放任第四方支付平台违规经营的第三方付支付机构采取追责监管,形成监管闭环,实现风险防范和鼓励创新的平衡。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打击。
(二)积极履行打击职能,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违法违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情节严重分类施策,对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平台严厉打击,以打开路,发挥震慑作用。在打击电信诈骗、信用卡盗刷、网络赌博等其他刑事案件中发现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或泄露信息,坚决予以延伸打击。
推动针对性立法,完善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和反洗钱法律体系,确立监管法律基础。特别是针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建议以违法违规经营业务收入为基础进行处罚,使违法成本和违法所得相匹配,并在牌照续展和定期审核方面提高门槛。
(三)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找准突破口打击犯罪
针对新形势下的金融领域犯罪,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相关从业机构应该积极与公安经侦部门、金融检察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采取通力合作的形式,及时交换最新犯罪风险情况信息并充分研判,积极开展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犯罪预防和案件侦破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解决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提升打防合力。
以行业中遍地开花的代还、套现、养卡线上平台为突破口,通过串并研判梳理线索,溯源平台App开发商,发起集群战役开展金链条、穿透式打击,释放公安打击的信号,震慑行业乱象。
(四)建立健全备案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
对聚合支付平台可借鉴P2P平台的备案制加强管理,摸清底数,设置红线。进一步明确聚合支付平台的职责范围,将其涉及到的所有业务的风控与资金清算等内容,均需要严格限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使聚合支付平台不得涉及具体资金业务。引导和鼓励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服务模式创新,实现差异化竞争。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加强公司内控建设,积极承担商户审核、异常交易监测等责任。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构建自身的风控模型,增强自身透明度,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第四方支付平台等代理商和下游商户异常交易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限制虚假、可疑交易,自律经营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第四方支付平台回归支付服务中介角色,通过技术升级和模式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实体经营商家、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提升消费体验、便捷移动支付等方面下功夫,合法合规发展助力国内大循环的国家经济战略转型。
综上所述,涉及第四方支付等新兴支付犯罪的活跃,本质上是支付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新型支付体系不够健全,风控手段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果。可以预测,随着无卡支付的普及,今后支付犯罪的手法“更新换代”将加快,成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又一种主要形态。
(五)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为金融治理提供行业范式
在创新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创新联合信息技术进行深度结盟,应要求、鼓励技术创新型企业将社会影响的思考融入技术设计与方案选择,特别是在与技术+金融的创新领域。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广泛深入社会的创新性金融业态,需要思考在创新与净化市场以及打击犯罪之间取得合力平衡。
迫于新金融这一外部环境的冲击,社会治理系统如果没有随时调整,往往会产生治理上的适应性背离,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就是社会治理没有随互联网金融演化而赓续迭代的结果。基于金融本身的专业性和互联网的信息技术性及其各种交叉组合,可以肯定,第三方支付问题的复杂性已经内化为其发展的固有属性。
社会治理中先创新后治理思维模式以及因行政懈怠导致治理的后勤管理跟不上前方创新节奏的情况致使出现诸多问题,今后应从创新即注入社会治理思维,使治理观念和创新同步。要注重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使治理方式与当前的新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能够相匹配,不至于使治理本身解析问题的能力落后于现实需要。
做到这点在当前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需要一定的勇气和智慧,当新金融已经衍化到超越现行监管系统,治理却可能在鼓励与保护创新的口号下被钉在原地,而这种逻辑往往具有极大的蛊惑力和不容辩驳性。面对汹涌而至的新金融时代,必须认识新的挑战,强化社会预见、同步治理和适应性治理的理念贯彻始终。
事实证明,在第三方支付犯罪风险治理方面,也能为全球贡献中国经验,同时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治理提供行业范式。
四、结论
总体而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发展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已经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极其重要的中心环节。而我国第三方支付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逐具规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体现了国家在金融治理下的安全、公平与效率的监管原则,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其的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强,使得这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必将对整个支付行业的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然,面对新事物新行业,国家在采取包容慎重对待的基础上,从实践层面也将进一步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从法律规制风险角度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及策略。只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高系统安全保障,让老百姓不但支付便利与使用方便,同时还减少安全风险,这是保证该行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随着网络金融治理的规范化有序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在被统一监管呈现更为良性的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