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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无法代替金融中介的地位

添加时间:2015-03-25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根源。
 
  (一)互联网金融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由原本的市场组织的分工变成了企业组织的分工,最终形成了兼具互联网产业特征和金融功能的产业融合新模式。
 
  这种产业融合的形成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技术融合。金融产品是一种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它比实物资产更容易数字化和通过互联网渠道流通。在金融产品数字化的基础上,信息技术手段实际上就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产业这两个不同产业间的通用技术。第二,业务协作。在技术融合之后,互联网产业与金融产业之间开始在业务的流程中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了新的业务模式的形成。第三,市场融合。经过业务协作,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对于相互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模式都有了基本的认识,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互联网企业会选择摆脱协作,独立开展金融服务。互联网产业从和金融产业相互协作的关系变成了竞争关系,为相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同类的产品和服务,进而形成了市场的融合,完成了从产业间分工到产业内分工的进化过程。
 
  (二)产业间分工内部化的影响因素。
 
  协调成本的升高。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是基于签订的合作协议即契约,由于双方代表不同的利益实体,契约签订的成本很高。在契约执行和监督时,双方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这种协作方式会因分工的不经济造成效率的损失,而产业间分工内部化之后,以企业职权的权威指令替代了市场的价格机制,大大减少了协调成本市场范围的扩大。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网络金融服务经过前期的需求刺激,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其主要服务对象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正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对于这个新兴的市场,来自各个行业的资本都想要进入,以掘取市场规模扩张的收益。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应。
 
  互联网金融继承了互联网产业的网络属性,实现了对于产品的数字化、交易渠道的网络化以及信息的兼容性,从而赋予了金融服务新的网络效应。
 
  (一)对供给方的正反馈效应。
 
  成本的变化推动了供给方对规模效应的追求。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高的固定成本和极低的边际成本,如果无法大量的吸引用户,那么先期投入的固定成本将会无法收回,变成了巨大的沉没成本。为了避免这种损失,互联网产业的从业者只能尽全力扩大自己的客户基数,赶在竞争对手之前达到网络规模的临界点,从而获得垄断性的竞争地位。
 
  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强化了网络规模。
 
  互联网金融所构建的网络组织是基于开放性、兼容性、传播性更强的虚拟网络,比传统金融组织的物理网络具有更强的网络外部性,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的可接入性比传统的物理网络更高,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上网变得触手可及。二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平台化的网络构架,为供需双方搭建了互动交流以及直接交易的桥梁,满足了双边市场的需求。互联网平台网络两边的客户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会产生直接的网络外部性,使得网络系统具有一种自我加强的机制。在这种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作用下,网络系统的规模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当达到临界点时,该网络系统将会成为用户的首要选择。
 
  (二)对需求方的锁定效应。
 
  交易成本的降低对需求的导入。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降低了一系列的交易成本,有关产品功能、价格等的信息尽数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还可以通过网站提供的搜索分类功能对信息进行整理和筛选。网络渠道的流通成本及效率更是优于金融机构的物理渠道。所以在产品和服务同质的情况下,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客户会优先选择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转 移 成 本 的 增 加 对 需 求 的 锁 定 .
 
  Klemperer(1987)认为转移成本至少可以分为三类,即交易成本、学习成本和契约成本,如果单纯从这三个方面出发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客户的转移成本,可以得出转移成本趋于降低的推论。然而,上述推论并不符合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格局,或者说只适合于竞争格局尚不明晰、没有某家互联网平台处于垄断地位之前的阶段。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客户的转移成本大部分源于两个新的因素,即网络外部性给予客户的正效应以及客户在现有的网络平台上所累积的个人的社会资本。
 
  首先是网络外部性的正效应损失。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该网络上的所有客户均获得了自身效用的提高。每一个客户的交易对手方数量都显着增加,意味着交易选择更多,交易速度更快。另外,市场规模的增大也平抑了市场风险的波动水平。
 
  网络外部性给予客户的正效应与网络规模正向相关,由于大部分的客户都集中于市场份额第一的网络平台上,如果该平台上的客户转移到排名靠后的其他平台上去,那么按照市场份额的下降幅度,其正效应也将成倍下降。
 
  其次是个人社会资本的损失。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构建了一种虚拟的社会网络,用户通过互动交流和商业交易与网络上的其他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牢固的信任关系,彼此之间都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这种个人通过依附的社会网络关系而获得的资源以及通过投资于该网络关系所获得的收益被称之为社会资本(Bourdieu,1986;Coleman,1988;Lin,1999)。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宏观的社会资本不高,所以只能依靠个人的社会资本来弥补。个人的社会资本主要发挥两个作用(刘仁军,2006;Lin,2009):一是可以弥补个人或者小微企业缺乏抵押品的缺陷,由个人的社会资本来充当抵押品,靠社会资本所提供的信用信息来判断贷款风险,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搜索成本和履约的成本,维系已有的客户资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中介的影响。
 
  (一)金融中介存在的意义。
 
  传统的金融中介理论认为,只要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存在,那么金融中介也会一直存在。Allen和Santomero(1998)认为传统的金融中介理论只强调金融中介对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这两方面的作用,无法解释金融领域的新变化。虽然交易成本大幅下降,信息的获取更加的便利,但是金融中介的地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金融中介的重心已经转移到风险管理上来。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金融脱媒的趋势日趋加强。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金融中介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却是逐渐增大。这两点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普通的经济个体由于资金和专业的限制,并不具备分辨和处理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功能要得以实现必须依靠专业化分工的金融中介,金融机构并不会消失,它们只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变迁,以更好的适应人们的金融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中介的影响。
 
  金融功能实现方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借助从互联网产业继承而来的网络属性及网络效应,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首先,个人在网络组织中形成的社会资本可以用来代替抵押物,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数字化记录通过网络的互联互通所形成的大数据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指标,减少了金融排斥。其次,经济活动的互联网化使得商家们可以实时获取客观的、个性化的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偏离将会明显降低,极低的边际成本让定制化营销和供给成为了可能,从而满足了长尾市场的需求。最后,电商平台形成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的商业系统,P2P平台让借贷双方绕过金融机构进行直接交易,加快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去中介化的效果明显。
 
  (三)互联网时代传统金融中介的优势。
 
  信誉。金融中介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信誉以及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彼此信任的关系是互联网金融短时间内无法超越的。厌恶风险的投资者基本不会选择一个自己从未听说过名字的网络平台来管理自己的资金,因为他无法确定对方是否值得信任,大量P2P 网贷平台的跑路潮已经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专业技能。互联网金融为普通的个体提供了直接参与金融交易的途径,但是学习如何有效参与这种金融交易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非专业的人士并没有能力来应对和处理交易中涉及的专业领域的知识和风险。现阶段金融中介所具备的专业技能是满足社会的金融需求所不可或缺的,也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优势。
 
  细分市场。互联网金融尚无法覆盖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全部,有些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采用信息通讯技术来完全替代,传统的金融中介有其独有的无法被互联网金融占据,或是在可预知的较短时间内占据的细分市场。互联网金融能否实现对某一金融产品的转换,取决于该金融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以及风险的大小,这里的标准化程度其实也是金融产品的数字化程度。
 
  本文从标准化和风险这两方面出发将金融产品市场划分为四个类别,各个产品市场的标准化程度和风险水平都是相对而言的,会因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变迁。
 
  高标准化低风险的产品是最先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的市场,这类产品极易通过互联网流通,客户不用再依赖传统金融中介的专业支持,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办理。所以在这类产品市场中传统金融中介的优势地位不再,拥有最便利的流通渠道和最具规模的客户数量,就能占据优势与先机,互联网金融完全有可能取代传统金融中介的地位。
 
  对于高标准化高风险的产品市场来说,虽然产品易于互联网化,但是其高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引入极强的风险控制机制。
 
  信息技术对于人力在风险控制流程上的替代水平将会影响该类别产品互联网化的程度,掌握了信用数据就掌握了网络借贷的主动权。如果信用数据及风控机制都不健全,那么金融中介所具备的专业人员和技能的优势就可以发挥出来,通过人力尽职调查来减少风险的发生。
 
  低标准化低风险的产品,如理财顾问、投资咨询等服务很难通过计算机来替代,客户在选择这类产品时往往更看重机构的品牌、声誉、客户经理的专业水平以及长期以来所建立的良好的印象和关系。因此,互联网对此类产品市场的渗透仅限于交互方式的改变。
 
  低标准化高风险的产品市场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类的客户。公司客户由于体量巨大,其业务规模和风险都无法等同于个人客户,所以金融机构必须予以特别的重视,在业务办理和沟通的方式上都与个人客户大相径庭。公司客户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利益,办理金融业务时需要与金融机构指定的客户经理多次商讨具体细节,互联网金融这种自助式的服务无法满足公司客户灵活和专业的需求,而且无法维护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金融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越低,风险越高,传统金融中介的优势也就越明显。传统金融中介可以充分发挥其在信誉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深耕细分市场同时,积极借鉴互联网产业的技术与经验,增强自身系统的网络效应,提高在零售业务中的竞争能力,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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