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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则

添加时间:2017-08-10 15:11
  互联网技术以及联系性、便捷性等特点深入贯彻到每一个行业的发展中,也可以说,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各个行业的进步。当然,金融行业更不能例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更是让社会大众加以重视。在二零一四年,李克强总理就曾在政府报告中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但一定要保证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必要性。
  
  在经历了二零零八年的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界的各个学者和专家普遍认为,金融市场实行的自由放任监管理念只能够适用于理想的状态。因此,我们就把这一理想状态作为参考点,进而讨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如果金融市场处于非常理想的状态,即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是绝对理智而不冲动的,每一个个体参与者的一举一动能够自动的实现市场平衡,平衡的市场能够全面、准确的反应出正确的信息。这是,金融管理就需要采用自由放任政策,其目的在由将存在与市场的非有效因素去除,争取让市场发挥机制作用,采取少管理甚至不管理的措施,具体来说有三点:
  
  (1)因为市场能够发出正确而全面的信号,所以我们能够依靠市场纪律来对风险行为进行有效控制;(2)需要让有问题的或者难以在市场中生存的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进而保证金融市场一直处理激烈的竞争中,从而保证金融市场能够不断向前进步;(3)没有绝对的必要来刻意的进行金融创新管理,因为市场的残酷竞争以及严格额纪律会自然而然的淘汰掉那些略显累赘或者没有应用价值的金融创新,并且严格管理下的金融机构所开发出的产品具有相当优秀的可靠性,消费者因为能够全年的了解到金融信息,因此不会选择自己不需要的产品。从金融创新到底能够创造价值这一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反而不是很好,严格的管理不仅不会促进金融创新,更是会抑制创新。
  
  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实现这一理想状态之前,仍然会存在信息非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等大量非有效的因素,所以这时应用自由放任管理理念是十分不科学的。
  
  (一)必须要考虑参与者的非理性。
  
  就像在 P2P 的网络贷款中,投资者真正购买的是指针对借款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便 P2P的贷款平台可以精确的分析贷款者的信用风险,而且投资能够做到足够分散,但是,个人信用贷款仍然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范畴,投资者很难绝对理性的分析投资失利后会对个人产生的具体影响。我们需要明白,集体的理性并不能代表个体的理性。我们那以余额宝作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 + 货币市场基金”的合作产品中,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虽然投资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拿回自己的资金,但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则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投资者非要拿回,则必须要打一些折扣才能够在二级市场出售。这里存在的问题就在于期限会出现错配的以及流动性转换的问题,即个人参与者难以准确的预估期限,所在难以达到最大利益,流动性转换问题则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差额问题。当货币市场出现大规模的波动时,投资者为了避免风险进行资金赎回,从个体的行为上看,属于理性行为;但是,如果投资者进行大规模的自己赎回,那么从集体的行为上来看,就是及其不理性的行为。
  
  (二)难以保障市场纪律能够切实保障风险控制。
  
  上文提到,处于理想状态下的金融市场能够依靠市场纪律来进行风险控制。但是那只是理想状态下。我们需要明白,在国内,针对投资风险量身定做的可观或者潜在的担保是非常多的(例如潜在贷款伯贤、银行对柜台销售等理财产品的承诺),社会群众因为习惯了这些担保的存在,所以不自觉的进行“刚性兑付”,这样一来,想要依靠市场纪律来控制风险显然是难以实行的,换句话说,风险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难以成功的。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通过市场解决问题。
  
  如果是少量的客户或者小规模的资金运作,互联网还能够通过市场来解决出现的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一定会涉及到大规模的资金已数量庞大的用户,这是市场相对混乱,互联网金融机构就难以通过市场解决问题。同时,如果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涉及到了支付清算这类基础的结算业务,那么如果出现面临破产的问题还会给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产生巨大破坏,进而构成系统性的风险。就拿支付以及余额宝来说,这两者在现阶段涉及的用户数量是相当庞大的,其业务规模也是可观的,这就表示这两者的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系统受到破坏,那么造成的损失可想而知。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难以保证完美。
  
  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创新过程中,我们无法保证能够一直处理理想状态,一定会在某一阶段或者某一环节出现一些缺陷。例如,我国的p2p 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状况。
  
  一些 p2p 平台没有将客户的资金同自身平台的资金进行全面分割,这就会出现一些平台的负责人为了贪图利益直接将款项挪用;也有一些p2p 平台为了扩大经济收益,出现营销激进的问题,将一些拥有较高风险的产品以各种方式销售给难以承担风险或者对风险没有一定认知能力的社会人群。
  
  通过上述四个以不理想状态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在理想状态下这些问题不加以管理就能够得到解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多数要面临的是不理想的状态,这时,不加以管理的方式显然不适合,如果不采取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加以管理,那么就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管理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中,我们将风险规定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名誉风险等,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夸大宣传、名不副实、欺骗消费者的问题让仍然大量存在,所以,我们将建议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管理、行为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三种原则为基础的方式管理。
  
  (一)审慎管理。
  
  这一管理的目的在于将互联网金融外部环境进行保护,进而保护社会大众的经济利益其方法原理是,以风险识别作为基础,应用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方式,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外部环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而保证互联网金融外部行为能够符合社会的最佳水平。
  
  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信用风险的外部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外部。对这两者进行审慎管理我们可以参考银行的措施,即在提前做好措施,在资产方面准备相当充足的资产准备来应对各项风险。
  
  (二)行为管理。
  
  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备、机构以及参与者的行为。行为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处在公平、合理、安全的状态下。换个角度来说,行为管理是对互联网运营的优化。行为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管理:首先,对互联网机构的参与者、管理者进行严格的监察。从其信誉、历史纪律、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管理检查,保证机构的有关人员的素质修养。其次,对交易系统进行严格管理。对操作控制方式进行规范,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同客户资金规范隔离,杜绝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最后,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一个制度健全、控制有效、能够有效处理风险的机构。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
  
  即保证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首选,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保证信息的透明化,产品的合约条款简洁明了,能够让消费者清楚明白其中存在的利益与风险;其次,落实开通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渠道,虽然在以前有开通过相关的渠道,但是步骤繁琐、流程复杂让很多想要维权的消费者望而却步,这要求金融机构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不要将形式流于表面,脚踏实地利于消费者。最后,要、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理性分析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改善措施,不断完善与优化自身。
  
  三、结束语。
  
  本文以不理想状态下的互联网金融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在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难以通过市场进行解决,这就凸显出了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必要性。当我们明确这一必要性时,就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来进行管理,笔者在文章中认为,需要以审慎管理、行为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三个方式作为基本原则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进而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健康平稳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能够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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