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银行业务模式、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
添加时间:2014-08-28 20:46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被调查的24家银行机构中,已开通微信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有12家,占50%,另有2家微信银行正在筹建中,有6家银行有开通微信银行的规划。已开通和正在筹建的主要是手机支付技术相对成熟、电子化程度相对高的国有大型银行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筹建以及待规划论证后拟开通的主要是手机支付技术起步相对较晚、风险可控能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二)运行机制。
微信银行基于移动电子支付终端,以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为基础、移动网络为媒介、微信软件为平台,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从具体操作看,商业银行首先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微信公众账号,然后银行用户在手机上关注该银行微信公众账号,就可以通过该账号的菜单选择功能或客服功能,为用户提供在线办理金融业务或在线咨询服务。
(三)业务功能。
据调查,目前微信银行基本业务包括借记卡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账单/积分查询、信用卡还款、账单分期等卡类业务,部分银行机构微信银行可以办理网点地图、贷款申请、信用卡办卡申请、手机充值、生活缴费和理财产品购买等业务,个别行的微信银行还开通了网点预约、排队人数查询功能。目前,各银行运行的微信平台主要是由其总行统一搭建的,部分银行机构自行搭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微信平台,主要用于宣传特色营销信息,如电影、美食优惠信息等。
二、微信银行的业务优势。
(一)客户群广泛、明确。
2014年5月14日,腾讯公司发布2014年一季度财报,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微信月活跃账户数达3.96亿,比上一季度增长11%,比去年同期增长87%.就微信用户结构而言,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2012年底提供的《微信用户图谱》显示:约有74%的微信用户群体是20~30岁的青年人,这些微信活跃用户群是银行储蓄、理财、信用卡、电子银行和个贷等众多业务的目标客户群体。
(二)营销渠道多元、成本低廉。
相较于传统的短信、电话等信息传输渠道,微信银行的营销成本更加低廉,商业银行可每天发送新的优惠活动信息,可利用语音、图片、二维图形和地图定位等用户接受度更高的宣传手段吸引客户关注银行营销服务。同时,因微信社交媒体的属性,用户在平台上停留的时间相较其他银行服务平台也会更长,因此客户粘性会更好。此外,微信银行还可以在很多方面为银行节约成本,如逐步取代信用卡纸质账单,提供新的低成本办卡、放贷、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等。
(三)开通手续简便。
微信银行客户只需下载微信软件客户端,并关注商业银行微信公众号后,即可通过回话界面的菜单选择或人工提交金融服务需求信息等方式享受微信银行服务,无需客户再到银行柜面办理现场签约、身份认证等程序,相较于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操作直观且响应速度快,用户体验度较高。
(四)用户体验便捷。
微信银行的运作模式是银行与用户双方同时在线沟通,银行按照沟通的结果为用户办理金融业务,在沟通层面上具有点对点的特性,在时间上具有同步双向性。如微信用户刷卡消费时,微信客服会及时提供消费提醒服务,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场所、持卡人身份主动推送营销信息。又如,客户在银行网点办业务需要取号和排队,通常要等候很长时间。有了微信银行之后,客户可以轻松查看周边银行的排队信息,提前预约,省时省力,用户体验感强。
三、微信银行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缺失风险。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界定手机银行是“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微信银行”
应属手机银行,但实际中微信银行依托于微信平台、采用聊天形式、经常主动提供服务,都与传统的手机银行明显不同,而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微信银行”的定义、归属、应遵循的规章等内容。同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银监发[2006]9号)对手机银行的风险防控作了框架性规定,而完全未涉及微信银行的安全标准。
(二)监管责任不明风险。
微信银行涉及银行、腾讯公司、移动运营商等多方主体,属于金融、社交、移动网络交叉业务,按照业务涉及的主体,其监管部门分别对应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门,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微信银行业务的监管制度,各监管主体间的监管责任不明确,易导致监管责任推诿。另一方面,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协调监管的制度依据,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迅速、及时做出反映。
(三)注册门槛低及认证失误风险。
微信对用户的认证途径较多,随便注册一个手机号、QQ号就能开通微信用户,一些假冒用户大量存在,真假一时难以分清,在微信公众账号中依次输入各银行名字,有的搜索结果竟达十几个账号,一旦微信银行用户警惕性不高或认证失误,将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四)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一方面,微信具有后台操作功能,一般不主动提示用户及时退出,一旦用户手机丢失或账号未退出,将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甚至财产损失。
另一方面,微信银行用户所有银行信息推送、交易行为等都需经过微信软件进行处理,这就造成个人银行信息可能被腾讯公司非法收集,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后果严重。
(五)信息不对称风险。
微信银行使用人(包括银行和个人用户)在使用微信银行平台时,总是建立在对微信平台的权威性及其数据传递的准确、安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然而事实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运营商却一再强化免责。如腾讯在《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规定“腾讯不对您(指公众账号的注册者,即银行。)在本服务中相关数据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如果您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腾讯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您的数据。在服务停止、终止或取消后,腾讯没有义务向您返还任何数据。”这些条款明显过于强化免责,一旦银行公众账号相关数据出现问题,微信银行用户权益难以保障。
四、政策建议。
(一)出台专门针对微信银行的监管法规。
建议从法规制度层面明确微信银行的业务属性,制定微信银行的行业准入规则,明确微信银行的技术标准、安全责任。此外,建议建立微信银行协调监管机制。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划清微信银行各方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界限,共同防范微信银行风险。
(二)完善微信银行业务开通流程。
建议银行机构与微信加强合作,在客户启用微信银行服务前增加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环节,由银行制作专门的“风险提示书”向客户充分说明利用“微信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由此引导客户充分、合理掌握风险,做出资金转移渠道选择。
(三)建立微信银行实名制制度。
建议建立微信银行公众账号实名制准入制度,要求各银行机构在申领微信银行公众账号前,必须到相关监管主体部门进行实名制资料审查备案,并完成监管部门对其业务管理、技术参数等要素的准入性验收,以确保微信银行客户权益。
(四)建立微信银行客户权益保护制度。
考虑到一旦微信银行用户的权益遭受侵犯,在三方(微信、银行、客户)的交易关系中,客户始终处于信息量掌握相对较少的一方,而微信与银行间的责任又较难区分,并且,微信银行使用主要通过手机等处理,用户较难取得相关记录等证据,建议针对微信银行特殊业务处理模式,建立专门针对微信银行的客户权益保护制度。
(五)明确腾讯公司的责任。
建议信息技术主管部门明确腾讯公司在微信银行服务中的定位,要求其针对“微信银行”
这一特殊金融服务方式开发专门的微信协议、数据包结构及加密方法,并利用数据传输“隧道”技术传输“微信银行”数据包。同时,在腾讯公司后台使用专享的服务器,与其他微信公共账号的服务器在物理上进行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