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支付网首页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相关文档 >

数字人民币发行下金融机构业务转型分析

添加时间:2022-05-20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开始研究发展数字货币,但大部分仍处于探索实验阶段,而我国的数字人民币已经处于相对领先位置。然而,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且国际形势严峻,数字人民币的发展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准确把握全球未来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积极应对问题与挑战,寻找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成为当下金融业的重要课题。

  一、数字人民币的定义及特点

  (一)数字人民币的定义

  相关学者和政府机构分别对数字人民币的界定提出了很多概念,尽管这些概念不尽相同,但却都展现了法定数字货币的关键特征。因此,笔者基于我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实际,在查阅梳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后认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CBDC)是指由中央银行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发行,以国家信用为支持,授权特定运营机构向公众兑换,具备与法定实体货币相同的法律属性,以电子技术承载并能够逐渐替代现金的数字化形式的法定货币,又可称为央行数字货币或主权数字货币,具有交易主体匿名化、流通过程分布式、运行模式二元化等特征。

  (二)数字人民币的特点

  1. 结合账户和价值特征。

  数字人民币兼容基于账户(account-based)、基于准账户(quasi-accountbased)和基于价值(value-based)等3种方式,采用可变面额设计,以加密币形式实现价值转移。

  2. 不计付利息。

  数字人民币定位于M0替代,与同属M0范畴的实物人民币一致,不按照商业银行负债-存款进行利息计付。

  3. 支付结算速度快。

  通过数字人民币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瞬时完成数字人民币钱包资金转移,可实现支付即结算。

  4. 可控匿名特性。

  通过双层模式设计,数字人民币按照“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既重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也充分考虑了现有电子支付体系下的业务风险特征及信息处理逻辑。在满足大众对小额高频支付需求的同时,也可以追踪防范相关犯罪活动。

  5. 流通成本低。

  同样采用实物人民币管理模式,所有兑换环节均不收取兑换流通服务费用,且通过电子化模式,相对纸币而言又进一步降低了货币发行、流通、存贮的成本。

  6. 可编程性。

  数字人民币预留了相关的功能模块,可以通过编程加载智能合约功能,在确保安全与合规的前提下,可根据交易双方预定智能合约的条件进行触发式的自动支付交易,促进相关业务的效率提升。

数字人民币

  二、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问题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和监管机制等环节缺少法律配套

  1.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依据问题。

  现行法律关于货币的发行和制造方式主要是针对实物人民币进行规定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缺乏相应的法律配套支持。2020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以扩大解释的方法将数字人民币纳入人民币的法律范畴,将其统称为人民币的数字形态。虽然发布征求意见稿可以减少立法成本,并将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地位和法律强制性进行明确,但是也面临着法律争议,即在数字人民普及推广过程中,其法偿性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数字人民币的流通需要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配合,而在一些网络不通、智能设备不足的情况下,就无法接受数字人民币的支付结算。法律确立数字人民币为法定货币,任何人不能拒收,但在实际情况下也会遇到难以执行的情况。

  2. 数字人民币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权问题。

  该问题的核心矛盾集中于所有权的转移:实物货币从传统法律上一般按照动产的特性处理,即占用即所有。而数字货币的电子化记账和储存方式,导致其所有权的变化认定标准将不同于实物货币;是按照占用数字货币即可认定为拥有所有权,还是要按照其安全定义占用数字货币+掌握数字货币私钥登记才认定所有权,存在争义。

  有部分学者认为,私钥是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证据和交易安全的关键部分,因此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认定就应该以数字货币的私钥所在作为认定标准。但若以数字货币的占用+私钥的登记公示作为交易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降低结算和交易的效率。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新兴事物,其所有权转移如何认定,以及其在法律上的物权占有和排他性由哪种标准来判断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并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3. 反假币法律制度和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

  法定数字货币开展试点后,存在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假币法律空白,以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的反假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在我国刑法中,货币犯罪主要有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均对假币犯罪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但适用于纸币、硬币等实物形态的货币。现有法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等词汇的法律内涵解释,没有涉及数字货币数据链的复制或篡改等情况。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发现的少量假币由人民银、公安机构和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没收并加盖戳记,但不涉及数字货币造假内容,亟待制定法定数字货币CBDC的反假认定标准和收缴销毁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

  (二)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商业银行转型问题

  1. 商业银行原有营销模式难以适应数字化经营。

  银行传统的现金结算型网点经营模式将难以适应新的经营环境,数字货币将一定程度上替代现金,大众对现金的存取、兑换、保管等业务的需求将会显着下降,客户到店频次也将进一步下降。银行厅堂获客模式以及传统的大堂营销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因此,要深挖数据价值,积极转变经营模式,从结算型向交易型、场景化转变。

  2. 商业银行吸存成本将增加,资产结构的波动变化增大。

  首先,央行数字货币是脱离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存放在数字账户中的,由于有国家信用支持,比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更加安全,这将进一步分流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众所周知,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付利息成本较低的重要资金来源,该变化将影响商业银行的成本。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可能引起用户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减少,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最终影响银行存贷款业务定价。

  其次,央行数字货币凭借其全电子化、高流通的特点,可以有效降低大众在各类资产间的转换成本。一旦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大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几乎无成本地进行资产配置的变更。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需要立刻进行应对,通过风险缺口管理,重新匹配资产类别和期限,这将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3. 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增加“挤兑”风险。

  法定数字货币为数字化的法币,其运输、转换和存管成本趋于零,当出现个别银行发生危机时,公众会本能地快速将该行的存款迅速转移到更安全的金融机构和产品中,而央行数字货币就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一旦发生“挤兑”,可能出现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的现象,其特点为瞬时性、规模化和危害性大。但同时,央行数字货币也可能在应对危机中有积极作用,中央银行可以更快地向陷入困境的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帮助,控制数字化“挤兑”。

  4. 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减少银行货币创造空间,削弱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从目前看,数字货币的兑换流程是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大众向商业银行兑换的双层介结构。但由于兑换存在时间差,因此无论公众用自己的银行存款还是用现金进行兑换,均会使银行超额准备金,限制了银行信用货币的创造能力,从而影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模,减少存贷利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盈利能力。

  (三)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

  1. 现有信息技术需继续提升。

  数字货币的每一次物权转移,都会形成一组信息,随着货币转移次数的不断增加,这条信息链上的内容会越来越多。法定数字货币因减少了金融机构的介入,在理论上更有利于保护信息。但由于其使用、流转均依赖于数据,若业务参与者不正当储存个人信息或出售个人信息,都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需要进一步提升技术安全性和相关法律配套。

  2. 相关数据隐私法律配套和细化不足。

  当前,我国对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正在完善过程中,而国外则具备较为成熟的法律配套,例如欧盟的《数据隐私保护条例》(GDPR)。为保护信息化、数字化背景下的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我国先后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密码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032条~1039条也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只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保护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条款,但具体的概念界定、保护程度以及保护措施并未释明。在数字化交易日益普及的今天,该类法律难以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亟待近一步完善。

  三、对策建议

  (一)我国需完善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面推行数字人民币,首先应出师有名,必须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一是要明确数字货币的定义、发行依据和流通管理规则。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货币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问题。例如通过司法解释和后续立法、修法等措施,对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和流转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三是要适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关于伪造、变造、制造假币的方式进行类推解释,梳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假币定义、鉴别标准、收缴主体和收缴处理程序等问题。

  (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转型迎接数字货币时代

  一是积极运用金融科技,开启数字化经营模式。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迎接数字货币时代的到来,以数字货币业务转型为契机,推进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加大金融科技研发与投入,加快人才引进培养进程。要加大培养和提拔即熟悉金融业务又具备信息技术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对金融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技术的投入,以适应数字货币变革的要求,减少数字货币给银行带来的运营冲击。

  二是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经营和营销模式,彻底改变结算型银行的固有思维,加大数字化营销转型力度,向开放型银行和场景接入模式转型,围绕交易支付、消费场景开展零售业务的转型。主动分析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医、教、文、娱等方面的需求,通过各类支付场景的搭建,提高获客、活客和留客的能力,积极挖掘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央行和商业银行要用创新思维妥善应对金融脱媒风险

  如果央行数字货币采用直接支付利息的模式,未来将有可能压倒性地转化银行活期存款。一旦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被大量转换为更加安全的央行数字货币,其贷款能力和信用创造能力将被大幅削弱,引发实体经济投资的下降和产能下滑。如果商业银行要维持原有的活期存贷款规模,就必须高息揽存,被迫提升贷款利率,或者降低存贷规模,最终导致金融“脱媒”。

  同时,民众对央行数字货币的需求压力可能影响到该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产生单银行的央行数字货币“挤兑”蔓延至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加大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管理难度。

  因此,需要积极探索构建数字人民币分级利率体系,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笔者通过梳理学术界和国内外金融前沿研究,认为通过合理的分级利率体系模式既有利于对法定数字货币数量进行管控,实现货币政策精准调控,又有助于利率和金融稳定。数字人民币分层利率结构如图1所示。

  对数字货币钱包不设上限额,打通数字人民币与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无障碍双向转换通道。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用途及期限进行层级区分,第一层为日常支付类的数字货币,第二层为交易后超过一定限额的储蓄类数字货币。在平时,将第一层级在规定额度内的数字货币设置为零利率,对超过限额后的第二层数字货币执行负利率。

  央行按照不同时期对各层级数字货币设置分时利率。在战时或紧急情况等特殊时期,社会人民币需求可能会激增,为避免系统性的银行“挤兑”或者金融脱媒,可以向持有数字人民币的第一层级账户施行适当的正利率,有助于扩大金融政策选择的空间,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提升宏观调控的准确性。

图1 数字人民币分层利率结构

  (四)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科技的研发应用,提升数据安全水平、隐私保护能力

  目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底层架构还是中心化货币结构,但借鉴应用了区块链的部分组成技术,通过耦合区块链技术的非对称加密、可追溯、智能合约等特性,既提高了交易效率,又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要继续加大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力度,并从金融信息安全、数据隐私安全、密码应用安全、灾备与运营连续性等方面着力开展安全性分析测试,保障数字人民币的系统性和安全性,才有助于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新潜能,逐步形成双循环背景下的经济发展新局面。

  (五)我国政府要借助数字货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提升透明度,推进多边合作

  我国要重视并加强央行数字货币发展的国际合作,重点关注与友好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为扩大数字人民币的现实影响力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要特别重视人民币与外汇储备互换协议的推广以及互换平台的建设。

  一是目前人民币被排斥在美元全球货币互换网络之外,中国一方面要加大国际合作,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加入全球货币互换网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努力打造人民币全球货币互换网络和数字货币跨境结算系统,积极与六大央行货币联盟C6(美联储、欧洲央行、瑞士央行、英国央行、日本央行)互动合作,为人民币国际化、数字化打下自主可控的坚实基础。

  二是在目前美国推行单边和利己主义的趋势下,中国应该继续坚持合作共赢的多边主义,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并发挥影响力。

  三是继续稳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发展中国家继续保持合作,拓展人民币国际化范围,扩大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四是提升我国数字货币推进的透明度,通过白皮书、学术会议、官方论坛等形式,加大国际合作交流,深化沟通与对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关闭

1.点击下面按钮复制微信号

***********

2.打开微信→查找微信号

加为好友 开始支付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