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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功能及发展

添加时间:2018-11-30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界定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是指拥有较强实力和信誉的互联网支付平台,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从而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对接,最终促进交易双方进行实时交易的一种网络支付模式。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模式为线上、线下和软件、硬件的两两组合模式,具体为线上软件服务,线下软件服务,线下硬件服务。
  
  线上软件服务的代表性平台有支付宝、微信支付和财付通。
  
  线下软件服务的代表性平台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
  
  线下硬件服务的代表性平台有三星智付(Samsung Pay)和苹果支付(Apple Pay)。
  
  三、利用博弈论分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网购中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依托互联网的新兴产业应运而生,网上购物就是其中一个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最初的网上购物是消费者在网上选择商品,然后付款给商家,商家再给消费者发货。而有一些不法商家收到货款后却不发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产生信任危机,降低了交易效率,影响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为解决这一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便诞生了。下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解决交易双方信任问题的方式。
  
  假设存在消费者想要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此时无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购物流程担保,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或不购买商品,若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则商家可以选择发货或不发货,以下是消费者与商家的收益树:
  
  若消费者选择不购买商品,则消费者由于没有享受到商品带来的愉悦感,会导致-4的收益,而商家由于没有卖出产品,导致增加存货仓储费等成本,获得-2的收益;若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则商家可以做出选择:若商家选择发货,则消费者由于享受到商品可以获得4的收益,而商家可获得4的收益;若商家选择不发货,则消费者由于货款已付会得到-6的收益,而商家则获得6的收益。此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4,-2),即消费者不购买商品。
  
  若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购物流程担保,则会导致收益树中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后,商家违约不发货时,商家的收益为-10.这是由于商家违约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不会将货款转至商家账户,并且平台会对商家做出一定惩罚。此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4,4),即消费者会购买商品而且商家也会发货。
  
  由上述的两个收益树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没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购物流程担保的情况下,此时的交易行为会趋向消费者不购买商品,商家不发货。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也可能不发货,此时消费者收益最小,商家收益最大,而长此以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会存在信任问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影响了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而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购物流程担保的情况下,交易行为就会有所不同。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如果商家不发货,消费者没有验货成功,那么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付的货款就不会到达商家处,从而消费者和商家都有亏损,且商家的亏损更大,所以商家只能选择发货。所以,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购物流程担保的情况下,此时的交易行为趋向消费者购买商品,商家发货,二者都可以达到收益最大,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可谓皆大欢喜。从而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促进了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活动中发挥中间媒介的作用,暂行代收交易资金,可以合理避免交易一方收货款不发货的风险。在中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的今天,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以其具有的真实性、安全性和良好的信誉,为交易活动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平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使得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不得不发货,从而解决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使交易行为趋向消费者购买,商家发货。能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交易的完成,使交易双方都能达到利益最大化。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商业习惯,拓宽了市场范围,能够对客户的信用违约情况和消费行为进行分析,对信用违约的客户进行警告甚至处罚,来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氛围。从而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经济运行成本,提升商业效率,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
  
  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存在的风险
  
  1.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在使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时,客户的许多个人信息会传递给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而目前我国平台的客户信息的保护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这就容易带来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2.缺乏有效市场监管引发的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我国的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有效市场监管机制,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监管法律,从而使得许多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游走在无有效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和法律边界,没有被有效地约束与监管。
  
  3.网络洗钱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服务的中间媒介,使原本完整的交易过程(付款人→收款人),变为两个毫无关系的过程(付款人→支付平台,支付平台→收款人),加上跨银行的操作,使得银行无法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识别,大大增加了网络洗钱的风险。
  
  五、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建议
  
  1.强化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客户信息安全保障
  
  建议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不断加强安全技术的创新与研发,例如研究“安全证书”、“移动令牌”等安全系数高的技术,增加研发资金比重及研发人员的数量,完善客户信息安全机制。
  
  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完整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信息安全政策,对信息、数据保护,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环节制定统一而严格的国家标准。
  
  2.强化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市场监管
  
  为强化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市场监管,建议政府建立针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更为全面、深入的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利用法律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市场监管。
  
  建议央行推出针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有效监管机制。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联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这意味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原先的三方直连模式(用户、支付机构、银行)彻底终结,并进入四方模式(用户、支付机构、网联、银行)时代。网联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清算平台,这也就意味着过去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直连银行、依赖备付金利差的盈利模式将告终。原先的直联模式中,一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会连接多家银行,不仅接口要重复投入,而且要开设多个备付金账户,关联关系复杂且资金来往不透明,市场监管无法穿透。这次网联平台的推出,加强了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市场监管,是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进步之举。
  
  3.保证沉淀资金顺利运营
  
  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沉淀资金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保证沉淀资金的顺利运营,可建立一个沉淀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将平台的自有资金和沉淀资金进行区分管理,从而保证双方资金的独立性。
  
  六、网联时代下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展望
  
  随着网联的诞生,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迎来了网联新时代,持续多年的网上支付清算的混沌乱象也将迎来拨乱反正的倒计时。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将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也将由原来的三方模式变为四方模式,受到网联的监管。
  
  央行将在系统上控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资金,从原来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巨额资金流动由蒙在鼓里变为明察秋毫。通过网联,央行将进一步规范备付金管理,通过平台监管资金转移,避免了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央行也将获得所有客户的交易数据,控制支付结算系统。从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业务将更规范,交易信息也将更透明。央行也可更好地掌控风险,有利于央行从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夺回掌握数据的主控权。这种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监管,将堵死非法资金借助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转移的通道,满足了监管需要,对金融安全无疑是有利的。原来由第三方支付所垄断的大数据,也将被网联获取,这有利于央行建立更全面、更权威的征信系统,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网联的影响不一。对于如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大型支付平台,原先由于业务量大,其在与各银行谈判时,往往占据有利地位。网联出世后,大型支付平台不再与各银行之间对接,其议价优势会有所削弱。对于中小型支付平台,网联降低了其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准入门槛和操作成本,其运营成本会降低,稳定性也会更加优化,在对接银行的数量上面,中小型支付平台与大型支付平台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但失去备付金利息收入,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型支付平台面临经营困境。而所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将从原来的与每一家银行进行对接,变为只对接一家网联,支付会更快捷,这将给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将提升用户的交易效率。另外,接入网联后,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有望实现跨平台转账,交易单笔金额也将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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