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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信用卡是什么,有什么风险?

添加时间:2014-07-17 17:25
  2014年3月11日,中信银行宣布与腾讯旗下的财付通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联合,分别推出网络数字信用卡---中信银行微信信用卡和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
  
  首批计划分别发放100万张,额度在50元至5000元之间。3月13日,人民银行紧急叫停了支付宝与财付通的网络数字信用卡即虚拟信用卡的业务。一时间,虚拟信用卡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
  
  一、虚拟信用卡的属性及优势。
  
  虚拟信用卡是基于用户网络账号推出的可透支消费的数字信用卡。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上述两类虚拟信用卡应当是信用卡。从发卡主体看,均为中信银行;从审核过程看,按照申请、审核和寄卡的流程进行操作;从功能上看,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消费等信用卡的基本功能。除载体以外,虚拟信用卡与传统信用卡并无本质区别。
  
  虚拟信用卡具有成本低、时间短、方便快捷等传统信用卡无可比拟的优势。支付宝用户申请虚拟信用卡只需要在支付宝钱包移动端内的“中信银行”公众账号内操作,即时申请、即时获准。与传统发行信用卡的审核、发放模式不同,虚拟信用卡将运用用户在网络上积累下的海量实名制信息及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大大缩短了传统信用卡在线提交申请、客户经理现场确认、评定额度和寄送卡片等漫长的传统审核流程。
  
  二、发行虚拟信用卡存在的问题。
  
  (一)发卡主体涉嫌违规。以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为例,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信用卡管理有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支付宝推出虚拟信用卡,虽然是跟商业银行合作发行,似乎没有涉足银行业务,但商业银行在其中是否发挥了发卡行的作用值得怀疑。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的受理、审核和催收过程中,支付宝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受理中,支付宝提供了信用卡受理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后台风险控制。审核中,中信银行授信的依据来源于支付宝提供的用户实名制消费和信用记录数据。在催收过程中,如果用户逾期,由支付宝负责向客户分期催收欠款。如果用户拒付,支付宝将以永久关闭其支付宝账户作为惩罚手段。可见,支付宝在虚拟信用卡发卡及后续管理中并不仅仅扮演了中介服务的角色,而是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发卡主体实际上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中信银行单一主体变成了两个合作主体。
  
  (二)可能产生“虚拟基础货币”.虚拟信用卡授信主体可以看作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虽然目前虚拟信用卡由金融机构先行垫付资金,但是这种垫付存在时滞,短期内可能产生“虚拟基础货币”.第三方支付平台绕过了商业银行支付体系,就相当于为网络消费者创造了“基础货币”,且客户能用这种货币进行实物购买,短期内会影响货币供应量。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是一个年交易额突破万亿元的平台,一旦“虚拟信用”蓬勃发展起来,其对经济运行和金融稳定会产生影响。
  
  (三)不符合信用卡的办理流程。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第39条等条款,虚拟信用卡的办理流程与之存在较大出入。在审核环节,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承诺“即申请、即发卡、即支付”.
  
  这就决定了发卡银行根本无法按照监管部门“三亲”要求,对申请人进行“亲访、亲签、亲核”.虚拟信用卡发卡机构对用户的信用度审核,主要依据支付宝的网络数据积累,根据用户的实名制信息和消费记录信息来确定授信额度。一方面,支付宝的网络数据积累是否足以控制信用风险值得商榷;另一方面,这一网上简易审核流程并不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严格意义上讲,虚拟信用卡在符合监管标准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一是信用卡申领手续过于简单,无需手写签名或盖章确认,可能会造成冒领、未授权支付等侵权行为发生。在维护用户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等权益方面明显不如传统信用卡规范。二是支付宝将用户信息提供给发卡银行侵害了客户的隐私权。首先,支付宝关于客户消费记录等数据的取得主要依据格式合同。支付宝服务协议明确提出,支付宝会对用户身份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并有权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公司。其次,即使支付宝有权限使用该数据,但并不能说明其可以将数据提供给中信银行。在数据使用中支付宝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说明告知原则和个人参与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信息更正权等合法权益。三是虚拟信用卡的投诉处理制度有待完善。如果客户出现信用卡被盗、未授权支付等问题,是应当向支付宝投诉还是向中信银行投诉,由谁负责处理。中信银行与支付宝之间又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不明确。
  
  (五)难以履行反洗钱规定。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非金融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还不适用“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规定。由于虚拟信用卡申领手续过于简单,商业银行识别与验证客户身份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为洗钱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缺乏严格的身份核验程序,犯罪分子完全可以通过开设多张虚拟信用卡进行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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