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条码支付业务发展机遇与挑战
(一)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
2016年十三五规划中明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民银行鼓励支付业务创新发展,以二维码支付为代表的条码支付业务在我国快速发展,逐步在零售市场替代传统支付方式,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现金结算方式之一。条码支付可分为条形码和二维码,主要应用于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流动摊贩、餐饮服务等小额零售场景。随着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公交地铁、商场、商圈以及App内的支付均有应用。目前条码支付主流品牌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以及各大收单机构品牌(包括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的主流App),其中支付宝、微信支付率先进入条码支付市场,中国银联和各银行机构联合发起建立的云闪付于2017年建立之初进入条码支付市场。
条码支付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它在一定期限内对我国小额零售领域非现金结算方式起到引领性作用,同时带动了移动支付在我国整体的发展速度。其在国际友人评出的中国新四大发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新四大发明包括高铁、扫码支付、共享单车、网购,其中扫码支付就是条码支付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条码支付可以实现另外三者的交易行为,加快相应场景或领域的发展速度,在新发展阶段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二)条码支付市场面临风险与挑战
在条码支付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条码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安全性问题也随之出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安全,二是产业安全,三是发展安全。技术安全方面,静态码易于复制,并且内部信息也便于读取,不法分子很可能在二维码中加载恶意插件或链接;动态码支付一般会基于免密服务,在未有效遮挡的情况下,极易被人盗扫造成资金损失。产业安全方面,条码支付市场绝大部分被大型支付机构占据,造成其他收单机构难以进入的局面,不利于产业长期健康发展。发展安全方面,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大量人员利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将赌资分拆隐藏于众多正常交易场景,严重扰乱了条码支付业务正常秩序,同时对我国人民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安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三项监管举措维护条码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为保障条码支付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通过搭建网联平台,先后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机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等监管措施,规范了条码支付业务,消除了潜在支付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条码支付市场公平竞争。
(一)搭建网联平台让支付机构回归本源
网联平台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建设,并由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它是在银行与支付机构间私搭乱建支付渠道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为厘清支付渠道、规范支付市场而研究建设的一家清算机构。它的建成切断了银行与支付机构间的支付信息的直接交互,让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回归支付本源,让原本错综复杂的支付渠道更加清晰,使监管手段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了条码支付服务健康发展。
(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填补监管制度空白
2017年以前,条码支付业务基本处于自然生长状态,仅2014年叫停过二维码支付。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于2017年底出台《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该规范共五章五十条,对条码的生成和受理、特约商户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基本实现了条码支付业务在我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三)条码支付业务新规补齐受理终端短板
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利用条码支付为涉诈、涉赌资金提供结算便利,借支付服务便利化之机,谋违法乱纪之事,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相悖。为减少支付市场违法犯罪空间,补齐条码支付受理短板,人民银行于2021年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等内容提出了严格要求,这让交易信息真实反映消费场景成为可能。
三、条码支付新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收款条码经营特征认定难
收单机构在条码支付终端改造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在于个人收款条码中经营特征认定存在困难,一是部分收单机构技术短期难以实现经营性特征的认定,二是收单机构认定的标准不统一,极易造成同一个人在不同机构被认定的情况不同。三是个人收款条码存量客户数量较大。四是部分收单机构利用大型支付机构渠道,交易信息掌握有限造成个人收款码经营特征认定存在困难。
(二)个人收款条码转变管理方式难
个人收款条码在触发收单机构经营特征认定标准后,收单机构会通知相关收款人“升级”为商户收款条码,并提供身份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线下营业场所照片信息以及验证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性等。但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长者或偏远地区的弱势群体短期内提供上述资料,可能因为资料太多而无法升级,进而造成其生产经营困难。由于个人收款条码转变管理方式,管理从“个人”到“特约商户”成本有所上升,因此收单机构会收取部分支付手续费,这也造成了原有用户不愿“升级”的困难。
(三)收单机构对政策宣贯不到位
收单机构在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过程中,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收款条码管理”内容未进行宣传引导,仅阐释目前根据监管文件要求将采取的相应措施,并且未明确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误读。收单机构在公众号、官网等自有媒体或主流媒体宣传的内容不足、引导的力度不够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谣言、负面舆情短期充斥市场
对于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对监管政策的不了解、情况掌握的不全面而造成的误解。部分自媒体紧跟这些社会热点,为了吸引流量、蹭热度,编造“个人收款码近4年数据将被追查,一旦数额较大需按4.5%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等谣言,造成监管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负面舆情。产生上述谣言的原因不在于监管政策本身,而是相关市场主体宣传引导的不足、不够造成的。
四、新规实施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收单机构技术手段与认定标准的矛盾
部分收单机构技术手段不足以及交易信息掌握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自身对经营认定标准的制定。进而造成技术手段匮乏的收单机构设定的认定标准过低,技术能力较强的收单机构设定的认定标准过高,最终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不利于条码支付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个人短期利益与条码业务长远发展的矛盾
绝大部分个人更多关注自身短期利益,新规中要求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收单机构应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条码,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但同时收单机构将按照特约商户标准收取部分支付服务手续费,进而造成个人短期利益受损与条码支付长远发展之间的矛盾。
(三)银行与支付机构市场占有率之间的矛盾
目前,大型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市场的占有率较高,尤其是在收款条码领域,但是其为降低运营成本,线下经营场所相对较少,服务主要以线上服务为主,因此对于年长者或弱势群体服务存在一定短板。而银行机构网点覆盖面广、且贴近人民生产生活,在人性化服务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收款条码升级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支付机构部分用户转移到银行机构的情况。
(四)监管主体与部分市场主体短期目标存在不一致
监管主体的目标是推动条码支付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主要通过健全条码支付业务规范,监督市场参与各方合规经营,引导市场参与主体守正创新,立足社会发展新阶段,推动条码支付业务高质量发展;部分市场主体则侧重短期经济利益,在条码支付业务发展中更关注获客、利润等方面,目标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较多的客户和利润。
五、规范条码支付业务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条码支付相关政策解读力度
条码支付业务监管政策的解读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外解读,为政策落实把脉定向;第二层级行业自律组织应基于监管部门解读,制定政策宣传引导方案,让政策宣传内容更易于社会接受;第三个层级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遵循监管部门政策解读,按照自律组织宣传引导方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实施条码支付政策宣贯。
(二)研究制定统一的经营特征认定标准
经营特征的认定应基于现行交易信息情况进行判断,然而标准的不统一极易产生社会误解或误判。因此应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研究制定统一的经营特征认定标准,同时由清算机构牵头、银行与支付机构参与研究拟定经营特征认定标准,最终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审定并发布。
(三)建立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制度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制度,同时将白名单信息与行业自律协会共享。行业自律协会可根据白名单信息建立全国个人静态收款码白名单,定期更新白名单信息,对于剔除白名单的信息向会员单位共享,有效保障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安全使用。
(四)持续推动人性化条码支付服务管理
监管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支付机构以监管部门为挡箭牌对客户僵硬服务,是政策落实难的重要原因。银行、支付机构应该在监管制度实施前对客户做好解释与辅导,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个人收款条码升级等内容进行跟踪引导,同时针对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尽可能实现专人对接。
(五)完善差异化条码支付服务收费标准
收款条码管理中个人用户比较关心支付服务手续费收取的问题,因此在政策的实施初期,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个人用户的交易场所、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制定免除支付服务手续费的期限或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政策,如针对偏远地区个体工商户、且每月交易金额低于1万元的商户免除支付服务手续费,形成差异化条码支付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