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风险
添加时间:2017-09-07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业务,防范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等活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用户的消费、转账、收款、理财等操作将受到限制。而在大力推行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同时,网上出现了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相关服务,带来的风险亟待高度重视。
一、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现状。
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服务,就是通过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帮助买家获得、使用实名认证为他人的网络支付账户.
以“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找到大量相关网站。而在淘宝网中,诸如“微信绑卡”这样的支付账户实名认证服务,也以 1 至100 元的价格存在。以一家名为“买号街”的虚拟账号买卖平台为例,该平台集结了大量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出售,包括支付宝、微信在内的多种网络支付账户,在上面都可以找到相关商品.
网上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的服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买家提供自己的网络支付账户,由商家提供身份证信息、手机号和银行卡信息(该银行卡仅为实名认证验证使用,并不参与到实际的网络支付活动中),帮助用户完成身份验证;另一种则是商家出售已经完成实名认证的网络支付账户,由买家绑定手机、银行卡等信息。如在“买号街”网站上,通过暗访一家名为“恐龙工作室”的商家客服表示,他们所卖的号,除了已经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外,没有绑定手机和银行卡,买回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绑定,使用毫无障碍;另一家名为“琪莱小号批发”的商家,也提供类似的服务,表示买家买来这些账号用来干什么,与他无关.
二、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逃避资金监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账户实名制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的基本要求,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能有效追踪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防范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等活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在网上购买实名制认证账户,有些可能出于洗钱等法律禁止的违法目的.
(二)担忧个人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 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我国 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部分用户担忧进行网络支付实名后泄露个人信息,从网络安全角度出发,选择了观望或从网上购买实名认证账户。
(三)部分人群难以独自完成认证活动。
对于运用网络能力较弱的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虽有网络交易的需求,但受限于自身能力,若无协助难以完成认证工作,从网上直接购买实名认证账户则更为方便。
(四)部分境外用户实名认证难。
《办法》针对境内用户和境外用户实名制认真的要求相同,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境外用户因为长期生活在大陆以外,难以拥有大陆地区办理的银行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验证。
三、网络出售实名认证支付账户存在的风险。
(一)规避了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网络支付账户与金融体系的关系紧密,涉及面广,对用户财产安全、国家金融安全都有很大影响.
买卖实名认证账户,与炒信行为中虚假认证账户行为基本一致,严重破坏了互联网认证体系和诚信体系,规避了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用户借名、借身份进行网络支付账户实名认证,一方面,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当用户账户被盗或密码遗失时,无法及时有效完成挂失.
同时,还面临真正认证者主张权利或因债务被查封冻结的风险.
另外,在买卖实名认证账户活动中用于出售的身份信息,倘若来源非法,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甚至因非法获取、倒卖、泄露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政策建议。
(一)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实名制认证账户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监管部门,应联合工商、公安、网信等部门清理网络出现的买卖实名制认证账户的网站和商家,关闭非法网站,将提供该类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档案.
(二)建议推动多渠道交叉验证身份信息。
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均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建议监管部门指导支付机构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