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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概述

添加时间:2014-08-06 17:14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又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截至2013年7月,全国共有250家支付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南京地区非金融机构支付发展现状。
  
  南京地区目前共有7家法人支付机构,15家非法人支付机构。如图1所示,法人支付机构总注册资本金4.26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3家规模较大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均在1亿元以上。
  
  从主营业务来看,辖区7家法人支付机构中,5家主营预付卡发行受理,1家主营网络支付,1家兼营网络支付与预付卡发行受理。15家非法人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中有7家经营网络支付,其余的则集中在预付卡发行受理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从备付金日均余额来看,自2011年以来,辖内法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余额一直维持上升态势,图2显示2013年1季度末的备付金日均余额约为2011年同期的2倍(期间新增1家支付机构,即2012年6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苏宁易付宝),从一个侧面佐证了支付机构近年来的快速成长。
  
  
  从业务量来看,以支付机构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为例,2012年进入快速膨胀期,尤其在该年年中辖区龙头电商企业获批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后,网络支付总业务量与交易金额双双剧增。2012年,南京地区法人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总业务量为561.95万笔,为2011年业务量的1700余倍;完成网络支付65.09亿元,同比增长330余倍。2013年1季度共完成支付业务154.85万笔,支付金额18.83亿元,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
  
  二、南京地区银行业与支付机构合作情况。
  
  20家辖区商业银行(包括法人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等)的调查问卷显示,共有17家银行与55家次支付机构开展了合作;共有12家银行与23家次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开展了网络支付领域合作,包括网上快捷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网络代缴费等支付业务。
  
  据参与问卷调查的银行不完全统计,2012年通过支付机构发起的网络支付总交易量较2011年增长130%,交易金额同比增长106%.
  
  然而,这并没有对银行卡总交易、网银支付等产生挤出或替代效应,参与问卷调查的银行2012年银行卡总交易量、交易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6.7%、66.7%,网银交易量、交易金额同比增长31.1%、32.1%,考虑到银行卡刷卡交易、网银交易规模的基数远大于通过支付机构发起的网络支付,因而可得出双方合作共同促进银行卡线上、线下交易的一般性结论,这一点也契合于人民银行《2012年全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提及的“2012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389.14亿笔、346.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4%、6.9%”,以及艾瑞咨询调研结论“2012年网上银行直接支付在国内网上支付用户中使用和常用比例分别为78.1%和41.3%;其次为第三方网上支付,用户比例分别为61.3%和29.7%.”
  
  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的支付通道连接方式主要为“直接连接”与“依托网上银行”两种,且参与合作的12家银行中有9家认为其连接通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高”(问卷中分“高、中、低”三档),认为通道安全性“中”、“低”的银行各1家,认为通道稳定性“中”的共3家,近4成银行表示期望通过“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现双方互联。此外,银行普遍认为与支付机构关于支付指令规则、通道费率等的议价空间“小”,且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指令保持高强度信任。
  
  问卷中关于“双方合作对银行业负面影响”的统计结果显示,多数银行表示尽管与支付机构的合作能拓宽客户群与业务,但也常因支付机构单方面因素导致的支付争议、信息泄露等遭遇投诉。此外,支付机构在支付领域的广泛介入和创新发展等,也对传统银行业支付的地位和利益带来一定的冲击。
  
  三、支付机构的国际监管借鉴与辖区监管实际。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支付机构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近年来,欧美等国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偏向于“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并秉承审慎监管、监管与创新并重等原则,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措施方面,美国将支付机构视为货币转移业务,将其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交易过程而非支付机构本身。欧盟规定支付的媒介仅限于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机构监管。此外,欧美等国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本、流动资金、信息安全、备付金投资、退出机制等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和规范。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对辖区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完善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要求定时报送各类经营、财务报告,并不定期对其进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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