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3 年 2 月,外汇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允许北京、上海、浙江、重庆、深圳 5 个试点地区的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并批复首批 17 家支付机构开展业务。
1. 进口项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模式。
我国进口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以个人在线海外代购为主。2013 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44 亿元,大部分通过在线跨境交易实现。部分消费者无双币银行卡或对银行卡在线跨境支付繁琐流程体验不佳,由此催生了第三方机构提供在线跨境支付服务需求。其业务流程如图所示。
2. 出口项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模式。
我国出口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以中小企业、个体商户的零售出口为主,跨境收款资金具有额度小、笔数多的特点。其业务流程如图 5 所示。
3. 业务内涵分析。
在现有试点模式下,第三方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指第三方支付机构针对境内客户跨境电子商务中小额、多笔的收付汇需求,依托银行提供的集中结售汇、跨境汇款等产品与支付渠道,为境内外消费者提供前端跨境支付服务。在此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扮演了类似于“零售商+整合商”
的角色,从银行这一“批发商”手中以更优惠的价格“批量化购买”结售汇和跨境汇款产品,将其优化整合后,通过更加简便快捷的前端服务界面形式将其“出售”给用户,是银行跨境结算服务分工外部化的一种体现。
(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2014 年 2 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台《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并在上海自贸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
在业务流程上,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大体相同,区别在于 :一是后台支付机构无需通过银行开展集中结售汇业务,银行也无需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信息 ;二是备付金银行在跨境支付完成后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