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急需建设电子支付法
添加时间:2018-03-16 20:48
近年来,我国支付产业经历了跨越式发展,交易规模、参与主体、支付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伴随着电子支付超常规发展,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界定与承担日益复杂,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违法诈骗等风险点逐步显现,已影响到支付产业的规范发展和安全运行,迫切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予以关注和解决;随着数字货币探索的不断深入,进一步规范电子支付,为数字货币落地营造良好环境、奠定坚实基础,也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联名提交的《关于电子支付立法的提案》建议,借鉴欧美等国支付领域强监管的立法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电子支付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产业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监管职责分工,从而防范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葛华勇、金鹏辉联名提交的提案提出,一方面,支付产业作为金融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货币金融秩序,但有些参与方的不规范行为,聚集了金融风险,给社会带来危害。如有的科技型公司借助于支付牌照快速聚集资本,游离于监管之外,跨界经营证券、保险、理财、小贷、保理、征信等支付之外的金融业务;有的支付机构违规出借支付通道,助长非法集资,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危害社会稳定;有的机构甚至存在转卖个人账户信息的行为,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盗取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提案提出,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立法基本还是空白,亟待填补。支付产业目前遵行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 年)、《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 年)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 年)等。这些规章制度在电子支付发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已不能适应国内支付产业高速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立法,电子支付领域的某些诉讼案件也出现过裁量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为规范我国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支付市场各主体合理、公平、有序竞争,提案建议抓紧研究制定电子支付法,将支付市场的创新业态纳入法律框架,具体而言:一是建议该法案明确电子支付各要素,包括付款人、收款人、支付参与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承担、合同规范、消费者保护、跨境支付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考虑到支付业务的复杂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议法案严格规定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备付金风险管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的义务和监管要求。三是建议法案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支付产业创新与规范发展的关系,明确行业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的不同职责。四是建议法案明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敦促支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明确机构破产清算时用户资金的偿还顺序,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