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四大巨头对快捷支付的“冷暴力”
添加时间:2014-08-17 23:12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利益是一个蛋糕越做越大的定量分析,其并没有涉及正当性、公平性,甚至是合法性的考察。如果我们认可利益是市场法治下的一个命题,并认可利益也必须接受基本正义的观念,那么定量性的经济利益就有必要直面定性的正义挑战,这是因为“承认人们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的权利,因为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就是权利,只有利益法律化为权利,才是合法的、安全的、可预测的。”
事实上,即使在法律自身的命题中,利益的获取与保留也必须经受“每个人他应得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愿望”的洗礼。随着法律学与经济学的日益交叉,人们已开始对法律学下的正义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解读,如学者波斯纳即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效率已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率理所当然地是确立公共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而且,法治市场下的竞争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适用于所有事物进化过程的游戏规则,因为它能使人类在生存压力下,不知不觉地对新理念、新环境、新技术、新制度等作出快速的反映。事实是,我们是通过进一步的竞争,而不是通过高度的垄断来提高我们的效率与改善我们的生活。那么,沿着这一思维进行解构,中国银行业通过围堵快捷支付所获取的利益能够经受市场法治下正义、效益与效率“真金不怕火来炼”的考验吗?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扼腕神伤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体系结构上,我国已形成了以农、工、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其他股份制及地方银行为补充的银行体系。在形式上,银行主体数量较多,体系也似乎很健全。然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得不受寡头性垄断的拖累,“垄断是长期主宰中国银行业的力量,国有商业银行在它的庇护下得以生存。其付出的高昂代价就是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在默默地承受着银行业垄断所带来的种种负效应,致使中国银行业危机四伏。”
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银行业的高度垄断不仅导致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育的先天不良,而且对民间金融的排斥与打击也使得“草根金融”反向丛生。在宏观上,高度垄断的中国银行业产生了强大的负面效应,如弱化了国家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抑制了货币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在微观上,这种缺乏足够竞争的格局也为害不浅,如导致对商业银行的投入与产出不对称,坐享其成的心态直接扼杀了银行业的创新能力,利润增长点只能严重依赖存贷款的利差,不良资产包袱严重等。
为了化解舆论上的压力,在对快捷支付业务额度限制的动因宣讲上,四大国有银行将其界定为“安全”,但这只是一种欲盖弥彰的片面说辞。对此,有评论人士认为:“如果支付环节面临风险,完全是可以通过技术层面的升级改造解决的。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博弈,更多的是为自身利益考虑。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和投资,使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份额被互联网企业获得,对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会带来的定的不利影响。另外,为防范风险,银行系统的技术升级会导致安全方面的支出增加。”
由此可见,中国银行业的四大巨头对快捷支付的“冷暴力”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而之所以能如此,皆得益于其寡头性的垄断。实际上,第三方支付业务是银行支付与结算业务的外包。在银行自身对其网银资金汇转业务并无限额要求的情况下,专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快捷支付限额无疑给人一种“只许州官放火而不许百姓点灯”的感觉。显然,这种非公平竞争下所获得的利益是受不起经济制度化下正义与效率的敲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