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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结算的法律保障初探

添加时间:2014-05-28 15:15

  自 1997 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一网通”,成为国内第一家上网的银行以来,各大银行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数字化、电子化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在经济交易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网络银行业务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支付结算中的问题也越来越不可忽视。这其中包括技术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本文意在探讨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中相关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归结等问题,从理论上理顺我国网上银行在经济生态中的法理基础,促进我国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和网上银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相对传统银行来说,网上银行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点,凭借这些优点,近年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网上银行都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网上银行也存在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目前的技术和法律在满足网上银行支付结算需求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无纸化是指在网上银行的结算过程中,当事人各方没有采用纸质化的票据和签章,而是以无纸化的电子票据作为支付和结算依据。根据现有的《票据法》,我国目前还没有认定电子化的数字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国际上的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明文规定,必须以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书面认证等依据来保证合同、文件或票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网上结算很难实现传统法律文书的要求。事实上,即使只有数字签名,在技术上也已经能够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和不可伪造性。如果同时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电子票据的合法性问题将不再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症结,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也能得到更好的保证。安全性是指在技术上保证网上银行支付结算能顺利进行,同时在法律上当事人对自己的网上账户有完全的支配权,一旦发出处分指令,则具有法律效益。传统的法律规范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和交易保证制度来消除订约人的不稳定因素,网上支付结算中,结算时间、地点、签名都实现了无纸化,很难采用传统制度确保安全交易。如何界定支付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受益人确定了受益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各种争端的处理,都需要相关法律的认可与确定,这些都是现有法律还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安全性问题不只是在技术层面防止黑客入侵、数据泄露,保证数据传递正确等,更需要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来明晰责权。

  法律关系是指在网上银行支付结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关系,这里主要包括客户、银行和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的模式主要包括 B2B、B2C、C2C 和 C2B,因此,在网上银行的支付结算中,客户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或者是收款人和付款人。当客户是付款人时,客户的权利是所发出的指令能得到正确执行,包括执行时间、执行金额以及指定的对象。如果是收款人,收款人只与付款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直接权利诉求于指令执行银行。狭义的网上银行指的就是银行上网,即银行在因特网上推出服务业务,这些业务包括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以及一些其他的金融产品的受理,其中最重要的业务就是支付结算。银行在结算中的义务是严格遵循指令人的指令完成支付结算,如果违约,指令人可以要求银行赔偿违约损失。

  第三方机构是指主要从事数字签名、身份认证,颁发相关数字证书,以证明网上活动合法性、有效性的机构。这些机构一般由官方授权认可,不参与商业活动,对网上银行业务具有监督职能。国内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与银行是合二为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机构的义务是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程序,建立审查制度和信息控制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网上银行结算支付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就是民事责任的归结,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网上银行电子结算支付过程中民事责任进行确认和判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素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为其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是举证规则制定的基础,也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着网上银行结算支付中免责和抗辩条款的设计。因此,谨慎选择归责原则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意义深远。目前采用的规则原则主要有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则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适用的过错原则,主观过错构成责任要件。在网上银行的结算支付活动中,学者们一致认可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因其自身特点能适应网上银行事业发展的需要。归责范围主要确定的是权利的边界,即责任的承担分配,具体包括两种责任,违约责任和公平责任。违约责任采取谁过错谁负责的方式进行处理,如银行没有或者延误甚至错误执行发令人指令,是银行违约,责任赔偿应以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度,包括利息费用、履行合约所获得的收益等。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失结果都没有过错时的责任分担。如技术故障、欺诈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无法查清原因的责任情况。根据惯例,如果银行能举证自己能够免责,则银行可以不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法律操作程序,法律工作亟待补充。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界正在努力完善网上银行结算支付系统,然而,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转化还需要长期的努力。我国的合同法已肯定了电子票据的合法性,票据法也在逐步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总体来说,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现实契机,但立法实务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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