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开源的点对点(P2P)软件,通过执行特定算法产生的虚拟货币。自2009年1月诞生以来,比特币在全球的接受程度显着提高,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价格快速攀升。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交易平台较脆弱,且易被用于洗钱等非法交易,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尽相同,存在较多争议。2013 年以来,我国的比特币交易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近期比特币价格暴涨暴跌,风险敞口迅速扩大,值得密切关注。
比特币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比特币(Bitcoin,BTC)是一种源代码可以为公众使用的、基于网络的、点对点的匿名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 比特币由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 于 2008 年设计开发,是世界上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匿名数字货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比特币,一是通过在电脑上执行公开的复杂算法生成,俗称“做矿工挖矿”.比特币诞生的前四年有1000万个比特币被制造出来,这个数值的半衰期为四年,最终比特币的总量将于2140年趋近于2100万个,此后数量不再增加。二是通过比特币中国、Mtgox.com等专门交易平台用其他货币购买,俗称“做商人购买”.
比特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非主权超国家性。比特币是全球网络发展的产物,不属于某个国家所有。
二是去中心化。比特币的发行和支付没有中央银行等管理部门充当中央控制中心,其转账支付由网络节点集中管理。比特币系统是通过整个网络的分布式数据块来记录其交易,并由整个比特币系统共同承担交易风险。三是匿名性。从技术上讲,比特币的交易各方可通过随意变化收款地址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传统的电子货币严重依赖账号系统,必须收集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来完成交易,而比特币通过公开密钥技术不再依赖账号系统,交易双方可以随意生成自己的私钥,随后将与私钥对应的公钥告知付款人即可收到款项。下次再使用时,可以重新生成一对公私钥进行交易。
这种一次一密的做法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难以跟踪。四是具有网络健壮性。比特币完全依赖点对点网络,无发行中心,这意味着除非全球持续断电或屏蔽掉整个互联网,否则外部世界无法对其实施关闭。五是非唯一性。作为一种无准入门槛的虚拟货币,由于比特币的源代码对外公开,经过参数修改,可以制造出功能类似的其他网络虚拟货币,见表1.
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不断增强,但存在风险。
随着接受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正不断增强。自诞生以来,比特币在全球的接受程度和交易范围显着扩大,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的商户接受比特币,交易平台遍布全世界,数量已达数十个,每天兑换现金超过10万比特币,且还在快速增长。由于具有便利廉价的支付特点,在程序员群体中用比特币支付工资、偿还债务已成为时尚。比特币正逐渐具备一般 媒 介 物 的 功 能 . Dorit 和 Adi(2012)的研究还发现,截至2012年5月13日,全球网络挖掘出的比特币绝大多数并未参与各类交易,而是作为价值储藏手段保存起来。
具体而言,当前比特币充当货币媒介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世界范围内,比特币都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尚未在任何国家确立。如果比特币不能被法律正式承认为一种货币,则会给接受它的商家和个人带来税收申报上的不便和不安全性。
二是交易平台存在脆弱性。比特币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得手,可能给比特币持有人和交易者造成巨大损失。2011年6月19日,Mt.Gox比特币交易中心的安全漏洞导致1比特币价格一度从15美元跌至1美分。2011年8月,另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MyBitcoin宣布遭到黑客攻击,导致超过78000比特币(当时约相当于 80 万美元) 下落不明。如果网络与技术安全得不到保障,比特币的发展将面临致命瓶颈。
三是缺乏货币锚,价格波动大且存在庞式骗局风险。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的支撑,其价值完全取决于参与主体的信任,缺乏价值设定的锚,容易产生市场炒作,引发庞式骗局。
随着比特币在网络乃至实体经济中的用途日益广泛,吸引大批炒家介入,导致比特币兑换现金的价格如过山车一般起伏,使其更适合投机,而不适合投资。2009年诞生之初,比特币价格非常低廉,仅3美分左右,而到2013年11月19日,比特币价格已攀升到接近人民币8000元。但次日价格即跌至4150元,盘中甚至下探到2888元。
围绕比特币的投资是否构成庞式骗局一直存在争论。欧洲央行的研究报告指出,比特币用户如果要变现,就必须有新的比特币需求出现,这很像一个庞氏骗局。投资比特币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它非常复杂,可能导致潜在用户难以理解。一旦用户试图变现而网络流动性不足时,整个系统可能会坍塌。
近期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及问题。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的,从比特币的生产 (挖矿)、存储(比特币钱包)、兑换(按一定汇率兑换各种法偿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支付、消费的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相关衍生性金融服务也已出现,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截至 2013 年 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工作的中国“矿工”已达8.5万人,人数跃居世界第一。二是平台交易量骤增,排名跃居世界第一。我国主要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包括比特币中国 、 OKCoin、 火 币网等。比特币中国注册用户超过 3 万人,在2013年5月全球比特币交易平台排名只位列第五,但到 11月已成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交易平台,日交易量超过10万比特币,近期最高日交易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三是接受比特币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商家数量日益增多。
国内第一家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实体商户是车库咖啡。芦山地震后,壹基金宣布接受比特币捐赠,共收到233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近22万元。目前淘宝网已有越来越多网店接受比特币。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提供以比特币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服务。如光大银行福州分行铜盘支行为福建中金在线网络管理公司推出的“中金在线比特币私募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比特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两大风险:一是国内比特币交易的投机性很强。当前比特币的最大风险是价格暴涨暴跌引发的投机风险。仅2013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已经上涨了92倍。由于比特币市场容量较小,交易 24 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
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以比特币为标的的诈骗案频发。如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负责人携款跑路案,涉嫌虚构网络比特币交易平台,从中诈骗钱财,导致1000多投资者损失超2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上对比特币的看法与监管措施。
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及价格大起大落的投资风险已经引起国际上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近期陆续表明立场并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澄清比特币的性质。迄今没有任何国家认可比特币为本国法偿货币。2013年11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致参议院听证会的信中指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联储无权直接监管。欧洲央行将比特币归为第三类虚拟货币。欧洲央行将比特币归为具有双向流动特征和买卖价格,可用来购买虚拟或实体商品和劳务的第三类虚拟货币,并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法偿货币地位。德国认为比特币既非电子货币,也不是法定支付手段。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作为记账单位的比特币与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不能充当法定支付手段。法国央行12月5日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迄今尚未被列入监管范畴。香港金管局12月6日指出,比特币不受金管局监管,不是货币,也没有条件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日前表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其价值缺乏稳定性,并不具备“固定价值”.
二是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将比特币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要求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2012年12月,法国政府核准,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成立,成为首家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运作的比特币交易所。2013年初,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 (IBAN),由此以接受政府监管为前提,跻身准银行之列。
2013年3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 罪 执 法 网 络 (Financial CrimeEnforcement Network) 发布 《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明确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一旦涉足交易或转账,就应该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这意味着,比特币交易平台必须向政府提交相关信息以及说明怎样符合反洗钱法规。
2013年12月,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表示,将督促本国金融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贸易,尤其是利用虚拟货币展开的洗钱及其他违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三是提示投资风险。2013年5月7 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表示,正在考虑比特币是否适用于该机构的法规,以确定消费者在使用比特币时是否需要额外保护。
2013年12月3日,荷兰央行发表声明,质疑比特币“存储无保证、无中央发行者承担责任、波动性过大”等风险。12月5日,法国央行指出,比特币具有高度投机性质,可能给持有者带来金融风险。同时,目前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为保存虚拟货币的存储空间提供安全担保。一旦发生网络攻击,虚拟货币持有人将面临损失。此外,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保证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可兑换性。12月6日,香港金管局发表声明,由于比特币投机性高,呼吁市民考虑以比特币进行交易或投资时要加倍小心,防止因使用或投资比特币而带来损失。12月 12 日,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声明,对比特币币值剧烈波动、“数字钱包”遭非法入侵以及用户缺乏合法保护等风险提出警告。
四是采取执法行动。2013年5月15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未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登记为由,获得法院许可,冻结了当时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 Mt. Gox 的两个账户。2013年10月,美国关闭了借助比特币从事黑市犯罪交易的“丝绸之路”网站。2013年7月,泰国央行宣布,买卖比特币、用比特币买卖任何商品或服务、与泰国境外的任何人存在比特币往来为非法。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
2013 年 12 月 5 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当前对比特币的态度。一是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承认其虚拟商品地位。明确了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承认其商品地位,在充分提示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公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
二是将比特币和金融系统隔离。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止比特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加强对比特币的交易平台监管。明确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报告可疑交易 .《通 知》 出 台后,央行又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总的看来,我国现阶段对比特币的定性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实事求是和适度的。未来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并持续跟踪研究。
(一)我国在扞卫人民币法偿货币地位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
货币一直是一国主权的重要象征。在仍存在国界的现实世界里,主权货币框架仍是各国的现实选择。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必须在本国经济交往中扞卫人民币的法偿货币地位。
比特币的出现虽是偶然,但具有必然性。比特币既是社会网络化的一个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后对国际市场融合的一种追求。我们仍有必要高度关注并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未来非主权货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制度。
网络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存在各种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正如实体店销售已不能充分反映我国零售市场状况一样。仅仅监测银行存款的波动,已不足以充分反映网络社会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各类第三方支付产生的电子货币,余额宝等具有一定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等,都已在我国的实体经济交往中发挥媒介作用。因此,在货币调控中,除了应越来越重视价格型工具的使用外,还有必要拓宽货币口径,将这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支付工具纳入货币监测范围。与此同时,在动态把握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立法,明确我国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管理部门及职责,确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充分借助比特币以及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机会,重新设计网络支付工具和网络金融的监管、司法保护体系。
社会生活的网络化是世界未来发展的方向。更多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将发生在网上。我国宜借助比特币快速发展,网络金融方兴未艾的时机,重新思考货币、金融的本源含义,跳出原有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框架,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和司法体系。一方面,我国宜承认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形态不断拓展的现实,在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成立人民银行牵头,工信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协调管理机制。是否属于法定货币与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好地促进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健康、规范发展。
另一方面,应当看到比特币作为虚拟物品,如同网络上的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在买卖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比特币的研究,特别是关注未来比特币纠纷和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取证难、保护补救难、管辖权争议和准据法适用难以确定等问题,前瞻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