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加强, WTO等国际和区域性经济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不断地完善, 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呈现扩大化的趋势。我国自改革开放, 对外贸易一直高速发展。近年来, 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 设立了更多的自由贸易区, 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同时, 中国制造2025实施纲要, 加强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将为中国的国际贸易增长创造更好的空间。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数据显示, 按美元计, 我国2018年外贸进出口总值4.62万亿美元, 增长12.6%, 再创历史新高;其中, 出口2.48万亿美元, 增长9.9%, 出口增速创2011年以来新高;进口2.14万亿美元, 增长15.8%, 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额逐年增加的同时,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进出口企业庞大的海外应收账款以及居高不下的坏账率。有调查表明, 与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只有0.25%~0.5%的坏账率相比, 中国国际贸易坏账率高达5%, 近年来每年出口坏账高达令人瞠目的上千亿美元。这对我国外贸企业形成了较大的财务压力和经营性风险, 严重影响了我过外贸企业的经营, 制约着我国国际贸易的盈利水平。因此, 我国外贸企业必须认真透彻地了解和分析国际贸易惯例中各种支付方式的风险, 结合贸易实际理性选择, 规避风险。
二、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支付比较分析
(一) 汇付 (Remittance)
依据使用的汇款工具不同, 一般将汇付划分为:票汇、信汇和电汇。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和费用的降低, 当前普遍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双方在磋商环节约定为预付、到付或者凭单据付款等。
利弊分析:支付最为简便、结算费用最低、收款最为快捷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但该支付方式是一种基于买卖双方互相信任的商业信用。其中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而对进口商风险则很大, 货到付款对进口商有利而对出口商风险较大。因此, 实际操作中, 一般只有长期合作的贸易伙伴或者跨国公司内部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或者是定金、尾款等小额贷款实行该支付方式。
(二) 托收 (Collection)
托收简称为委托收款, 是出口商赋予进口商的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在发货后, 准备好发票及其他单据, 委托出口地银行向进口地银行要求进出口商按照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汇票提示的金额进行付款的贸易结算方式。根据是否附有货权凭证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 (D/P) 和承兑交单 (D/A) .
利弊分析: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下能否足额收到货款, 要依赖于进口商是否诚信, 以及进口商的履约能力的强弱, 对出口商风险较大, 但相较于货到付款的汇付, 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对出口商的保障仍然较好, 与信用证比较, 其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的优势。一般可以用于有过合作经历, 但尚待考察的贸易伙伴。
(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为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 现国际贸易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根据UCP600《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一经开出, 即代表了开证银行 (或付款银行) 对受益人做出按信用证规定进行付款的承诺, 其依照国际贸易合同开具, 却独立于合同之外, 不受合同约束。只要受益人 (出口商) 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相应单据, 无论进口商双方履约, 开证银行 (或付款银行) 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利弊分析:相较于汇付和托收而言, 信用证对于于买卖双方风险都较低, 出口商还能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但手续烦琐, 费用较高。对于出口商来说, 收款周期较长,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对于制单要求较高。
(四) 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国际保理于信用证类似, 付款责任由银行变为保理商, 出口商交货以后, 将应收账款的所有票据卖断给保理商, 即使未来进口商违约拒付, 也由保理商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利弊分析: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 减少进口商资金占用, 成本相较信用证而言, 对出口商收取的费用较高, 需要在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前对进口商进行, 且审核较为严格, 有时不利于合同及时磋商和合同的签订。因此, 在我国采用较少。
三、结合贸易实际合理选择支付方式
为有效控制风险, 外贸企业需结合实际, 理智选择支付方式, 尽量减少风险, 达成双赢或多赢局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 贸易环境及贸易对象的资信情况
如果合作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环境较好, 贸易对象进行资信状况较好、实力较强或者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 可以考虑费用较低, 手续简便的汇付方式或者托收进行, 结合预付货款和尾款的方式, 以便双方能够达成合作, 相反, 则应考虑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或者全额预付或预收货款等方式, 当然, 资信调查对于一般的外贸企业有相当难度, 可以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
(二) 贸易术语的灵活掌握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出口商为例, 如果采用C组贸易术语, 即CIF、CFR、C&F等贸易术语时, 出口商掌握货权凭证, 建议选择跟单信用证, 对于长期合作且资信良好的客户, 也可选择跟单托收, 但如果择F组, 即FOB或FCA贸易术语, 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后, 进口商或其承运人在货物完成装运后即获得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此时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当合同约定使用D组等代表实质性交货如EXW或的贸易术语时, 不建议采用托收方式, 应尽量采用预付货款, 或付款提货等方式。
(三) 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确定
以出口商为例, 如果拟交易的商品市场行情稳定, 进口商经营预期稳定, 在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 可以选择汇付、托收等支付方式, 但对于大蒜等农产品市场行情变化的产品, 则建议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这样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交货, 可以避免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时进口商不能履约的风险。
(四) 运输方式
如果采用海洋运输方式, 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成后将取得海运提单, 而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 因此, 可选择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只有当收货人付款或者赎单后才能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而如果采用陆运或者空运运输方式, 进口商不需要提货单就能提货, 因此应该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方式。
结语
综上所述, 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 国际贸易有利于资源在全球更好地进行配置, 是多边互利的行为。因此, 我们不应该惧怕风险而因噎废食, 而应坚持继续扩大对外贸易。但为规避风险, 在国际贸易与实务中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应该遵循安全第一、成本核算、审时度势、灵活运用的原则, 中国企业应该熟悉国际惯例并用好国际惯例, 为有效促进我过对外贸易的开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